某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额由原来的3.6亿扩大为7.2亿,其中国有资本占50%,集体资本占13

2024-05-07 20:34

1. 某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额由原来的3.6亿扩大为7.2亿,其中国有资本占50%,集体资本占13

     B         试题分析:①④选项观点正确,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强了企业的获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本占50%,国有资本具有控股权,该企业属于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故入选。②③选项观点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按一股一票原则,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总经理不能处理,而是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处理,故排除。    

某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额由原来的3.6亿扩大为7.2亿,其中国有资本占50%,集体资本占13

2. 什么叫做抽逃注册资金,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抽逃注册资金罪如何定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抽逃注册资金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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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查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只是查下注册资金是否有增减,有没有什么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

看是谁查你的注册资金?工商局吗?还是仅仅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