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4-05-16 02:57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项目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且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产业产值300万户),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对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进行论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单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免交)。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凭批准文件及《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手续。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可不参加年审。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报市科委:
  (一)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二)《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
  (三)本项目独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经年审合格的项目,所属单位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载内容严重不符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消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2.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二章 起草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3. 广州市人民政府(1983)29号文件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广州地区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清查登记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工作基本完成,发现情况十分严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制止乱占土地、违章私建等不法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清查出来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采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的原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第一条 占用公共设施、菜地和国家建设重点地段的处理

不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占压管线、濠涌、渠箱及维护地带,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碍市政建设的;占用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范围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国家近期建设的重点地段的,所有违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场退出,场地交回原管理部门接管。造成损失的,由违章单位负责赔偿。

需改道改线的个别地段,经市规划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除办理用地手续外,改道改线的费用由违章单位负责。

凡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市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下简称“清理办”),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理。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别三个时期,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按下列各点规定处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

不论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能按时如实登记,经审核后,除对其浪费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国家建设征用时,必须无偿退出。对情节恶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处罚。其中,属于单位的,到市规划部门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居民的,由所在区“清理办”出具证明,到市房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发〔1980〕130号《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间的非法占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占地单位(个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将土地交回原使用单位。

2.已使用并确实需要用地的,由占地单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正式办理征用;如该地段与城市规划有矛盾,则需另行选址报批,新址确定后,原非法占用土地要限期无偿迁出。

3.擅自更改征地红线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相互调换土地的,均应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如不增加原批准用地面积的,不予罚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积的,按所增加面积处以罚款。根据城市规划需重新调整用地的,原占地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安排。

4.原属人民公社(区)和生产大队(乡)体制的文教、卫生、科研、水电、商业和工副业等单位,使用土地超过五年,后因体制改变为区或市属单位管辖的,可同意补办用地手续,不予罚款。与城市规划有矛盾的要进行调整。

5.经审查同意补办用地(含临时用地)手续的,按市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一次过每平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

1.原则上按(二)项各点办理,罚款加一至三倍。

2.生产队、大队占用耕地建房(仓库、车间、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处理;如出租单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与承租单位商定后,报市规划部门核准执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非法占用近郊六个公社及黄埔区范围内菜(耕)地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追收菜地建设费每亩二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处理:

1.施工用的临时场地,在工程竣工后,或批准临时用地期限已满的,均应清场退出,拒不清退的,应没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筑物,或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清退为止。

2.市规划部门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非法占地,应自行撤离。如不按期撤离者,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撤离为止。

3.市规划部门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给别单位使用时,新用地单位应给原征地单位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对出租、买卖土地的处理

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土地的,其所占土地和违章建筑,一律冻结。然后,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分别逐项审查处理。

(一)租赁和变相租赁土地的,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单位交纳租金,原租用单位可暂按原占用耕地的年平均产值(以国家牌价计算)补偿给生产队或大队。另由租赁双方按所付额各罚款百分之二十缴交市“清理办”。没有收益的非耕地则不予补偿损失,付款和罚款均按一年计算。经审查,同意补办征地的,在征地补偿费内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已付给生产队或大队的补偿费;不同意补办征地手续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项不再扣回。未经市“清理办”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和生产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单位要服从征用。

(二)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的,由市规划部门作出处理,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处理时,不给买卖双方以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安排劳动力。如部份交款的,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征地手续后,已交款项可作抵扣征地补偿费,多除少补,也不安排劳动力。

(三)收回买卖的土地,由市规划部门拨给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使用,不给买方以任何补偿。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予企业、事业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处理,不予罚款。

第四条 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会发出穗革通〔1977〕2号《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间,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按建筑报建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清理办”作如下处理:

1.在已征地段或历史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报建,或虽经批准,但不按建筑许可证核准事项施工,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移动建筑位置者,均属违章建筑。上列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允许保留使用。

2.非法占地违章私建的简易建筑和临时设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碍城市规划的,按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罚款。在补办用地手续后,允许暂时保留使用,违章单位应具结在城市建设时无偿拆除。

3.影响市容观瞻,污染环境,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应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时应自行无偿拆除,清场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违章建筑论处。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能按时如实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罚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违章建筑,由区“清理办”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按下列各点处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凡能按时如实登记,又没产权纠纷的,按常住户口计(独生子女算两人),违章建筑人均面积不超过十平方米的,不予罚款。超过上述面积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罚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违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罚款,另对超过上述第一点规定面积的部份加倍罚款,可给予登记备案,保留使用。

3.占用公地、耕地或买地建房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拆除、没收或加倍罚款处理。有产权纠纷的,由房管局裁决处理。

4.利用公房搞违章加建、扩建的,应先征得房管部门意见,如不影响房屋安全者,罚款后收归公房。如属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违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价(单据为凭),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属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则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违章建筑面积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违章建筑,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下,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章人与业主协商,由区城建会同房管部门审定或裁决处理。

第五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的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和当事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收入的罚款,必要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1983)29号文件内容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经市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三高农业者,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
  (四)积极培训管理人员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属港澳人士应征询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的意见,属外籍人士应征询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的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审议。市政府把已审核的名单经市委常委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表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证章,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予以宣传。授荣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第四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进出广州地区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贵宾礼遇;
  (三)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批准其在穗的个别眷属单程赴港澳协助办理业务,有关部门给予照顾;
  (四)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荣誉市民在穗的房产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优先处理;
  (六)对荣誉市民的直系亲属报考广州市有权录取的各级各类学校,给予优先安排录取;其他眷属按归侨侨眷待遇给予照顾录取。第五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金质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细则与《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一并执行。

5. 谁能帮我查下 穗府[2011] 9号 文件 是广州人民政府2011年6月16日实施的.

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1〕9号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点击数: 194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接收回传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并核发牌证。符合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每人只能申领并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装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摩托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证”(即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不予发还,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


六、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


七、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专业市场、地铁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九、凡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或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作者: 来源: 增城日报

谁能帮我查下 穗府[2011] 9号 文件 是广州人民政府2011年6月16日实施的.

6. 有哪些技师证可以办理入户广州

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取的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可申请入户广州。
例如:
(一)二级汽车类技师证
摩托车维修工、汽车空调机装调工、汽车钣金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汽车喷油泵调试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
(二)二级机械类技师证
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磨工、工程机械维修工、铸造工、锻造工、热处理工、模型工、钳工、工具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工、模具设计师、数控程序员
(三)二级电子、电器类技师证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摄影师 、办公设备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音响调音员衡器计量检定工、移动电话机维修员、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电磁计量修理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扩展资料:广州市“1+1+3”新一轮迁入户政策发布,据广州市发改委介绍,由于“10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有效期5年,即将于2019年2月到期。
为保障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广州市迁入户政策合法有效衔接,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10号文修订,对10号文进行了政策评估和梳理整合,构建出“1+1+3”新一轮迁入户政策体系,正式印发实施。
很多来穗人员关心积分入户事宜。据介绍,2018年积分入户名额为7000人。有意向申请2018年度积分入户的来穗人员,需要在2019年1月25日前提交申请,需要在2019年3月25日前确定最后积分。
五大变化带你认识“新入户政策”
一、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户口迁入广州市的前置条件。
二、就引进人才入户条件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
1、放宽引进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学士、硕士和博士分别从35、40、45周岁调整到40、45、50周岁;
2、将来穗创业、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简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不再需要跑多个部门,只需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3、制定“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以大力引进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4、明确具体条件,为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急需人才开辟入户渠道;
5、对于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开放个人申报渠道,实现审批服务便民化。
三、将积分制入户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对接,统一使用“大积分”指标体系,调整排名方式,将按缴纳社保时间排序调整为按分数高低排序,通过使用同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便于来穗人员分级享受入学、入住、入户等各项公共服务。
四、将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类别由“引进人才入户”调整到“积分制入户”范畴。
五、原有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等6类入户渠道纳入“政策性入户”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州人才入户年龄放宽5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资格证书

7. 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则关于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称:
“姚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 粤01民初17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


法院送达公告显示,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29日止,利息1429万元、罚息0元、复利0元)。
目前,宝能集团回应表示,姚振华此前还在宝能汽车视察工作,宝能方面也在关注这一消息的来源。
按照宝能集团2021年10月份的披露,在出售的8个重点专项资产方面,宝能集团正启动总部深圳宝能中心、旧改项目、 前海优质项目、物流园资产包项目等位于上海、深圳、广州的资产项目出售。上述项目涉及商业物业、土地、商业综合体、旧改及优质金融公司股权等,评估价值超1000亿元。宝能集团预计在3-4个月内,回款约200亿元,宝能集团在公告中称,有某项目已经签约;其他项目正在签约阶段、 密切洽谈或寻找意向方。

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8. 广州购买人才房需连续12个月社保

4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加码房地产调控力度。本轮调控以四方面为抓手,包括: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强化人才购房管理政策和延长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至5年。
本次调控是继4月2日广州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后,广州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行动。
《通知》指出,广州将加大全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新增轮候户数。同时,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产业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在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广州还将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主体加快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结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将制定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修订租赁住房标准和网上备案规则等配套文件,重点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中运营长租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通知》还从税费征收的角度精准打击投机性炒房行为,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针对人才房监管,此前,针对不同购房人群,广州市本着精准施策和分类管控原则,对通过享受人才政策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年限从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2年延长至满3年。
本次调控《通知》从人才房认定的层面,再次加强对投机人才房行为的监管力度。《通知》要求,强化人才购房政策管理,明确享受市辖区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单身(含离异)人士,购买商品住房时,须提供购房之日前12个月在人才认定所在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不得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