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第19条企业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立法背景

2024-05-08 21:25

1. 九民纪要第19条企业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立法背景

法律分析:《九民纪要》列举了公司对外担保无须经过其机关决议的情形,其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民纪要第19条企业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立法背景

2. 九民纪要第19条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立法背景

法律分析:《九民纪要》列举了公司对外担保无须经过其机关决议的情形,其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值得探讨的十个问题--七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九民纪要》专门进行了解释,我们用“问题”的方式展现出来,便于理解学习,以下是问题的目录:
  
  【  问题  1】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  盖章行为能否代表公司? 
  
  【  问题  2】  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  问题  3】  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  吗  ? 
  
  【问题  4  】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没有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  ,  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  问题  5】  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有公司决议  担保合同有效么? 
  
  【问题  6  】在非关联担保中  ,  如果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  7  】在执行董事本身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作为执行董事身份的签字,此时能否认定其行使了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问题  8  】债权人对公司决议如何进行审查? 
  
  【问题  9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在关联担保中,出具的是董事会决议,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  10  】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的公司机关决议,担保效力如何? 
  
  解答如下: 
  
     【  问题  1】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  盖章行为能否代表公司? 
  
      法言法语:依据民法总则61条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白话: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  问题  2】  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法言法语:依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白话: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一般地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行为,但对于担保行为,因其涉及公司以及股东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要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和来源。故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未经公司决议 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  问题  3】  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  ,  担保合同有效么? 
  
 法言法语:依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行为无效;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行为有效。
  
  白话: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推定应当知道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债权人不知道或推定不应当知道的,担保行为有效。 
  
  【问题  4  】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没有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  ,如何判断  债权人  是否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法言法语:《公司法》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越权行为效力,而法律一经公布,则推定所有人都应知晓并遵守。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没有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可以推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那么担保合同属无效。例外情形是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的情形。
  
  白话:没有公司权利机构决议,一般推定债权人是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此时签订的担保合同属无效。但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关联公司、三分之二股东签字的担保合同,没有决议,担保合同仍有效。 
  
  【  问题  5】  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有公司决议  担保合同有效么? 
  
 发言发语:如果有公司决议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如果债权人属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那如何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呢?
  
 这里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 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白话: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决议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担保合同的效力,要看担保的对象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关联方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他们提供担保称为关联担保,非关联方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企业,为他们提供担保称为非关联担保。结论是:关联担保的决议必须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任选其一来决议。债权人应按这个要求审查决议,否者会被认定为非善意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问题  6  】在非关联担保中  ,  如果  章  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言法语: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有关“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是否仍然需要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的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的,执行董事当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非关联担保。
  
  白话:对于非关联担保,原则上只要有决议就行,不问该决议为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代表董事会签担保合同,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如章程对此并无规定,或者规定其并无相当于董事会职权的,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法理,该执行董事签字仍然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果不是善意相对人,那么担保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问题  7  】在执行董事本身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作为执行董事身份的签字,此时能否认定其行使了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法言法语: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缔约时同时表明执行董事身份,此时不必要另行签字,如果未亮明身份的,原则上需另行签字。
  
  白话: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执行董事,身份审查能证明的,不需要另行签字,没有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的,原则上需要另行签字。 
  
  【问题  8  】债权人对公司决议如何进行审查? 
  
 法言法语:九民纪要第18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白话: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二是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三是公司章程的获取可以是公司打印盖章,或者是工商调档该工商调档专用章;四是以上资料双方办理交接登记。 
  
  【问题  9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在关联担保中,出具的是董事会决议,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法言法语:根据《九民纪要》第20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但要注意,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白话:没有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按照担保无效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问题  10  】  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法言法语: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白话: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一半以内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担保人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以内承担责任。 
  
  【问题  11  】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的公司机关决议,担保效力如何? 
  
 法言法语: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多年来屡禁不止、影响恶劣。九民纪要规定的裁判思路,是倡导债权人看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才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明确持否定态度,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巨大支持和制度保障。
  
  白话:因为如果债权人真是善意的,其应当知道该担保信息上市公司肯定会披露,上市公司没有不披露的任何理由。会议召开后一般当晚最迟第二天就会进行公告。退一步讲,在签约当时债权人是善意,债权人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的当天或者第二天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该信息,难道这仅仅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事情吗?难道债权人不想想这是为什么吗?债权人为什么不可以在看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再签合同呢?时间最多不就差1天吗?所以有人说,凡是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的担保,债权人都不是善意的。九民纪要倾向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 
  
  【  九民纪要  】相关条文规定 
  
 九民纪要第二章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六节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  17  条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第  18  条  【善意的认定】 
  
 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 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    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
  
 (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  19  条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  20  条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21  条  【权利救济】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  22  条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  23  条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值得探讨的十个问题--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