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05 18:42

1.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
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
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4.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6. 怎么理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发行人签订了有效委托协议,并约定发行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不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7. 证券律师业务的证券律师业务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证券律师业务的证券律师业务范围

8.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四十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