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规定

2024-05-12 02:36

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规定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2008年1月24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创新研究,并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复合型、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第四条 基金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第二章 资助形式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第六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博士后进站人数的规划规模之内,面上资助比例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按照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资助强度划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档。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给予适当倾斜。第七条 基金特别资助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八条 基金会在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评审、追踪问效和经费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年度资助计划,听取秘书长关于执行预算和完成计划情况的报告,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资助计划,组织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和报告,签署基金资助的有关文件。年度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后,经人事部报财政部,年度资助计划报人事部批准。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面上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特别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评审结果公示后报人事部备案,并由基金会公布。第四章 申报评审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必须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获得面上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视其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申请特别资助,特别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特别资助。获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基金资助所报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面上资助,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后,向基金会推荐候选人。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实行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面上资助采用专家函评的形式评审,特别资助采用专家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形式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者的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支出预算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分析判断,评审出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资助。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撤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第二十一条 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资助金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资助金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资助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按程序报基金会。结余资助金收回基金会,用资助金所购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设站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六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现行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即行废止。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规定

2. 国家博士后待遇规定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3.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4.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5.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作、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贴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6. 超级博士后资助证书是什么

为保障和提高本市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激发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新修订的《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1〕236号),开展2021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经评审入选“超博”计划的博士后人员,由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br>设站单位对获得此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对“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推荐,直接列入“超博”计划资助,由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7. 国家对博士的补助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中央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地方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0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其中:中央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地方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0元(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确定);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国家对博士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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