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契税9月1日上涨是谣言,这个传言是如何传出的?

2024-05-07 00:32

1. 买房契税9月1日上涨是谣言,这个传言是如何传出的?

契税上涨的谣言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民间流传了。因为房子基本上就是这些国家和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了,事关民生,稍微有点儿风吹草动就会引起不小的风浪。

而这次契税上涨传言,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因为全国人大关于新契税法中关于契税的有关规定印发的传言。新契税法中规定,授权地方在3%-5%幅度内确定具体契税税率,有些不明就里的人一看,契税最低税率变成了3%,这不就意味着上涨了嘛。因为现在执行的契税税率是1%-2%,一旦9月1日新契税法实施,那么契税税率就会按照新契税法执行,那不就意味着契税税率将会大幅上涨吗?

那些担心契税税率上涨的人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并没有认真研究我国有关契税税率的有关政策。之前的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就是3%-5%,并不是这次新契税法改的。实际上,现在执行的1%-2%的契税税率是经国务院在2016年确定的优惠后的税率,这个规定自2016年2月执行,而且未规定实施截止日期。这就代表只要国务院未发布新的规定,将一直沿用现行的优惠税率。

因此,这次新契税法对普通老百姓买房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最起码不会让老百姓多交契税的钱。而地方政府一是没有权利对契税优惠税率进行调整,这个权利在国务院,二是我想也没有地方政府会愿意提高自己的契税税率, 这样不管对于当地民生,还是对于当地经济发展都会有着很不确定的影响。
这个事情也提醒大家,对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一定要认真研究,不要听风就是雨,要以清醒的头脑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自己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买房契税9月1日上涨是谣言,这个传言是如何传出的?

2. 购房契税将上涨属误读,购房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有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新进展,又有新的税法即将实施。在契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升级”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期,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契税法》的授权,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各省份确定的税率水平高低如何?作为影响百姓购房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是否“生变”?
各省税率基本平移
对广大企业和百姓来说,契税并不陌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分量不小,统计显示,2020年契税收入达7061亿元,今年上半年则为4125亿元。
在契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契税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契税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体现了税收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在税率方面,《契税法》沿用暂行条例的做法,由各省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随着《契税法》实施时间的临近,“契税将上调”的声音再度响起,有个别中介机构对外宣称,要赶在9月1日前买房,否则契税负担可能增加数万元甚至更多。这引起部分购房者担忧,现行契税税率会上涨吗?
其实多个省份都已经给出了官方辟谣:不会。
记者梳理显示,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当地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平移甚至降低现行税率,绝大部分地方将契税税率设定为《契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就是3%。
比如,北京、广东、浙江、福建、云南等地均平移现行3%的契税税率。辽宁、河北则将现行的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的政策平移。“确定的税率与现行税率相比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还有个别地方调低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等税率。比如,江西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黑龙江将非住房、土地的契税税率由5%降至3%,河南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现在的4%下调至3%。这些地方财政部门表示,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税负水平,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事实上,1997年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就已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法》继续授权地方在3%—5%的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体现出税率平移的原则,遵循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百姓关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基本的契税税率确定后,现行的购房契税优惠税率是否取消?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虽然大部分地区将契税税率设定为3%,但对于购买前两套住房的人来说,实际承担的税率不超过2%。这对很多刚需、改善购房家庭来说,直接影响着钱包。
关于这一税率优惠政策,各地的规定也很明确:继续有效。
比如,辽宁省明确,“国家在基础税率之上,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出台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天津市也明确,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人解释,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由国家进行调整,目前该项政策仍在继续执行。
实际上,《契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正文告诉记者,契税优惠税率是中央统一规定的,调整权不在地方,而在国务院。只要国务院制定了优惠政策,地方既不能取消,也不能有所调整,只能按要求执行。“税率优惠政策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居住需求而制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于只拥有一套、两套房的大多数家庭来说,不会受到影响。”
《契税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等情形进行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些规定既给予了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又便于地方因地施策,实施差异化的税率,促进公平。”李旭红说。
施正文也认为,这就意味着在执行统一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中央授权地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因城施策的调节,“尤其是对那些拥有两套房以上,具有很强投机性质的住房,地方有权在3%—5%这个幅度内,进行动态调整。这有助于地方建立房地产长效发展机制,也是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给予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的体现”。
税收法定持续推进
同样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税法,除了《契税法》,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这部法律也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部署要求,近年来各项税收立法工作加速推进。“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推进,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施正文说。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等也在稳步推进。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0年达56791亿元,今年上半年3524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近四成。消费税也是一个重要税种,需要结合立法统筹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李旭红认为,要发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推动税制改革、减税降费的积极作用,“比如,对于一些有利于市场主体,并且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作用的减税降费政策,需要考虑是否将其由阶段性的政策转化为法定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的几部税法非常重要,立法任务比较艰巨。当然,这些税种立法的基本条件具备,大部分税种的草案都已经形成,有的草案已经对外公布。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明确,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关税法草案。下一步,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早日建立健全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施正文说。
(原标题:购房契税将上涨属误读)
来源:经济日报

3. 购房契税将上涨属误读,购房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有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新进展,又有新的税法即将实施。在契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升级”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期,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契税法》的授权,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各省份确定的税率水平高低如何?作为影响百姓购房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是否“生变”?
各省税率基本平移
对广大企业和百姓来说,契税并不陌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分量不小,统计显示,2020年契税收入达7061亿元,今年上半年则为4125亿元。
在契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契税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契税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体现了税收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在税率方面,《契税法》沿用暂行条例的做法,由各省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随着《契税法》实施时间的临近,“契税将上调”的声音再度响起,有个别中介机构对外宣称,要赶在9月1日前买房,否则契税负担可能增加数万元甚至更多。这引起部分购房者担忧,现行契税税率会上涨吗?
其实多个省份都已经给出了官方辟谣:不会。
记者梳理显示,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当地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平移甚至降低现行税率,绝大部分地方将契税税率设定为《契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就是3%。
比如,北京、广东、浙江、福建、云南等地均平移现行3%的契税税率。辽宁、河北则将现行的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的政策平移。“确定的税率与现行税率相比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还有个别地方调低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等税率。比如,江西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黑将非住房、土地的契税税率由5%降至3%,河南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现在的4%下调至3%。这些地方财政部门表示,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税负水平,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事实上,1997年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就已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法》继续授权地方在3%—5%的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体现出税率平移的原则,遵循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百姓关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基本的契税税率确定后,现行的购房契税优惠税率是否取消?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虽然大部分地区将契税税率设定为3%,但对于购买前两套住房的人来说,实际承担的税率不超过2%。这对很多刚需、改善购房家庭来说,直接影响着钱包。
关于这一税率优惠政策,各地的规定也很明确:继续有效。
比如,辽宁省明确,“国家在基础税率之上,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出台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天津市也明确,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人解释,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由国家进行调整,目前该项政策仍在继续执行。
实际上,《契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正文告诉记者,契税优惠税率是中央统一规定的,调整权不在地方,而在国务院。只要国务院制定了优惠政策,地方既不能取消,也不能有所调整,只能按要求执行。“税率优惠政策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居住需求而制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于只拥有一套、两套房的大多数家庭来说,不会受到影响。”
《契税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等情形进行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些规定既给予了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又便于地方因地施策,实施差异化的税率,促进公平。”李旭红说。
施正文也认为,这就意味着在执行统一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中央授权地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因城施策的调节,“尤其是对那些拥有两套房以上,具有很强投机性质的住房,地方有权在3%—5%这个幅度内,进行动态调整。这有助于地方建立房地产长效发展机制,也是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给予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的体现”。
税收法定持续推进
同样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税法,除了《契税法》,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这部法律也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部署要求,近年来各项税收立法工作加速推进。“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推进,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施正文说。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等也在稳步推进。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0年达56791亿元,今年上半年3524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近四成。消费税也是一个重要税种,需要结合立法统筹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李旭红认为,要发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推动税制改革、减税降费的积极作用,“比如,对于一些有利于市场主体,并且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作用的减税降费政策,需要考虑是否将其由阶段性的政策转化为法定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的几部税法非常重要,立法任务比较艰巨。当然,这些税种立法的基本条件具备,大部分税种的草案都已经形成,有的草案已经对外公布。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明确,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关税法草案。下一步,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早日建立健全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施正文说。
(原标题:购房契税将上涨属误读)

购房契税将上涨属误读,购房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有效

4. 契税法明日起施行 低至1%买房契税优惠税率等继续执行

8月30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部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公告》附件一: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其中包括2016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这意味着这两条契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第一条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第三条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此外,《公告》提出,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5. 9月1日后契税税率上涨了吗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转自:问律
近日,朋友圈等多平台流传

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
听说契税税率要涨了?
这是真的吗?
小伙伴们都冷静点!
《 》(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的税率是否真的提高了?《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别着急,我们已帮你整理好了↓↓↓
一、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二、征税范围略有调整
《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三、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四、申报缴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五、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具体变化详情请看下表:

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以下简称《契税法》)、《 》(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9月1日后契税税率上涨了吗

6. 购房契税9月1日执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 2021年 9月 1日起施行。9月1日新契税法施行以后,房屋买卖的契税不会上涨,购房成本也不会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十余地确定买房契税3%税率,但低至1%的优惠税率仍执行

新契税法9月1日执行,而包括买房契税税率由各省份具体确定。因此,税率变化备受关注。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数据发现,近期包括广东、北京、江西、广西、山西、辽宁、福建、河南、云南、海南等省份确定了9月1日之后契税税率。其中在备受关注的购房契税税率上,各省都定为最低档的3%。
一些老百姓十分担忧,现行的购买前两套房子契税优惠税率(1%~2%)是否取消?多个省市财政厅负责人回应称,不会取消,继续执行。
8月4日,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有关负责人通过官网回应称,《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近日,北京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也强调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决定》的出台对房地产交易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如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其他多个省份也表示个人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仍执行。因此近期网传的9月1日契税税率上涨是谣言。
早在2016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上述《通知》,确定了现行的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尚没有政策实施截止日期。
具体来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9月1日前,31个省份都会确定当地的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一般来说购房契税标准税率都会定在3%,但这不会影响上述《通知》中1%~2%契税优惠税率政策的执行。因此,除非未来国家层面调整购房契税优惠税率,那么这项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会一直执行。国家鼓励刚需住房和改善住房,因此这一优惠政策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

十余地确定买房契税3%税率,但低至1%的优惠税率仍执行

8. 十余地确定买房契税3%税率,但低至1%的优惠税率仍执行

新契税法9月1日执行,而包括买房契税税率由各省份具体确定。因此,税率变化备受关注。
记者梳理数据发现,近期包括广东、北京、江西、广西、山西、辽宁、福建、河南、云南、海南等省份确定了9月1日之后契税税率。其中在备受关注的购房契税税率上,各省都定为最低档的3%。
一些老百姓十分担忧,现行的购买前两套房子契税优惠税率(1%~2%)是否取消?多个省市财政厅负责人回应称,不会取消,继续执行。
8月4日,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有关负责人通过官网回应称,《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近日,北京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也强调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决定》的出台对房地产交易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如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
记者注意到,其他多个省份也表示个人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仍执行。因此近期网传的9月1日契税税率上涨是谣言。
早在2016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上述《通知》,确定了现行的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尚没有政策实施截止日期。
具体来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记者,9月1日前,31个省份都会确定当地的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一般来说购房契税标准税率都会定在3%,但这不会影响上述《通知》中1%~2%契税优惠税率政策的执行。因此,除非未来国家层面调整购房契税优惠税率,那么这项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会一直执行。国家鼓励刚需住房和改善住房,因此这一优惠政策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