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总承包单位和一般土建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对这个模式还不是

2024-05-08 18:30

1. ppp项目,总承包单位和一般土建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对这个模式还不是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工程范围:
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
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ppp项目,总承包单位和一般土建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对这个模式还不是

2. ppp联合体中标单位是否一定要做施工标

答案是不一定要做施工标,PPP项目采购,现在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进行考核,主要是对社会资本方的综合条件的考量,并签订合同,这种模式的问题是确定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后,工程施工必须进行二次招标。 进行公开资审/招标:和常规项目一样,发布招标公告,正常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确认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后,工程施工不需要进行二次招标,可以直接由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摘要】
ppp联合体中标单位是否一定要做施工标【提问】
答案是不一定要做施工标,PPP项目采购,现在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进行考核,主要是对社会资本方的综合条件的考量,并签订合同,这种模式的问题是确定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后,工程施工必须进行二次招标。 进行公开资审/招标:和常规项目一样,发布招标公告,正常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确认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后,工程施工不需要进行二次招标,可以直接由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回答】

3. PPP项目资本方是央企,分包工程需要招投标吗

PPP项目中的工程招标不是必须的。
PPP项目落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招标,第二种是通过ppp项目咨询机构来给你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招标情形如下:
按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律后果:
PPP项目中在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上,如果应当经过招标而未招标,则可能导致:
1.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造成施工停滞。
2.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款难以结算。
3. 堵死了社会资本方获取工程利润的可能性。
4. 重新进行施工方招标,若施工招标的工程价格PPP项目合同中的工程价格,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贴或可行性缺口补贴降低。
拓展: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项目分包商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都理解为必须招标范围内包括达到一定金额的分包商、供应商甚至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PP项目资本方是央企,分包工程需要招投标吗

4. 某公司以PPP中标,中标公司能再次组织招标吗

资格预审公告已经起到了公告作用,且再发布招标公告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只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竞标,所以只需要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协议中需要两家联合体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进行,投标文件只需要牵头单位的盖章即可以。
联合体协议中如果只有一方盖章,说明此联合体协议本身是无效的,正常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所以该联合体是不应当中标的。如现实中评定其中标了,联合体没盖章的一方确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在协议上没有签名盖章,当然可以不承认这份协议书。所以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修正评标结果,否决该家联合体中标资格,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

5.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必须同股同权对吗

您好哦  亲亲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不是必须同股同权的哦!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当地政府通常指定特定政府出资主体与通过竞争程序引入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按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项目公司中政府出资主体股份比例不超过50%,且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力。而在PPP项目公司分红安排方面,则出现两种常见做法:一是政府出资主体与社会资本方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在分红安排上充分体现同股同权,此模式在本文中简称“按股分红”模式;二是政府出资主体按其出资比例占有项目公司相应的股份比例,并按《公司法》和PPP合同文件相关约定享有对项目公司的相关治理或管理权利,但在项目分红方面上,则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此安排在本文中简称“不参与分红”模式。【摘要】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必须同股同权对吗【提问】
您好哦  亲亲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不是必须同股同权的哦!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当地政府通常指定特定政府出资主体与通过竞争程序引入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按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项目公司中政府出资主体股份比例不超过50%,且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力。而在PPP项目公司分红安排方面,则出现两种常见做法:一是政府出资主体与社会资本方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在分红安排上充分体现同股同权,此模式在本文中简称“按股分红”模式;二是政府出资主体按其出资比例占有项目公司相应的股份比例,并按《公司法》和PPP合同文件相关约定享有对项目公司的相关治理或管理权利,但在项目分红方面上,则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此安排在本文中简称“不参与分红”模式。【回答】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必须同股同权对吗

6. 政府以abo模式中标的社会资本是否可以招标施工总承包方?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据了解可以啊。按照目前协议约定,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295亿元的授权经营服务费,用于双网的项目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等,同时京投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投融资职能,筹集其余建设资金,保障项目用款。这里所谓的授权经营,就是法定意义上的政企、政事分开。市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京投也从最初单一的投融资平台,一跃变成了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并提供公共服务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摘要】
政府以abo模式中标的社会资本是否可以招标施工总承包方?【提问】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据了解可以啊。按照目前协议约定,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295亿元的授权经营服务费,用于双网的项目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等,同时京投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投融资职能,筹集其余建设资金,保障项目用款。这里所谓的授权经营,就是法定意义上的政企、政事分开。市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京投也从最初单一的投融资平台,一跃变成了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并提供公共服务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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