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2024-05-05 01:05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国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2.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征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政府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3. 保险投资的国外状况

我们看看美国保险投资演进情况,有一些是规定方式,同时规定政策性的方式,同时有些还规定比例。这是保险法规定的比例问题。这是讲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政府债券比重还不算太高,证券从过去44%到了79.4%,再就是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这部分。这是1917到1998年的变化情况。主要保险公司的比例情况,2000年不动产7%,股票30%,债券54%,贷款8.9%,其他3.8%,欧洲国家不动产是5%,股票37.1%,债券35%,贷款12.1%,现金1%,其他5.9%。英国的情况国内证券、国外证券,股票的比重比较高。德国和意大利还不一样,意大利的情况,后期工业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日本从贷款转向证券为主,韩国也是这样的。后期工业国从经济发展相联系,到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逐步走向证券化,从前面整个比较来说,投资方式比较灵活,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规定了投资比例,投资总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证券化的原因是因为资产竞争化、经济全球化,还有一个原因是保险业投资险种的变化。从监管角度来说,应当是一致的。完善合作环境,投资方式选择各个阶段不一样,还有投资控制的比例。方式可以多样化,不仅可以直接入市,还可以是不动产,入市不单单规定比例的问题。我很赞成吴教授的说法,保险资金不得涉及保险以外的企业,而保险本身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所以是一个逻辑错误,是多余的。

保险投资的国外状况

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 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在国际条文中,多数国家都用“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y)一词来替代“海外投资保险”。从大体上讲,他们是一致的,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两者相比,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中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中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制度

6. 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介绍

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中国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中国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政府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7.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8. 海外投资保险的介绍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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