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城镇化可有怎样的路径

2024-05-09 22:10

1. 金融支持城镇化可有怎样的路径

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虽然金融在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助推城镇化发展尚有很大空间。一方面,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比如一些具体实施政策不明晰,缺乏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机制,金融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不尽完善,这都影响了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金融支持总量仍有缺口,存在供需矛盾。目前,城镇化建设融资方式过于倚重传统的银行信贷手段,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仅凭信贷融资难以满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毫无疑问,金融支持是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尽快调整金融结构使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并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满足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力度,增加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对接能力。同时,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制定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特色发展战略,通过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实现业务和收益的快速增加。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充分动员各类金融资源、适应不同融资需求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向体制外引入更多民间资本转变。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缓解建设资金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动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城镇龙头企业,推动其上市融资。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能够盘活沉淀生产要素、破解融资难题的金融产品体系。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更多土地资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资源;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金融产品,激活城镇化建设中的产业链、销售链各个环节的闲置资产;探索环保金融,围绕城镇化中的碳减排量、污水减排量等开发碳金融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产品,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信贷新模式,促进农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
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要着力构建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在构建有利于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构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即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

金融支持城镇化可有怎样的路径

2.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3.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4.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未来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打造开放、多元、协调和创新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
  “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会带来经济和社会深刻的变化,需要各项配套改革去推进。”全国“两会”闭幕后,领导人在会见中外记者谈及城镇化时表示,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还会遇到并且必须解决各种问题。 

  哪些问题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很多人已经给出了不少答案,诸如就业、医疗、养老等。其中,作为推进城镇化重要支撑和配套服务的关键内容,金融如何改革创新?如何提升金融服务并力避潜在风险增加?这些都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不管从国际经验看,还是立足国内实际情况,中国的城镇化还将保持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相关的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这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服务业发展、保障房及商品房建设等众多领域,如果再加上产业转型、消费升级,蕴含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非常可观。据估算,未来5年仅基础设施建设一项就将拉动投资超过3万亿元。如何满足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各方都在寻求解决途径,除了传统和既有的融资模式,在金融组织上实现层次多元化,金融工具和产品上持续创新,成为业内专家的共识。 

  要满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需求,需要构建多层次的配套金融体系。业内人士表示,未来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打造开放、多元、协调和创新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既要加快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机构参与的综合金融工具体系,特别是要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弥补金融资源的不足。同时又要加快金融创新,创造性地破解城镇化融资中的制度瓶颈,规避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抑制问题。

5.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人大集团管控认为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6. 新型城镇化该怎样推进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镇化面临重大机遇、拥有巨大潜力,但也面临质量不高、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和挑战。解决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城镇化质量,需要创新政策和体制,积极推进人口城镇化,有效释放城镇化扩大内需的巨大潜力。 传统城镇化道路已难以为继。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在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由于以往的城镇化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相伴生,过于注重城镇规模扩张,如以工业化为主导,以做大经济总量和承接投资为主要目标,以土地批租为重要手段等。这种城镇化模式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产能过剩、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突出问题。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传统城镇化道路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难以为继。 人口城镇化是最大的潜力。城镇化是我国发展的最大潜力,主要是指城镇化所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这个潜力的释放主要在于人口城镇化,在于由人口集聚效应带来的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我们说,我国城镇化具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优势,就在于虽然我国开始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但城镇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是人口城镇化的空间巨大。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2.57%,但按户籍人口计算仅为35%左右,远低于2011年世界52%的平均水平。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潜力和动力所在,而人口城镇化能够有效释放消费潜力并引致相关的投资需求,在扩大内需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应把人口城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出发点、落脚点,坚持以人口城镇化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大发展;坚持以人口城镇化带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带动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不竭动力。 人口城镇化重在农民工市民化。人口城镇化的过程就是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并融入城镇生活的过程。也就是说,农民工市民化是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基本内容。提高城镇化的包容性,重头戏是解决好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有专家建议: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推动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即实现“四个融入”。从现实情况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民工全覆盖,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个积极性。农民工市民化牵动和影响全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在城镇安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且会由此赢得转型发展的主动权。但这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7. 新型城镇化该怎样推进

编者按:近年来,学术理论界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开展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不少共识,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看法。本期“互动天地”刊登的两篇文章探讨了在我国发展新阶段怎样更好推进城镇化的问题,各自的论述都持之有据,但又有不一致甚至相冲突之处。比如,推进城镇化究竟应以大城市为主,还是重点发展农村小城镇?应着力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还是让农民就地享受市民待遇?应避免政府主导城镇化,还是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相信这样的学术讨论和争鸣有助于深化人们的认识、推动相关的研究。 以改革创新推动城镇化转型升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田雪原 城镇化一端连接工业化、信息化,一端带动农业现代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和转方式、调结构的最大希望所在。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是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转型升级。打造这样的城镇化升级版,必须依靠改革创新驱动,特别是合理确定城镇化方针和推进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 调整“以小为主”的城镇化方针 以改革创新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转型升级,首先应合理确定城镇化方针,以明确城镇化方向。我国一度实行积极发展小城镇、适当发展中等城市、严格限制大城市规模的城镇化方针。这一方针无疑是从当时我国实际出发,符合改革开放前期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生产力不发达基本国情的。发展小城镇投入少、见效快,既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然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小为主”的城镇化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出来,城镇发展开始向“以大为主”转变。但这只是实践上的转变,城镇化方针并没有调整。 城镇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进步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从国际经验看,城镇化进程基本上呈S形曲线三阶段走势。第一阶段为S形曲线底部,农村人口主要向中小城镇转移,可称之为乡村城镇化阶段;第二阶段为S形曲线挺起的中部,以乡村和中小城镇人口向大城市转移和集中为主要特征,可称之为大城市主导阶段;第三阶段为S形曲线顶部,以大城市尤其是超大城市中心区人口向郊区迁移为新动向,可称之为逆城镇化阶段。以此衡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前期的20年成功走过了第一阶段,随即进入第二阶段,是合乎规律的发展。如果仍然坚持“以小为主”,甚至认为只有突出小城镇式城镇化才是中国特色,那么,在理论上就是一种误读和误导,会模糊城镇化的阶段性特征;在实践上则会阻碍城镇化的转型升级。近一个时期,农村并村组建中心村、乡镇,中心村、乡镇又急于升级为建制镇,以镇为龙头的城镇化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在当前城镇化率超过52%、实际上早已步入“以大为主”的发展阶段,这一趋势应引起警觉。因为城镇化效率和效益同城市规模呈正相关关系是普遍规律,不顾这一规律,固守以小为主“铺摊子”式的城镇化,势必助长盲目圈地占地、投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成本升高,使城镇化偏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因此,“以小为主”的城镇化方针到了需要改革调整到以大为主、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时候了。

新型城镇化该怎样推进

8. 新型城镇化该怎样推进

改革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机制 城镇化包括人口、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核心是人口的城镇化,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征地和土地买卖先行带动城镇扩张的现象,往往脱离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宗旨。2000年—201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域面积由2.24万平方公里增加到 4.01万平方公里,增长79%;同期城镇人口由45906万增加到66978万,增长45.9%。二者相比,土地城镇化增幅是城镇人口增幅的1.7倍。至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的建设跟不上土地城镇化步伐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经济密度(单位面积产值)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长期滞后;不少城市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严重。其实,土地不过是承担自然、产出、人力、社会资本运作的载体,其规模应根据满足人的需要和资本积聚的程度来定,而不能倒过来——先扩大载体规模再集聚资本、填充人力,变成为城镇化而造城、迁人。 当前,土地城镇化超前于人口城镇化积累起来的问题和矛盾如果不认真解决,就会产生城镇化方向走偏的风险。首先是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的风险。当前,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爆发式增长正在引发第三次产业革命,现代城镇化必须依靠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如果依靠征地卖地支撑城镇化,凭借大片廉价土地吸引投资和劳动力,重投入、轻产出,重速度、轻效益,就会陷入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和滋生城市经济泡沫的风险。其次是脱离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风险。如果失地农民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一些人断了务农的路又不能成为真正的市民,就业和收入不稳定,就会增加落入拉美“城市化陷阱”的风险,背离以城带乡、城市反哺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城镇化方向。还应看到,如果长期推行政府主导型城镇化,将土地财政用过了头,就有可能累积地方债务风险,给改革发展带来隐患。 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改革政府主导型机制,特别是改革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机制。应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事权改革,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间的财力事权关系,以财力定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新阶段的城镇化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洪银兴 当前,城镇化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抓手和突破口。有一种观点认为,推进城镇化应依靠市场机制,政府不应介入。如果这种观点针对的是前一时期一些城镇建设中政府主导的大拆大建,是有参考意义的;但就现阶段城镇化所要担负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来说,则不能排除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 新阶段的城镇化应重点发展农村城镇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创造的城镇化道路主要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当时以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为代表,在农村启动工业化的同时发展小城镇、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这种农民自发的城镇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走的是分散型道路。后来农民进城意义上的城镇化也是市场导向的,即所谓“百万民工大流动”。如果说这一阶段的城镇化有政府导向,那主要是指设立各类开发区所推进的土地城镇化以及各级政府所进行的城市建设。 现在我国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人口城镇化率已超过50%。过去以城市建设为中心的城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济发展水平,也转移了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但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了。与此同时,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普遍出现了人口拥挤、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房价高涨等“城市病”。在此背景下推进城镇化,决不能重复以前的老路,而应赋予其新的内涵,特别应把重点放在发展农村城镇,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城镇化的作用。 以城镇化促进城市现代化。通过发展城镇,使偿付土地租金能力差的大量工业、普通住宅等从城市迁出进入城镇,为租金偿付能力强的金融、商务、公司总部及公共建筑等进入城市腾出空间。与此相适应,增强城镇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就业吸纳、人口集聚功能,使其具有吸收城市产业和人口的能力。这种城市产业和人口向城镇转移意义上的城镇化,可以克服“城市病”;可以在提升城市经济价值的基础上,为提升城市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创造条件;可以优化城市中心业态,提高城市单位土地使用效益。 以城镇化带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以城镇化带动“三农”问题的解决。目前的城乡差距体现在多个方面,除了城乡收入差距,还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差距等。在现阶段,最为紧迫而又有可能优先缩小的就是城乡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的差距。其基本路径是发展农村城镇,使其具有城市功能。首先,使城镇具有城市生活功能,让城镇周边的农民能就近享受城市生活。这样的城镇就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性节点。相应的城镇建设包括:适宜人居的城市设施支撑体系,如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能源供应;达到城市水平的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等设施;便捷通畅的交通、信息网络;等等。具有城市功能的城镇,不仅能留住农村的人力资本,还能吸引城市人来居住,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种支持。其次,使城镇具有城市的增长极功能。城市的基本功能是市场中心,是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聚地,也是服务业发展的载体。发展农村城镇,提高城镇的市场化水平和生产要素聚集能力,发展达到城市水平的金融、商业等服务,可以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间顺畅流动,增强城镇以及农业获取资源的能力。第三,使城镇具有带动新农村建设功能。根据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许多支持农村发展的公共设施只能建在城镇,通过城镇向周边农村辐射。相应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的村庄集中化。这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集中建设和供给,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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