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2024-05-04 17:17

1.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以设定为2-3档。全国每年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校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扩展资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高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校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法律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什么

4.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什么

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国家扶持职业学校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中央与地方还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职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研究生补贴怎么规定的
1、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3、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5. 助学金的标准

学生要求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符合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扩展资料:
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助学金

助学金的标准

6. 国家助学金政策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7. 国家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是

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以设定为2-3档。全国每年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20%。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校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法律依据: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标准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资助5000元。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记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二)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A”;(三)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三)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B”以上(含“B”);(四)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原则上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三)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C”以上(含“C”)。第五章 评选程序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分配要对培养质量较高的院(部)、学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特区予以适当倾斜。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学〔2016〕6号)及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做好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与本院(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二次分配情况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排序后报送至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第十五条 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组织联评,产生初步人选,报送至所在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对专业年级初步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本院(部)获奖和受助学生,向学生资助中心推荐人选,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部)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审查学生是否符合评选要求,确定获奖和受助学生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第十八条审定通过后,初审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生资助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第十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1月15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六章 评选要求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准确传达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让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和程序规范。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将评选和教育紧密结合,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评选氛围,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但在有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项目的评定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国家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院(部)本年度学生工作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信感恩的教育,引导获奖、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至学生餐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其他1000元以上(含1000元)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国家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是

8. 国家助学金贫困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第四条·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详细条件。(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在25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三)三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在3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1、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6、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9、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10、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公选课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含补考);11、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申请贫困户需要到条件有哪些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没有经济来源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的;4、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的;5、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