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问询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重要事项说明不请,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又未能充分补充。请问,证监

2024-05-05 03:57

1. 证监会问询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重要事项说明不请,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又未能充分补充。请问,证监

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证监会可以对其罚款及其警告。
法律法规2017年,中国证监会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规定,证监会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责令改正;(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七)予以取缔;(八)市场禁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83号),交易所可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限制交易;(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四十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说明“要求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指: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或者以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出解释或者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就是说,常见的问询函、关注函和监管函都是自律监管措施,严重程度依次递增。【摘要】
证监会问询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重要事项说明不请,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又未能充分补充。请问,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还是认定为重大违规,又或者公开谴责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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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证监会可以对其罚款及其警告。
法律法规2017年,中国证监会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规定,证监会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责令改正;(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七)予以取缔;(八)市场禁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83号),交易所可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限制交易;(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四十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说明“要求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指: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或者以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出解释或者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就是说,常见的问询函、关注函和监管函都是自律监管措施,严重程度依次递增。【回答】

证监会问询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重要事项说明不请,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又未能充分补充。请问,证监

2.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 谈谈证劵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

一、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凡与证券市场价格相关的重大信息,证券发行公司均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向投资者做出。但是,一些证券发行公司并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重大遗漏。即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披露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和实际发生的重大事项。但事实上,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时,多数是不完整的。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可靠的、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无遗漏。在我国目前加强市场监管,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原来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间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多年来形成的顽疾要想在短时间内祛除是不可能的。于是一些感观灵敏的上市公司,在得到政策面趋紧的消息后.开始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大动作。
(四)信息披露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时,应同等对待,无判别且不得设置障碍。包括两方面:一是所有投资者都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二是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没有障碍,对获取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不存在任何障碍。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经常可以从某些非正规渠道听到一些可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传闻。而这些传闻往往会在几天或几个星期后,从该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得到证实。尽管目前许多业内分析人士对上市公司分析的精确度可以达到发射航天飞机的水平,但是能够精确到毫厘的恐怕没有几个,除非该等人士具有特异功能。
二、我国证券发行公司违规信息披尾的动机和信息质不高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造假预期收益高,成本低,严重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者而言,只要违规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违规收益,违规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而违规的预期收益等于其从证券市场上募集到的资本,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所获得的募集资金或通过信息披露时间差谋取的暴利。由于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并不完善,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收益颇丰,且即使造假被发现,其所承担的违规成本也是极有限的于是,会计造假者有了可乘之机。一方面,一些证券发行公司为了掩盖其违规经营行为,违规进行信息披露。正如前面提到的广东威尔违规后受到的处罚是,应要对此事件进行追认和公告;对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以持续督导存在不足,未关注到该公司发生违规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要求以后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等等。而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一事,没有任何消息。如此低的违规成本势必会造成继往开来的后果。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若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将面临退市的后果。上市公司为保有继续到证券市场上圈钱的资格,不择手段地在自己的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以免被罚牌下场。
另外,目前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内幕及相关人员泄密的情况。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及相关人员因保密意识不强,造成公司重大信息提前泄露;或其利用获取本公司信息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差,与证券投资机构联手,在股价波动中快速赚取可观收益。这种违规行为行动非常隐秘,不易被监管和发现,被处罚的概率和违规成本极低。上述这些违规行为,无论是剥离后的娇好面容,承诺的灰飞烟灭,还是内幕人员的一夜暴富,无一不证明了违规信息披露存在明显的收益效应。
(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在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露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他们受聘于证券发行公司,对其公开披露的各种财务数据、文字信息的公允性、合法性进行专业审查和鉴证,并出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家上市公司命运的,负有责任的报告。这些由中介机构的保荐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人员签名的文件,一旦在证券发行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出现,无疑将增加该信息的说服力和可信性。然而,我国中介机构的法人制组织形式,降低了中介机构人员的责任或过失成本,出现了在利益的趋动下,许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时,应执行的审计程序不执行,或审阅报表不尽责,甚至为了一已私利,帮助证券发行公司制造虚假信息,不严格履行勤勉义务的情况,助长了证券发行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
三、改进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倍息质,的建议
(一)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者、违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谈谈证劵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