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入股,为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属于股东吗?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经营同个行业吗?

2024-05-16 16:17

1. 夫妻一方入股,为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属于股东吗?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经营同个行业吗?

分别回答如下
一、一方入股为股东兼任法人,不代表另一方是股东。但另一方对于股东投资收益享有共有权。
二、关于同一行业,法人股东这一方如果要在其他公司上班,则必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保密协议》和才可以。至于其配偶,并无就业限制。

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方入股为股东兼任法人,不代表另一方是股东。但另一方对于股东投资收益享有共有权。
1、因为股东的投资以后,财产权就归公司所有,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夫妻个人财产共有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资格确立以实际有效的法律文件为准。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虽然另一方没有股东资格,但可共有其配偶的股东投资收益。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同一行业,法人股东这一方如果要在其他公司上班,则必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保密协议》和才可以。至于其配偶,并无就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签订协议的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入股,为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属于股东吗?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经营同个行业吗?

2. 请问,新公司法中,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可以同时一人担任吗?

1、对于内资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董事长不一定是出资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的制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就是几个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3、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3. 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可以同时一人担任吗

1、对于内资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董事长不一定是出资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的制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就是几个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3、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可以同时一人担任吗

4. 夫妻可以同时是公司董事的吗?

法律分析:
可以。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条件有规定,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可,与是否有夫妻关系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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