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耕费标准

2024-05-09 13:19

1. 土地复耕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耕费标准

2. 土地复耕费标准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3. 耕地复垦费标准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耕地复垦费标准

4. 复耕费标准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5. 耕地复垦费标准

土地复垦费是指有关企业和个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自行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向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进行土地复垦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耕地复垦费标准

6. 土地复耕政策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7. 耕地复垦费标准

法律分析: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耕地复垦费标准

8. 土地复耕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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