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05-10 05:12

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姚奕生

2021年2月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名称主项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序号子项名称设立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2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2外资企业设立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项目审批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核准6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及解散项目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补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3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8无线电频率指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9(各类)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4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10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筹备设立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十五、十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九条。 12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6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13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14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  8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机动车业务的核准16机动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7机动车转移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8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19机动车注销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0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核准2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1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核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1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13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26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三、四、五、二十三、二十四条。 27办理出海船民证1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核发2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5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29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16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17港澳台居民遗失通行证申请补发出境证件的核准3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8护照的核准32 《护照法》第五条。 1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33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市公安局20港澳通行证的审批3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1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22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3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3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2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86号令)第四条。 26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五十条。 市民政局28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2 《社会团体登

3.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依法行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某一事项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授权的条件,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条  政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数量、指标、规模等控制的核准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有关事项,以存案备查。备案事项的实施勿需征得政府部门事先同意。第六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审批事项。第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审批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  当事人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  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对审批事项予以撤销;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4.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200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08)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现将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和修改后的《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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