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06 23:18

1.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我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个单位组成,集军队和地方航天企业为一体。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基金用途

1、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2、资助培养航天人才;3、支持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4、开展航天科普教育。

3.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主要原自海内外关心、支持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会对捐款单位、企业和个人将给予不同形式的酬谢,并通过媒体向捐赠者表示致谢和宣传报导,组织捐赠者参观卫星发射现场及参加航天领域的其它活动,还会有选择地对合作企业和合作企业产品进行冠名,即授权合作企业为“中国航天事业战略合作伙伴”、“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中国航天事业赞助商”,同时授权冠名企业产品使用“中国航天专用(选用)产品”、“中国神舟专用(选用)产品”。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4.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航天文化

航天精神概述“特别能吃苦 特别能战斗 特别能攻关 特别能奉献”是对载人航天精神的高度概括 。载人航天精神,是开拓创新的精神 .我国的载人航天工程,从飞船设计、火箭改进、轨道控制、空间应用到测控通信、航天员训练、发射场和着陆场等方案论证设计,都瞄准世界先进技术,确保工程一起步就有强劲的后发优势,关键技术就能与世界先进水平并驾齐驱,局部还有所超越。面对一系列全新领域和尖端课题,科技人员始终不懈探索、敢于超越,攻克了一项又一项关键技术难题,获得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生产性关键技术,展示了新时期中国航天人的卓越创新能力。这些重大突破,使我国在一些重要技术领域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中国航天人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一定要勇于站在世界科技发展的最前列,敢于在一些重要领域和科技前沿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在世界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载人航天精神,是无私奉献的精神。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建设者,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建立了卓越功勋的团队。中国航天人勇敢地肩负起攀登航天科技高峰的神圣使命,为了祖国的航天事业,淡泊名利,默默奉献。他们献出了青春年华,献出了聪明才智,献出了热血汗水,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他们用顽强的意志和杰出的智慧,将“一切为了祖国,一切为了成功”写在了浩瀚无垠的太空中。老一代航天人甘当人梯,新一代航天人茁壮成长。在载人航天工程的几大系统中,35岁以下的技术骨干已占80%,一批既懂专业、又善管理的人才成为各系统、各专业的带头人。一大批能够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航天事业实现新的突破积蓄了强大的发展后劲。航天文化传播载人航天精神,是艰苦奋斗的精神。历尽千难成伟业,人间万事出艰辛。我国载人航天工程是在世界航天大国已经发展几十年后起步的。为了缩小差距,迎头赶上,载人航天工程开始实施就明确提出,要坚持做到起步晚、起点高,投入少、效益高,项目少、水平高,从总体上体现中国特色和技术进步,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中国航天人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常年超负荷工作,默默承受着常人难以承受的困难和压力。载人航天工程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艰苦奋斗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夺取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只有以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我们的民族才能自立自强,我们的国家才能发展进步,我们的各项事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载人航天精神,是勇于攻坚的精神。载人航天工程是中国航天领域迄今规模最庞大、系统最复杂、技术难度大、质量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最高和极具风险性的一项重点工程。这项空前复杂的工程在比较短的时间里不断取得历史性突破,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航天人敢于攻坚、勇于创新。从试验室到各生产企业,从大漠深处的航天发射场到浩瀚三大洋上的远望号测量船,到处留下了航天人攻坚的足迹,洒下了航天人登攀的汗水。他们知难而进,顽强拼搏,在重重困难面前百折不挠,在道道难关面前决不退缩,以惊人的毅力和勇气战胜了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用满腔热血谱写了共和国载人航天事业的壮丽史诗。“两弹一星”精神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科学精神活生生的体现.今天,面对世界科技革命的深刻变化和迅猛发展,新一代的航天科技工作者,继承并发扬老一代科研人员搞“两弹一星”的精神,紧盯世界航天科技前沿,从高起点出发,经过11年艰苦探索和努力攻关,取得了首次载人航天飞行的圆满成功。在他们身上,体现出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有了这种精神,就有了通向成功的动力。我们相信,我国新一代科技工作者将在继续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是中国人民在20世纪为中华民族创造的新的宝贵精神财富,要继续发扬光大这一伟大精神,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现代化建设道路上奋勇开拓的巨大推进力量。正是在包括“两弹一星”精神在内的伟大民族精神的鼓舞下,亿万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奋发图强、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取得一项又一项骄人成绩,攀上一个又一个新的高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显示出旺盛的生机与活力。我们要学习功臣们的爱国主义精神。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在 国外学有所成,拥有优越的科研和生活条件,为了投身于新中 国的建设事业,冲破重重障碍和阻力,毅然回到祖国。几十年中,他们为了祖国和人民的最高利益,默默无闻,艰苦奋斗, 以其惊人的智慧和高昂的爱国主义精神创造着人间奇迹。“中 华民族不欺侮别人,也绝不受别人欺侮”,是他们的坚定信念 爱国主义是他们创造、开拓的动力,也是他们克服一切困难的精神支柱。 我们要学习功臣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正是有了 这样的精神,他们不怕狂风飞沙,不惧严寒酷暑,没有条件, 创造条件;没有仪器,自己制造;缺少资料,刻苦钻研。就是 这样,他们以惊人的毅力和速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出 两弹一星”的惊人业绩。我们要学习“两弹一星”功臣们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在“两弹一星”的研制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高水平的技术 跨越。从原子弹到氢弹,我们仅用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比美国、前苏联、法国所用的时间要短得多。在导弹和卫星的研制 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案,在许多方面跨 越了传统的技术阶段。“两弹一星”是中国人民创造活力的产 物。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号召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特别强调,中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要激励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谨细致,团结协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传承和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像当年那样,凭着那么一种干劲、那么一种热情、那么一种奋斗精神,不断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事业推向前进。弘扬“两弹一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的精神。

5.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经国家航天主管部门授权,中国航天基金会是我国航天领域对外募捐、接受捐赠、赞助的唯一合法组织,凡要求以中国航天名义进行命名、冠名的捐赠,由中国航天基金会统一归口管理。据此,中国航天基金会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经工商广函字[2003]第171号批复,中国航天基金会依法对企业及产品开展“中国航天专用、选用产品”及“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赞助商、支持商”等冠名赞助许可工作,并依法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注册的“中国航天商业标志”所有权。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6. 中国航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航天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ace Foundation(缩写为:CS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发起组建。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中国航天事业服务。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资助航天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支持航天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与国外航天界有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促进航天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00 万元,来源于港、澳同胞的捐赠。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亭嘉园。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募集航天基金,接受我国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二) 发挥航天资源优势,在我国境内外企业开展冠名赞助等活动;(三) 按国家规定进行基金管理和运作,使基金保值升值;(四)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范围内,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五) 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六) 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员培训;(七) 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八) 宣传中国航天事业,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九)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第八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基金会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二)主要捐款人或捐款单位代表;(三)本基金会发起组建单位的代表;本基金会理事应当热爱祖国、热心支持中国航天事业,在国内航天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道德,且愿意为中国航天基金会工作并尽义务。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款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款人和捐款单位商发起组建单位,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审定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在理事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具有被选举权;(三)基金会理事有义务自觉执行本基金会宗旨,自觉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利益,宣传基金会,为基金会服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的审定;(五)审定批准基金会奖励方案和表彰人员;(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必须召集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则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执行章程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忠诚为航天事业服务。第二 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航天领域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或发起组建单位以外的人员;(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由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航天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基金会工作;(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与发起组建单位协商,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中国航天基金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航天领域高级专家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本基金会“中国航天基金奖”的奖励评审。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资金筹集及联络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发起组建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的编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和供给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其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航天事业,自愿为基金会工作。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发起组建单位资助;(四)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冠名赞助权益,开展冠名赞助的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遵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拟开展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捐赠方式的,根据捐款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二)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三)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才的培训;(四)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五)宣传中国航天、开展航天科普教育;(六)基金会进行的各项公益活动需要的相关经费。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基金会成立时确定的原则,所有资金必须服务于发起组建单位。本基金会资金使用权归理事会。第四 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实际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依法可以开展冠名赞助筹集资金活动。在进行冠名赞助时,受本基金会委托之居间人促成赞助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中的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的规定,本基金会应支付受托居间人适当比例的居间服务费。居间人未促成赞助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 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了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动议并报发起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方案经发起单位协商后,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经发起单位协商同意后,在发起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发起单位支配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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