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12 01:24

1.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省院士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条件财务处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科技成果处对外科技合作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络协调办公室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内设机构

2.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管理机构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湖北省化学研究院湖北省自动化研究所湖北省科学器材公司湖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湖北省科技厅后勤服务中心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

3.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湖北省科协章程

(1997年5月1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负责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管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可予以变更。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由 主席提名,经全省委员会通过;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组织并监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实施;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四、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六、审批申请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具有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二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二、承认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会员;四、不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性学会重复;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全省性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全省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对地、市、州、直管市学会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全省性学会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举行的相关会议或活动;有权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范围内制定、修改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可书面申请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条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领导。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市、州、直管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所属学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第三十三条 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省直属的或党组织关系届省管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和设计院(所)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大型“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基层科协)。直属基层科协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协助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相关学会进行有关协调和服务。第三十五条 基层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基层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办事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资和科普经费的拨款;二、企业、事业单位给基层科协的拨款;三、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四、会费;五、所办企业事业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基金率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收入。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第四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和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修改《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原则上适用于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直属基层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各自的章程。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湖北省科协章程

4.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是武汉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其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是科技工作者之家。

5.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湖北省科协条例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协工作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条 科协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与成长、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类、部分交叉学科类社会组织和下级科协组成。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县以上科协对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工作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的工作实行业务指导。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设立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第五条 科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科协依法履行职责,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并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科协建立科技创新和科普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普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科普设施的投入,保障其发挥社会公益性作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委托科协管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不得改变其用途。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政府对科技类、科普知识类的媒体、出版物给予扶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普、科技创新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关注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第十条 科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园区建设以及重要合作发展事项,开展项目合作、专题论坛、成果示范、科技咨询、人才举荐等活动,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第十一条 科协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科学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关系,推动科技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决策者之间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学术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履行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职责,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第十三条 科协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科普组织等开展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基层科技普及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基层组织的科普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 科协引导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科技培训以及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动建立现代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五条 科协加强与企业的科技协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科协组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六条 科协配合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在中小学及青少年中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科技素养和实践能力。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政府委托,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建议。科协所属学会根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损失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等事务。第十八条 科协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学评价,举荐创新人才,推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第十九条 科协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会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等开展科技知识培训。第二十条 科协建立和完善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服务机制,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贯彻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的创新、传播、成果转化及应用提供支持和帮助,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科协所属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科协建立和完善与所属学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对学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推动学会工作发展。各类学会的依托单位应当支持学会开展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会在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活动中的作用。第二十二条 科协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三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科协兴办的事业所得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金增值等合法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科协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科普等事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六条 科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湖北省科协条例

6.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科协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五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全民科学文化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方面,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发挥科协的作用;保护科协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科协主管的科学技术馆等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设施,应纳入当地市政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扶持。第七条  省、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各级科协由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其科协工作创造条件。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第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实施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指导。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的人员的同等待遇。
    兼职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的职务晋升、职称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在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应由其所在单位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三条  科协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科协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所属学会的作用,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五条  科协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科协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与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第十八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倡导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第十九条  科协表彰和奖励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第二十条  科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第二十一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科普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科普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1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7.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三)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四)负责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负责预算归口管理的省级科研机构的财务预算管理。(五)组织提出全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六)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计划,推进科技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七)组织制定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八)组织制定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九)组织实施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全省有关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审批。(十)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和指导全省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制定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能

8.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的机构内容

2001年,更名为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经过几代情报人半个世纪的奋斗拼搏,该院己经成为全国知名、迈向国际的综合性科技信息研发、生产与服务机构。50年来,勇当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尖兵”、“耳目”、“参谋”,构建了一套与时俱进的业务支撑系统。在科技信息服务方面,已经成为全省科技信息网络支撑平台、数据交换中心和社会服务枢纽;在科技决策支持方面,正在形成以引领性研究为特征的战略研究“兰德高地”;在信息化促进方面,重点建设了制造业、农村农业、生物医药、电子政务、技术转移等领域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在科技管理咨询与服务方面,逐步成为科技管理工作延伸性服务的“保障中心”;在科技传播方面,公开出版的“四刊一报”连同相关内刊组成了强大的传媒方阵;在学科建设方面,合作建立了情报学硕士点和博士点,提出了信息生态循环圈、合意差、信息酵等情报学创新理论观点,产出了《现代情报系统研究丛书》等一批科研成果。50年来,紧抓科技信息事业的灵魂,凝练了一套独具一格的特色事业文化体系。全新的事业文化已经成为我院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文明建设不断获得新突破的重要法宝。50年来,坚持求实创新、改革发展,完善了一套以人为本、以事为标的管理制度。在全国同行中率先推行事业集团管理模式,对社会服务性业务部门实行模拟独立法人单位运营机制;率先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制度,配套创立全新的岗位薪酬体系;率先自主构建内部保障体系。国家部委及省的有关领导称我院是全国科技信息机构改革发展的排头兵,是全省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一面旗帜。50年来,高度重视事业的持续发展,建设了一支“有思想、会做人、能办事、与院同心”的职工队伍。全院现有各类员工30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占80%,其中,博士、硕士约50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70%以上。50年来,恪守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责,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局面。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公益服务,社会效益不断增强、国有资产快速增值、经济运行良性发展,正在形成以“湖北科技信息园”为基地、湖北科教大厦为窗口的事业持续发展的空间格局。50年奋斗,50年辉煌。近年来,该院连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被省委授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并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巾帼文明岗”、“湖北省劳动模范”、“全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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