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

2024-05-13 02:42

1. 买房的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

买房的维修基金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买房的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

2. 购买的楼,交的房屋维修基金计入哪个科目

一、房屋维修基金计入管理费用-房屋维修基金费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房屋维修基金费
贷:银行存款
二、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用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和房屋本体的维修、更新、改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日常修理费用是计入损益的;而更新改造支出须待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且替换相关账面价值。因此,购入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三、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 买房的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购入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用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和房屋本体的维修、更新、改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日常修理费用是计入损益的;而更新改造支出须待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且替换相关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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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

4. 购房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是否进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房维修基金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因为修购基金由房管部门统一使用,企业无权;同时,修购基金不是固定资产形态(使用磨损但形态不变),修购基金不存在使用形态问题。

其他费用要看是什么费用了?
如果是计量费、税金(契税等)、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律师费等可以计入房屋成本。如果是中介费则需要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或营业费用。

5.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最终交给谁了?用途是什么?

分类:  生活 >> 购房置业 
   问题描述: 
  
 12月1日的《齐鲁晚报》A6版《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商不得代收》一文中说“总房价3%的住宅维修基金将由购房者自行到银行缴存,开发商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基金。房管部门还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只有缴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产权可以申请并领取房产证。”
 
 我不明白了,这维修基金到底交给谁了?这“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用?怎么使用?
 
   解析: 
  
 简单理解:交给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并监管,那么账户还是你们业主的物业公司,当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损坏需要维修了 就开始使用这笔钱了,怎么用请看下面详细介绍(各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 *** 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 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最终交给谁了?用途是什么?

6. 以前提存的房租维修基金及购房款划给单位需要交税吗?

买房子要交哪些税
一、买房交税要交哪些税
契税:普通住宅1.5%,商住或公寓为4%;维修基金: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交纳;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其它一些费用,不是很多。
二、买二手房要交哪些税
1、契税:普通住宅1.5%,商住或公寓为4%;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总房款的5.5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少有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如果有营业税还会附带城建税(营业税*7%)、附加(营业税*3%)、(营业税*1%);个人所得税:总房款的1.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少有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少有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3、土地出让金:总房款的1%(购房改房或类似这样房的时候交纳,且只交纳一次,以后你再卖房,则买方不再需要交);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交易费:平方米数*3(买卖双方都要交,且数额相等);产权证工本费:约80元。不一定是这个数;
4、他项权证工本费:约80元(贷款才有的费用);抵押登记费:根据银行情况定;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情况定。国土证费:按相关规定交纳。注意:以上的比例只是一个参考,有些费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而调整。

7. 房款中是否含有房屋维修基金,还是另行收取的

另行收取的。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房款中是否含有房屋维修基金,还是另行收取的

8. 买的商品房中所交的维修基金是指什么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
       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
       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