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024-05-06 10:12

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8.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3. 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4.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5. 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政策

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政策: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8、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政策

6. 年教育费附加减免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修订)

8. 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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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税法Ⅰ)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来源如何确定,而且确定的目的是什么?(税法Ⅱ)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来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所得来源的目的,就是用来判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如果上述两类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那么就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来源于我国境外,就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外币汇兑损益借贷方辨析(财务与会计)
         货币性资产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借方表示收益,差额如果是负数在贷方表示损失。
         货币性负债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贷方表示损失,差额如果是负数在借方表示收益。
         提示:汇兑损益是针对相应的科目折算而言的,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直接借记贷记相应的资产负债类科目的。对于资产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可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流入增多,所以应该是增加企业资产类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借方。对于负债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企业付出的经济流出增多,为汇兑损失,应该增加负债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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