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4-05-08 02:08

1.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一、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厦门、龙岩、泉州密切协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流域共治的原则,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二、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龙岩、泉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龙岩、泉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将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纳入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厦门、龙岩、泉州的协同,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与协作,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四、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龙岩、泉州市人民政府联合编制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指标、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主动与厦门、龙岩、泉州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加强规划协调和衔接。五、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厦门、龙岩、泉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实时监控能力,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与上游地区对九龙江流域跨市界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六、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龙岩、泉州相关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建立九龙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七、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龙岩、泉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强化对重点防治区、示范区和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水生态环境联动执法监督,共同维护九龙江流域正常的水生态环境秩序,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八、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龙岩、泉州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九、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服务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厦门、龙岩、泉州司法合作,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十、本市与厦门、龙岩、泉州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机制,集合科研力量针对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难题实行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定期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技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共同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十一、本市人大常委会与厦门、龙岩、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十二、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营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2.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一、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厦门、漳州、龙岩密切协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流域共治的原则,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二、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将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纳入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厦门、漳州、龙岩的协同,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与协作,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四、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联合编制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指标、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与厦门、漳州、龙岩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加强规划协调和衔接。五、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龙岩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实时监控能力,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与上下游地区对九龙江流域跨市界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六、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龙岩相关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建立九龙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七、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龙岩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作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强化对重点防治区、示范区和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水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共同维护九龙江流域正常的水生态环境秩序,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八、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九、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服务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厦门、漳州、龙岩司法合作,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十、本市与厦门、漳州、龙岩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机制,集合科研力量针对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难题实行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定期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技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共同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十一、本市人大常委会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十二、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营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一、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龙岩、泉州、漳州密切协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流域共治的原则,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二、本市人民政府与龙岩、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市人民政府与龙岩、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将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纳入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龙岩、泉州、漳州的协同,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与协作,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四、本市人民政府与龙岩、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联合编制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指标、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主动与龙岩、泉州、漳州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加强规划协调和衔接。五、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龙岩、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实时监控能力,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与上游地区对九龙江流域跨市界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以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六、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龙岩、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建立九龙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七、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龙岩、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强化对重点防治区、示范区和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水生态环境联动执法监督,共同维护九龙江流域正常的水生态环境秩序,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八、本市人民政府与龙岩、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九、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服务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龙岩、泉州、漳州司法合作,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十、本市与龙岩、泉州、漳州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机制,集合科研力量针对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难题实行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定期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技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共同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十一、本市人大常委会与龙岩、泉州、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十二、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营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4.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龙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九龙江流域内区域。第三条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条 九龙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对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负责。
  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九龙江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签订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应当作为考核目标责任人政绩的内容。第五条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九龙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龙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七条 九龙江流域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九龙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九龙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
  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第八条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九龙江流域的水质监测,定期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九龙江流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九龙江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第九条 九龙江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九龙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第十条 向九龙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逐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第十一条 未经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九龙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排污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 九龙江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逐步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经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场,依法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三条 九龙江流域内的城镇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乡政府所在村庄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处置;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必须妥善处置。
  禁止在九龙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物品。第十四条 禁止在九龙江流域内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五条 禁止在九龙江流域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餐盒、塑料袋。第十六条 九龙江流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九龙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在九龙江干流、支流两侧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
  本办法实施前在禁建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经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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