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2024-05-19 17:47

1.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摘要】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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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燃气公司跨区域经营铺设燃气管道违反哪些条例【提问】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回答】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2.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摘要】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提问】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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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目前关于燃气经营分地区的直接规定是针对管道燃气。如果您经营的不是管道燃气,而只是瓶装燃气,那么无论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还是《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都并无关于区域限制的直接规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赋予了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对当地燃气进行管理的职权,故当地到外地送气时,外地的执法机关很可能就会以你没有获得他那里的授权来对您进行处罚。【摘要】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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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燃气经营分地区的直接规定是针对管道燃气。如果您经营的不是管道燃气,而只是瓶装燃气,那么无论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还是《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都并无关于区域限制的直接规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赋予了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对当地燃气进行管理的职权,故当地到外地送气时,外地的执法机关很可能就会以你没有获得他那里的授权来对您进行处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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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4.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您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查,该燃气配送点的经营区域为金华市婺城区,其并没有在义乌市经营燃气的资格,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气瓶进行先行登记,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原来,今年4月底义亭镇姑塘工业区该涉事企业负责人因听说金华地区的燃气较为便宜且开票方便,就主动联系了金华市婺城区的燃气配送点。而该燃气配送点负责人员因心存侥幸,想着无人举报便不会被发现,至查获时共送了2次,每次10瓶50kg规格的液化石油气瓶至该企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燃气配送点将面临3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燃气配送点进行立案查处。

“跨区域销售燃气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且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违规者受益,合规者受损,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跨区域瓶装燃气的使用。对于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有跨区域经营瓶装燃气行为的,请及时拨打96150举报。”执法人员表示。

自开展企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市执法局义亭大队已检查用气企业28家,整改相关问题12个。下一步,义亭大队将继续推进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持续打击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敲响跨区域违法燃气经营者警钟,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消除辖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摘要】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提问】
您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查,该燃气配送点的经营区域为金华市婺城区,其并没有在义乌市经营燃气的资格,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气瓶进行先行登记,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原来,今年4月底义亭镇姑塘工业区该涉事企业负责人因听说金华地区的燃气较为便宜且开票方便,就主动联系了金华市婺城区的燃气配送点。而该燃气配送点负责人员因心存侥幸,想着无人举报便不会被发现,至查获时共送了2次,每次10瓶50kg规格的液化石油气瓶至该企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燃气配送点将面临3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燃气配送点进行立案查处。

“跨区域销售燃气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且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违规者受益,合规者受损,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跨区域瓶装燃气的使用。对于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有跨区域经营瓶装燃气行为的,请及时拨打96150举报。”执法人员表示。

自开展企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市执法局义亭大队已检查用气企业28家,整改相关问题12个。下一步,义亭大队将继续推进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持续打击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敲响跨区域违法燃气经营者警钟,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消除辖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回答】

5.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

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储备规模的基数。

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摘要】
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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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答】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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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企业【提问】
主要是执法流程【提问】
嗯好的 ,您稍等【回答】
天然气管道执法流程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回答】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回答】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

国家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管道运输、储气、气化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并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全国主干管网的国家天然气热值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回答】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

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储备规模的基数。

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回答】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开工建设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核准、审批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停止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尽快恢复运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天然气储备义务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回答】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天然气输送管道: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输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油气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设施、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天然气电厂等生产作业区内和城镇燃气设施内的管道。

(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是指接收进口或者国产液化天然气(LNG),经气化后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或者未经气化进行销售或者转运的设施,包括液化天然气装卸、存储、气化及附属设施。

(三)储气设施:是指利用废弃的矿井、枯竭的油气藏、地下盐穴、含水构造等地质条件建设的地下储气空间和建造的储气容器及附属设施,通过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相连接实现储气功能。

(四)天然气液化设施:是指通过低温工艺或者压差将气态天然气转化为液态天然气的设施,包括液化、储存及附属设施。

(五)天然气压缩设施:是指通过增压设施提高天然气储存压力的设施,包括压缩机组、储存设备及附属设施。

(六)天然气销售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利用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的企业。

(八)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通过城镇天然气供气设施向终端用户输送、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九)天然气用户:是指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向天然气销售企业购买天然气的单位,包括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和以天然气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用户等,但不包括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终端用户。

(十)调峰:是指为解决天然气基础设施均匀供气与天然气用户不均匀用气的矛盾,采取的既保证用户的用气需求,又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平稳经济运行的供用气调度管理措施。

(十一)应急:是指应对处置突然发生的天然气中断或者严重失衡等事态的经济行动及措施。如发生进口天然气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度减少,国内天然气产量锐减,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异常低温天气,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造成天然气供应异常时采取的紧急处置行动。

(十二)可中断用户:是指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在用气高峰时段或者发生应急状况时,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可以对其减少供气或者暂时停止供气的天然气用户。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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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执法怎么处理

6. 压缩天然气跨区域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进行比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 煤气可以跨区域经营吗

法律分析:国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可以向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许可只限本区县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煤气可以跨区域经营吗

8. 煤气可以跨区域经营吗?

法律分析: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可以向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许可只限本区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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