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20 01:04

1.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保持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建立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实行基金制管理。第二条 我省基本建设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财政定额预算款;
  (二)财政自筹用于基建部分;
  (三)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
  (四)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地方使用部分;
  (五)地方电力发展基金;
  (六)养路费用于大公路建设部分的全部,以及提高养路费征收比例后增加收入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七)煤炭开发基金(按实际销售量计算,每吨二元提取);
  (八)随着财政收入增加,按比例用于基本建设增长部分;
  (九)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基字〔1989〕403号文件规定,审计局收缴的基本建设违纪罚款;
  (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第三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省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财政拨款部分可适当减少或停止拨付。第四条 用省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参股的项目,收回的本息和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连同财政定额拨款和财政自筹,由省财政厅统一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各种基本建设基金以外的财政专项和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仍按原渠道办理。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继续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滚动使用,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七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贷款本金和利息,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规定可减免的外,各部门和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九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举办的关系全省国民经济的农业(大农业)、能源、交通、邮电、原材料、机电、轻纺等方面的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直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住宅等建设以及对经济特别贫困的地区建设的扶持。第十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省项目投资,也可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区、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向省财政厅、省计委分别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季执行情况。由省计委每十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本建设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据以安排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各方面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按规定权限由各级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进行统筹安排,或统一审查纳入建设规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 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从资金上保证森林的培育,不断扩大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征收范围第二条 凡经营以下产品,均应缴纳育林基金:
  (一)木材(不分树种、材种、等级、规格,包括旧房木料。下同);
  (二)竹材(楠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半成品;
  (四)木炭、商品薪材、树蔸;
  (五)经济林产品、木本油料,以及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香菇、木耳、茯苓、竹笋(包括玉兰片)等林副产品;
  (六)各种树脂、树皮和木本花、叶、果、药材、油料。第三章 征收标准第三条 木竹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缴纳育林基金:
  (一)木材、楠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2%缴纳;
  (二)杂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
  (三)五把一杠、等外材、树蔸、小材小料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0%缴纳;
  (四)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材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制成品和半成品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的12%缴纳;
  (五)竹制成品、半成品,木炭、商品薪材按其销售价的5%缴纳。
  (六)木耳、香菇、茯苓、竹笋等林副产品、油桐、油茶等木本油料、经济林产品以及各种树脂、树皮和木本花、叶、果、药材等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5%缴纳;
  (七)用民用材修建房屋的每立方米征收育林费杉木十二元,松木六元。
  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材,原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的要按以上征收标准补征。
  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和林农个人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空坪隙地自有竹、木,属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出售的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四条 育林基金只能征收一次,不得重征或漏征。由按规定应征的育林基金,不得拒缴、截留、占用。林业部门有权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催缴清算,如违反规定拒缴、隐瞒的,林业部门有权对其处以二到三倍罚款。第五条 国营林场比照此标准执行。第四章 提留比例第六条 各级提留比例如下
  (一)集体林育林基金上交省林业厅15%;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5%;县林业局留用70%。提留比例调整后产区原由省林业厅统一支付的造林贴息、种苗、封山育林经费等原则上改由有关地(州、市)县承担。
  (二)国营林场的国有林育林基金提留比例按隶属关系分为:厅直属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厅30%,林场留用70%;地(州、市)直属国营林场上交地(州、市)林业局30%,林场留用70%,县属国营林场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0%,上交县林业局20%,林场留用70%。第五章 收缴办法第七条 国营林场提取的国有育林基金,按隶属关系,依按上述比例按季度上缴。第八条 森工企业(包括林工商公司)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在月终后的十五天之内交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第九条 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森工企业收购经营的木竹和林竹产品,应在收购环节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工作站和其他受托单位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比照当地林工商或木材公司销售价格确定一个“基价”,按此“基价”计算缴纳育林基金。第十条 林业工作站和其他受托单位代征的育林基金,月度终后五日之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可按代收金额3%-5%提取,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返回。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应在季末的十五天之内按育林基金规定的比例交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地(州、市)林业局应在每半年内按规定比例上交省林业厅一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补足差额。第十二条 凡不按期交纳育林基金的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不办理有关采伐、运输、出省证手续和停拨有关经费。第六章 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营林生产,主要用于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楠竹林基地的造林、育林、护林,飞播造林、育林(包括封山育林)、采种、育苗、迹地更新及其贷款造林贴息等营林生产支出,也可以用于购买中幼林;
  (二)森林保护:主要用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护林防火;
  (三)营林人员补助费:主要用于区、乡、村雇请营林人员、护林人员经费开支;
  (四)营林建设支出:主要用于营林、护林设施(如防火线、了望台、林道等)的修建补助;
  (五)营林其他支出:森林资源清查、林业科研课题及成果推广经费,林业资源开发、代征育林基金的手续费等;
  (六)育林基金不得用于林业部门基本建设、非生产设备购置。
  全年用于本条(一)、(二)项支出应占育林基金支出总和的70%左右。

3.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修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第六条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按商定时间向国库解缴代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重点河流治理及重点水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项目。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和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应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投资规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应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增添贵阳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 贵阳市的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1.国家预算内投资由市统筹部门;
  2.已开征的建设税中市留成部门;
  3.财政定额拨款;
  4.从1986年起市财政基金项目“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5.已经开征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市留成部门。第三条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暂按2500万元三年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改变时,另行调整。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润、外汇,均作为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监督。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季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如军队退休转业干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财政专项安排。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使用,必须符合贵阳市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九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建设项目,发展地方工业、地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短、平、快项目,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对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设。
  市财政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额拨款2500万元,经营性1300万元占总基数的52%,三年固定不变;非经营性的1200元占总基数48%。在非经营性拨款中教育250万元,占20.8%;其他暂不切块。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交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并随着财政的增长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比例每年要有所增长。第十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拨交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安排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第十一条 基金可单独对贵阳市属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中央、省及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设银行按市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市建设银行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市计委对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和银行贷款,由市计委对市综合投资公司进行安排。数额以1987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贵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市计委制定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包干合同,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第十四条 市建设银行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对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年度拨款、贷款财务计划、资金回收计划和贴息计划,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审定,作为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投资公司与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豁免“拨改贷”本息的项目投资),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5. 贵州省农业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公开服务,参照农业部《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同时按照《贵州省农业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要求,特制订《贵州省农业委员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查阅。一、主动公开(一)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省农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十三类:1、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农委领导成员,农委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站)室设置。(委人事处负责发布)2、人事管理类。主要包括全省农业系统职称评定,农委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和招考录用情况等。(委人事处负责发布)3、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行政通知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委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4、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省及其以上各类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委政策法规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5、征求意见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的意见征求。(委办公室和委计划处、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6、行政审批类。主要包括农业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委政务大厅统筹及监督,相关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7、规划计划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委计划处、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8、项目管理类。主要包括重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委计划处、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9、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执法方案、执法活动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10、应急管理类。主要包括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委办公室统筹,委有关处站及其它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部门配合发布)11、国际交流类。主要包括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信息。(委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12、评奖类。主要包括由农委评定或审核上报的各类行政、业务、技术奖项评审通知、标准、结果等。(委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13、其他类。省农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委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负责发布)(二)信息公开的方式农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除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发布外,还会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1.农委公告等;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4.公告栏、触摸屏等;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二、依申请公开(一)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自2010年8月1日起,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农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以信函、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农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二)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农委办公室是农委信息公开主管单位和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8:30—11:3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贵州省农业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6.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七条 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
  (二)企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资金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2%以上,州(市、地)级财政1%以上,县(市、区)级财政0.5%以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农业发展资金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并及时足额到位。第十条 企业应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占3%以上,并按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每年应从经营收入结余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可通过科技贷款、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国内外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科技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科技资金的积累。第十二条 银行应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投资、信贷、保险和租赁业务。第十三条 为抵御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鼓励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允许以个人或组织名义依法设立科技专项资金。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可采取合资、合作、技术转让和以有形、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筹集科技资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
  (一)农业科研、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软科学研究、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的科技经济一体化;
  (三)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
  (四)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五)科技项目的匹配经费;
  (六)其他科技发展工作。

7.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畜牧兽医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等3个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分管领导兼任,不另算职数。(二)设立省农委管理的履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核定事业编制30名。撤销原省农业厅管理的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收回18名事业编制。(三)有关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四)省农委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五)省草原保护与开发利用、草原防火、草原监理和草地权属纠纷仲裁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草原监理站)承担。(六)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渔政管理队伍建设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承担。(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的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承担。(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九)收回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36名事业编制和省畜牧兽医局的26名事业编制。(十)撤销原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回该中心21名事业编制、原省乡镇企业局机关的8名工勤编制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办、省综开办)机关的10名工勤编制。(十一)设立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服务中心,为委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2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8.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下属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责:(一)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渔业环境、水质、资源、鱼药、鱼用饲料监测管理及渔政执法;负责全省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捕捞、养殖及水产野生动物经营等许可制度的管理;承担水产病害防治、技术培训及渔业技术服务等工作。(二)贵州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业务范围:贯彻国家土地承包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全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负担监督和农村经营管理宣传经济统计分析和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三)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业务范围:推广种植业的技术引进、技术适应试验、技术对比试验、技术示范推广、技术规程〈范〉制订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许可管理;指导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的队伍建设、法规宣传技术培训和业务工作;承担种植的技术承包、科技成果转让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四)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省农药检定管理所)业务范围: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动态监测、抗药性监测、调查方法研究、测报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病虫害测报区域站管理;农业植物疫情管理、疫情封锁控制、检疫审批、检疫隔离试种和调运检疫;农业植物病虫害灾情分析、防治 技术试验示范和防治项目的实施;农用药械登记管理、广告审查、质量检测、安全作用指导;农药登记申报受理、审查、证书发放和公告;农药质量市场抽查检验、残留试验、质量检测、环境影响检测、毒理测定、检测技术行业标准拟定、检测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五)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果树蔬菜生产的统一规划和重点开发,果蔬瓜生产的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综合服务,指导各地果蔬瓜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组织农产品资源调查,组织实施“两高一优”项目的试验示范;开展优质农产品的科技、经济、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省优质农业服务工作。(六)贵州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贵州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业务范围:承担土壤保护、耕地保护、肥料使用、植物增产、节水渠灌等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土肥水资源的监测、检验、分析评价及肥料对环境影响监测与农田废弃物监测工作,承担土著居民肥水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信息服务工作。(七)贵州省农村能源环保办公室(贵州省农业环境监测站)业务范围:推广农村沼气利用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资源利用和常规能源技术及设备;拟定农村《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建设农业环境监测网络,保护基本农田,检查处理农业水土气污染,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八)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业务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指导全省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2)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并受理认定、认证及地理标志申请,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及证书管理。(3)起草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及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产品质量标准。(4)负责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开展查询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5)协助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6)承担省农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九)贵州省种子管理站(贵州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业务范围: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种、选育、小区试验、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的管理工作。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遴选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申请受理、新品种评审以及新品种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准化管理。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体系指导:承担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指导以及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人员,协同农业厅执法总队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配合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核发与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对进口种子进行管理。(十)贵州省农业厅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业务范围:负责省农业厅引进项目和我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规划、招标、监测,评估,奖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商品贸易、劳务输出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外事服务工作。(十一)贵州省畜禽品种改良站(贵州省家畜冷冻精液站)业务范围: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登记、审定、品种性的测定,品种标准拟定及种畜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繁育、品种改良、良种推广及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畜禽冻精及胚胎生产,为全省畜禽品种改良站提供牛、羊冻精、胚胎及液氮。(十二)贵州省饲草饲料工作站(贵州省草原监理站)业务范围:负责全省草地改良、牧草飞播、草业和饲草技术试验示范;负责草原与饲草饲料的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草原鼠虫害监测、草原监理工作;开展饲草饲料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和草坪工程建设为牧业咨询服务工作;承担饲料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十三)贵州省兽医防治检疫站(贵州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业务范围:开展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防疫项目实施、畜禽生物药品调控及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畜禽与畜禽产品检疫、畜禽防疫监督及行政处理处罚和畜禽防疫证章管理;承担重大畜禽疫病监测、疫病普查、疫情统计报告工作,开展畜禽防疫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技术推广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十四)贵州省兽药监察所(贵州省饲料监察所、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业务范围:(1)授权范围内对兽药、饲料产品监督检验、仲裁、鉴定;按主管部门计划定期抽检兽药、饲料产品,并及时报告抽检结果,(2)承担兽药、饲料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负责地方标准品对照,品标定;供应、参与部分国家兽药标准的起草、修订,承担中监所委托的部分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原料初选和协作标定工作。(3)负责兽药新制剂、饲料新产品的质量复核试验,提高试验报告。(4)调查、监督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5)指导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6)负责辖区内兽药、饲料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7)参与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8)开展有关兽药、饲料质量标准,检验新技术、新方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工作。(9)授权范围内馈料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检测。(十五)贵州省农业展览馆(贵州省农业宣传声像中心)业务范围:宣传、展示当代农业成就和近现代农业文明组织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宣传技术失言和交流工作;宣传农业科学技术及生产经验,配合全省电视台办好本省农业节目,为全省农业系统提供和制作农业声像资料。(十六)贵州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点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十七)贵州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业务范围:通过广播电视为成人提供中专学历教育和中专后学历教育以及实用技术培训服务。一、中专学历教育:植物生产学科:农学、种植、蔬菜、果蔬、园艺与花卉动物医学学科:养殖、畜牧兽医农业工程学科:农村电气化森林资源学科:林学水产学科:水产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农业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现代乡村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土地管理、农政服务与管理环境科学学科:环境保护经济学类学科:会计与审计、电算化会计、农产品加工教育学学科:农村幼师机电与维修类学科:机电、汽车拖拉机维修、汽车摩托车维修、家电维修金融类学科:保险、税务旅游学学科:旅游应用学学科:计算机应用二、中专后学历教育:农业推广学学科:农业推广、畜牧推广、水产推广(十八)贵州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农业资源资源及区划工作管理:管理农业资源及其区划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农业资源监测:组织监测全省农业资源消长动态;协调农业资源调查评价分类体系与技术规程,依法或根据授权综合管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等。编制农业规划:编制全省或区域性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实验区管理:负责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农业工程咨询项目:承担农业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规划咨询、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管理咨询)。(十九)全国农业资源区划西南培训中心业务范围:培训范围西南五省两市,农业区划系统业务骨干和地州县农业区划办主任,接受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委托,完成全国性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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