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24-05-04 09:00

1. 2019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警察类职位,以及检验、检疫类岗位比如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等

2019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 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法律分析:公务员体检标准:
1.主要是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
2.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检查。
3.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
4.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如果有异常严重的心肺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有异常的传染病的情况,则不可以通过正常的入职。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方面严重的疾病前告,不会影响到入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扒基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3. 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4.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5.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有哪些要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2]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有哪些要求

6.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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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br/]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详情可登录中公教育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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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公务员考试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发布的面试公告。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将给予其不予录用、取消录用等处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
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2020公务员考试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8.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考生可到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本人面试成绩。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