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000万存款在银行“消失”,银行赔偿450万及利息,如何评价?

2024-05-04 18:42

1. 女子1000万存款在银行“消失”,银行赔偿450万及利息,如何评价?

对于这件事情,首先是女子被人欺骗了,真的是遇人不淑,希望她以后可以擦亮眼睛,认清对方是什么人,以免再上当受骗,其次就是银行在监管当中出现了问题,这一次的事件也给其他的银行提了醒。这件事情是发生在辽宁沈阳一名80后的女子身上,这名女子有一个好朋友,叫做韦某。李某跟女子说,让他把1000万存到这家建设银行里面,双方约定存款的时间是半年,韦某说半年1000万会有很高额的利息,所以女子就听了韦某将1000万存到了这家银行。
 
1000万却不翼而飞了一次这位女子到银行去办理取款项目时,发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任何的存款。后来,女子赶紧将这件事情报给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之后才得知,利用高额的利息来诱骗女子将钱存入这家银行里,之后,韦某在冒充这名女子签了委托划款的授权书。随后韦某通过了第三方的平台,将李某的钱分了很多次,划走了。在庭审的时候,首先第一个争议就是女子本人并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为什么可以将这1000万从银行转走。而银行方面却表示这与他们银行是没有关系的。
 
一审的时候驳回了这名女子上诉的请求一审判决当中,法院认为这名女子没有开通短信服务提醒,所以在这个期间划走了这么多笔钱,到最后才发现账户的钱被划走了。法院也表示,犯罪嫌疑人和这名女子,是因为有高额的利息才将女子的钱存入到了这家银行里。所以,犯罪嫌疑人对于这名女子的信息是非常了解和掌握的,所以他们才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平台将这笔钱划走。所以法院认为,这名女子在整个案件的过程当中,对于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了泄露,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机会,所以是需要女子自己承担责任的。
 
在终审判决的时候,女子获赔450万元在终审判决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结合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加上二审法院的认为在,建设银行操作的过程当中有违规的行为。对于这名女子财产的损失,银行是存在过失的。这次事件,这名女子一共是损失了898万元。银行酌情由建行赔偿这名女子450万元,之后犯罪嫌疑人赔偿女子四百四十八万余元,这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管怎么样,这名女子也算将自己的损失挽回了,通过这件事情也给大家一个警醒,不要轻易去相信别人的话,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这样才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生活当中有无处憋着坏心思的人想要赚取不义之财,所以关于金钱方面的问题大家一定要谨慎一些。

女子1000万存款在银行“消失”,银行赔偿450万及利息,如何评价?

2. 如何看待 80 后女子 1000 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 450万元?

因为代理过两件相同案件,但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所以进来打一下,顺便说一下作为储户万一碰到类似事件的注意事项。
2013年曾代理过一个朋友储蓄账户被盗起诉银行赔偿的案件。
朋友和银行卡均在北京,银行卡在凌晨一两点钟被盗刷。八点醒来开机一堆取款的短信提醒,卡里十多万块钱全被取走,就剩下几十块钱的镜零头,取款地显示是在广东某个地区,应该是卡被复制然后钱被取走。
朋友赶快打了110报警,110让去派出所做笔录。我提醒朋友一定要拿着被盗刷的银行卡一块儿去。考虑到钱有可能追不回来需要跟银行打官司,
我又让朋友从派出所出来后立马到最近的银行从剩余的几十块钱当中再取一些钱出来。朋友说没必要,就几十块钱了,我说这是留取证据,遂行之。
果不其然,银行必然是不同意为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后来跟银行打官司。在我们证明
1,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2,银行卡掌握在本人手中时被盗刷,绝非本人所为。
3.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被盗刷并不是简单的因为密码被泄露。
4.银行卡可以被复制,属于银行监管行为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在经历三次开庭之后,海淀法院判决了银行承担90%的责任,后来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第一个。
但第二个案件,我接的是一个一审败诉后的上诉,虽然跟第一个类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先出去一趟,有人看的话,我回头看能不能找到两个案子的判决书传上来啊。
(案件已经归档,时间较长,等下周开完两个庭回来我好好找找)
第二个案件(是我接的案子,但因为撞庭,由另外一位同事代理),是接到的一个也是银行卡被盗刷一审被判败诉的案子。
当时第一个案件刚胜诉后没太久,虽然是二审,也知道二审改判本身有一定难度,但毕竟有第一个打底,而且这两个案件太相似了,所以还是信心满满地接下了这个案子。
但很遗憾,第二个案件败诉了,当时记得败诉的理由法官写得很详细,但无非就是银行资金管理机构,原告方不能证被盗款项是银行监管不力造成,而且,因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综合考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第二份判决真的有很多意见,特别是先刑后民的适用上特别不合理。但很遗憾的是结果就是这样。

3. 350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赔偿1400万,合理吗?

这样的判罚其实非常的合理,因为在这样吃的事件当中,银行并不是承担主要的责任,之所以会造成这么巨大的损失,主要是因为存款的公司在取款的时候伪造了证据,利用银行的漏洞骗取了其中3500万的存款。法院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认为银行在这个时间当中承担的责任只占40%,也就是需要赔付1400万,而剩余的赔款则需要由公司自行承担。所以这里让银行赔偿1400万,其实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并不是单方面的让银行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才会有了这样的划分。如果整个事件全部由银行负责的话,那么很明显是有失公平的。
而现在又有一件特别奇葩的事情,因为客户在银行里边儿存了3500万之间,但是却不翼而飞,而最后法院竟然判除了由银行赔偿人家1400万人民币。而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判决,当然也不是无故放肆的,主要是因为这笔3500万元的存款并不是单个人的,它是由一个地产公司和一个村委会共同管理的账户。
既然是双方共同管理,那么在进行转账的时候就需要一定的授权才可以,但是在一次巨额转账的时候,地产公司经理刘某以以公司名义告知银行将3800万转到他的账户里边儿,而当时银行因为疏忽,并没有去检查刘某拿出来的转账支票跟当时在银行里备案的那个不一样,结果导致3500万的巨款被转移出去。而这3500万的巨款却是流向了刘某的个人账户.所以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所以让其赔偿1400万,而另外的60%左右地产公司进行赔付。所以这个赔付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

350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赔偿1400万,合理吗?

4.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家住辽宁沈阳市的80后女子李某应朋友韦某要求,将1000万元存入位于广州市的建设银行建行利雅湾支行,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但仅仅4个月后,该笔账款却“不翼而飞”。于是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经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其后,曾祖士、王微沂合谋,由王微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曾祖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此后,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祖士伪《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扩展资料:

法院认为:
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因而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分别过失承担此案损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5. 存银行钱不翼而飞谁赔

【法律分析】:存银行钱不翼而飞找银行赔偿;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如果储户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情形下储户存款无故失踪,银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本金加利息(包括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按法定利息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存银行钱不翼而飞谁赔

6. 存银行钱不翼而飞谁赔

法院一般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持卡人须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调查发现,发生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大多类似,但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等,有的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全额损失;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大部分损失;有的是责任对半开,银行赔偿储户50%的损失。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定双方责任大小?业内人士称,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差别。有法官接受采访时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原则上倾向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因被盗刷事实成立,且储户提供了相关证据,大部分储户起诉银行都能获得相应赔偿。【拓展资料】银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上,即便储户无法证明本案银行方或经办工作人员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如果储户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情形下储户存款无故失踪,银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本金加利息(包括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按法定利息计算)。二、刑事责任如果经过警方调查后,银行方或银行经办工作人员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导致储户存款无法追回,严重侵害金融秩序及公民个人财产,那本案就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如果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作私用或据为己有,还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相关人员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警方调查后,如果是社会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储户存款且数额较大以上的,相关人员则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如果银行方涉案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话,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定,作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自然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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