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的(4)体育法学研究的意义

2024-05-06 18:04

1. 体育法学的(4)体育法学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体育法制建设的健全;第二,有利于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有利于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加强。

体育法学的(4)体育法学研究的意义

2. 体育法学的(2)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范、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3. 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有哪些

一、中国体育法学研究方向
  (一)本研究方向特色内容
  第一,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根据《现行体育法规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的统计,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多达300多件,绝对数量虽然可观,但大多数是一些规范性不够强的法规性文件,与发达国家的体育法律、法规层次效力比较,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在扩大体育立法数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规范化水平和立法层次,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开展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将促进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备。
  第二,中国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体育法学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块,现状仍不能让人满意,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我们有必要在汉语世界详细讨论体育法学的一些的基础性的问题,一门学科的发展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后盾,那么它就如建在沙滩的楼阁。本方向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体育法的界定,体育法学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内容,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等等。
  第三,完善我国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研究。中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还很不完善,怎样借鉴国外、国际的普遍实践,完善中国体育争端的解决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北京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如何建立中国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使其与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相衔接,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这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对中国体育界目前的一些突出的体育争议现状进行分析。(2)以体育仲裁为中心,构建中国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设计。(3)对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

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有哪些

4. 体育学的研究依据

建立体育学,研究体育科学体系的主要依据是:遵循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 科学的发展有严密的层次结构。体育科学是科学总体中的一环,其体系也不例外。一般科学的门类结构,主要是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所组成。体育学中所反映的体育科学的结构也有划分为 3个层次和3大门类的趋势。体育科学的3大门类即体育基础学科、运动技术学科和体育社会学科。3个层次即体育学为第1层,它还包括体育哲学和体育情报学两个中间环节; 3大门类为第2层;3大门类之下的各门学科为第 3层。以体育科学的实际发展为基础 体育科学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都是从局部的特殊性开始,逐步认识总体的普遍性。所以,没有体育科学各个学科的发展,就谈不到研究体育科学体系的学科──体育学的发展。因此,建立体育学首先要建立体育科学中的各个学科。根据现代科学向微观和宏观两个方向发展以及学科愈分愈细,而又愈趋综合的特点,3 大门类各自所属的诸项学科和内容也将分立许多独立的新学科,形成学科群,并且很多都带有综合性。在体育科学范围内也是如此。根据国家的需要与可能 体育科学的发展常常受到国家的需要与可能条件的制约。例如,有的国家规定体育与保健相结合,有的国家则越来越强调竞技运动应是发展体育的核心。国家的要求不同,体育科学的内容和体系结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5. 体育法学的介绍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体育法学的介绍

6. 简要论述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内容及体育法的立法渊源?

我国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体育的法规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持续、规范的工作或活动体系。我国现行的社会体育法规制度主要包括:
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我国自195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 1964年,该制度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 1975年又改称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发布了进一步修改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为推动职工锻炼, 1989年全国总工会推出了与之配套的《全国职工健身七项标准》。经过几十年发展,体育殿炼标准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国家体委在对它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又积极准备建立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2.广播操、工间操制度。 1951年,全国体总、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发出《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广播体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国家又先后推出了少年广播体操和儿童广播体操。至今,已推行了7套成人广播体操、5套少年广播体操和7套儿童广播体操,并于1992年推出幼儿广播体操。 1954年,政务院曾发出《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 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予以重申。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工间操、班前操等体育活动制度。
3.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制度。国家体委1984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县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为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加强和改革县的体育工作,决定自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并同时制定了《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及其细则, 1987年又对该办法和细则做了修改。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4次评选工作,命名了388个“全国体育先进县”,对农村体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体委与有关方面正在对评选条件做进一步修订,以使争创体育先进县制度更好地坚持下法。
4.群众体育评比制度。 1979年,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群体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群众体育要建立评比制度,树立比先进找差距的社会风气。在全国范围内,除开展评选田径之乡、争创体育先进县等以外,还特别建立了综合性的群众体育评定制度。1989年,国家体委发布了《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以后又几次修改并提出实施细则,同时定期进行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目前,推动城市体育发展的体育先进城市评比办法也在拟定之中。
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7. 体育法的我国体育法发展历程

(1)城市体育优先发展:1978-1989 年的城乡体育政策法规结合1978-1989 年间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从其中涉及到城乡体育发展的内容来看,这时期国家比较重视城市体育的发展,这时期国家不仅发布了专门针对城市体育发展的政策文件,而且从城市体育协会的建立到城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规定都在当时的政策法规中明晰地体现出来。虽然农村体育在一些政策法规中也有提到,但仅仅是“蜻蜓点水”式的描述,不够细化。(2)农村体育逐步发展:20 世纪90 年代的城乡体育政策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出:“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体育法》规定:“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这两个政策法规都提到了开展农村体育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了要在村委会及基层协会的组织下开展。(3)城乡体育协调发展:21 世纪以来的城乡体育政策法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 年)》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体系。”从这时期国家发布的相关城乡体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城乡体育的发展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兼顾发展”、“逐步发展”,转变为新时期的“协调发展”、“一体化发展”,并且政策法规规定的城乡体育的发展目标越来越清晰,内容越来越具体,保障越来越可信。

体育法的我国体育法发展历程

8. 体育法与体育法学的区别与联系?

体育法是体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而体育法律还包括有体肓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体育法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调整体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体育法会涉及体育管理体制、体育产业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多项内容。除国家法之外,体育赛事的比赛规则等专门性的规则,也可视为是广义上的体育法。具有循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体育活动中人们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