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应由谁承

2024-05-05 16:07

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应由谁承

你好【摘要】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提问】
你好【回答】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回答】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应由谁承

2. 保险公估人 如何执业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公估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2、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3、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4. 保险公估人的构成条件

保险公估人应满足的条件:首先,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对于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作了专项规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开办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国务院司法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也规定了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条件。根据这些规定,部分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具备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而且,已经有保险公估公司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中的部分执业人员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同时,就笔者所知,四川也有公估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入了四川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机构和专家名册),并多次成功地进行了有关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保险公估公司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是为保险公估人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指定保险公估人的情况下,因为双方既然已经有约定,其约定所得出的结果自然应该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与真实情况有重大出入。我国台湾认为保险公估人(台湾称为保险公证人)在法律位置上占举足轻重地位。而在德国,保其险契约法第六十四条
一、三项规定(奥地利保险契约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四项有极为类似的规定):
(1)依据保险契约,保险所生请求权之个别要件或损害赔偿额度应由专家鉴定人确定者,而其所作之确认显然重大偏离实际情况,应无拘束力。此时应由判决确定之。鉴定人不能、不愿或迟延做成确定时,亦同。
(3)违反第一项第一句之约定,无效。依据此条规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协议共同指定之保险公估人所作的公估报告,原则上是有拘束力,不仅拘束当事人,而且在诉讼中亦拘束法院。

5. 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责

【相关法规】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体地说,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职能:
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艰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理赔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理赔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损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承保公估
传统的保险公估人一般只作理赔公估,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是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2、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去做。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物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对货物装卸进行监视和鉴证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的方便,往往委托一家保险公估人代表其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也就是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的标的物进行监视,记录其落载、下卸的过程。在同次运输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同船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还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而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具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工作,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参与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现代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人及其聘请的专家都是在相应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技术的专业人土,而且具备良好的保险知识。他们能够从保险角度对多个环节的安全设施提出中肯的意见,尤其能够对其参与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的防灾防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协调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处于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因而能够很好地协调和调解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对遭损财产处理和理赔出现的争议,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的优势,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责

6. 保险公估人条件有哪些

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实行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参加保险公估人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介绍
(一)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二)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三)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

7.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规则可归纳为以下9个主要方面:
(1)从业的合法性。即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任何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员工不得兼职。
(2)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即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及其他保险公估公司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经由保险公估公司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3)业务范围的一定限制性。包括:第一,任何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活动;第二,保险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第三,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只能经营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保险公估业务。
(4)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保守商业秘密。当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关系人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资料时,保险公估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6)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第一,公估报告的真实性,保险公估公司不得向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第二,公估报告内容的要素性,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第三,公估报告必须由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方为有效。
(7)依规定收取公估费。即保险公估费用标准应当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估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接受其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检查制度,从各类财务原始凭证、勘察原始资料、保险公估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备其检查。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8. 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您好:在校学生是可以参加保险公估人的考试的。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1、《考试报名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5、在报名表有关事项声明栏内亲笔署名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均为电子化考试。该专业的考试内容和特点:根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第一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第二部分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历次题库涉及到的试题有几千道,内容非常的纷杂、而且题库还在不断的变化。青岛导航职业培训学校是山东省经过劳动局鉴定的专业的培训、考试中心。每年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来校进行学习。考试的通过率位于全国前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