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05-09 03:00

1.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2. 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和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的区别

你好,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和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各自的特点:1,商业银行普通债:是“参加公司债”的对称,是指资金需求者(发行公司)发行债务凭证予资金供给者,约定其票面利息计付及本金之偿还方式,此债务凭证即为公司债代表发行公司之负债,于该公司债存续期间内,不论其获利情况如何,均需依发行条件按时支付一定金额或比率之利息,并依约按按额偿还本金。目前所有公司均得发行普通公司债,惟未对外公开发行公司其所发行之公司债以私募为限。【摘要】
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和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的区别【提问】
你好,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和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各自的特点:1,商业银行普通债:是“参加公司债”的对称,是指资金需求者(发行公司)发行债务凭证予资金供给者,约定其票面利息计付及本金之偿还方式,此债务凭证即为公司债代表发行公司之负债,于该公司债存续期间内,不论其获利情况如何,均需依发行条件按时支付一定金额或比率之利息,并依约按按额偿还本金。目前所有公司均得发行普通公司债,惟未对外公开发行公司其所发行之公司债以私募为限。【回答】
亲,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回答】
亲,3,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回答】

3. 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

A
答案解析:
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

4.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正确答案为:N选项
答案解析: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充实附属资本的问题

简单地说,银行发行一般金融债券,根本补充不了资本金——自己的负债,与储户存款一样,需要优先偿还,怎么能充当抵挡坏账损失的自有资本呢?只有发行特殊的次级债,才能勉强充数,当作非核心资本。

1、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 > 次级债务 > 优先股 >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由于次级债的这种求偿次序特点,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可以用来抵挡一下普通债务,增加了普通债务的偿还度,可以勉强充作银行的“附属资本”。

2、次级债券主要是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股权融资要求严格,商业银行往往不能满足增发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极大限制。退而求其次,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

3、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由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构成;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因此,次级债不属于核心资本。

4、核心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对于补充核心资本,只能采取正常的股权融资手段。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充实附属资本的问题

6.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1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第十八条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第二十条 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第二十四条 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请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区别?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
  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请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区别?

8.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第三条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第五条 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第六条 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