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024-05-19 13:16

1.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试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审定通过前试验种植,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免费向农民供种。试验点应平衡分布,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试验种植不得超过3个试点,每个试点的试种面积不得超过5亩。

  因试验种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试验者应当赔偿,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七条 相邻省、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引种,由市、州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除引种品种外,禁止宣传、经营、推广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禁止经营、推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通过审定的转基因种子。第八条 本省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推广。第九条 种子生产企业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告知生产基地所在地的县种子管理机构。第十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门经营场所;

  (二)经营人员应当具有种子相关业务知识。

  符合条件的,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第十一条 农民自繁自用剩余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可以在当地乡村集贸市场出售、串换,承包耕地面积不足50亩的,出售、串换剩余种子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用种量的50%;承包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出售、串换剩余种子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用种量的20%。售种者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并与制种者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按照合同收购种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第十三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标注。以下内容必须标注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品种特征特性、适宜范围等。

  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混合种子的“混合种子”字样、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和红色“有毒”字样、进口种子的进口商名称(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和种子进口审批文号、分装种子的分装单位和分装时间、授权品种的品种权证书编号等,也必须标注在种子包装物表面。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其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与审定公告的名称相符,不得随意修改品种名称;未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标注品种商品名。第十四条 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经发布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种子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种子生产过程检查种子繁殖田块的隔离条件、亲本的纯度、除杂去劣情况以及对生产、加工、经营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等。第十六条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

  监督抽查是对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定期监督检查是按确定的周期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查,如种子生产的花期田间检查、春播种子检查、秋播种子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执法发现的、群众举报申诉的种子质量问题进行的检查。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 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子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种子质量管理,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发放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负责种子广告的审查和证明的发放;
  (六)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组织种子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第六条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并佩戴《中国种子管理员》胸章。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并可委托其从事有关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对在发展种子事业和种子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第九条 省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担保、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第十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个人积极引进、利用国外和国内异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从国外和国内异地引进种质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办理引种申报、审批和检疫手续;从国外引种的,还须进行隔离检疫试种。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提供(包括交换、出售、馈赠)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提供的种质资源在国务院《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此范围的,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批。第三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农作物新品种。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新品种。第十三条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必须经过审定。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发、经营、推广、报奖和进行广告宣传。第十四条 省内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和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任命。第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领导和组织新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
  (三)审定新品种;
  (四)对已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五)办理品种审定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审定,必须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品种选育(引种)经过报告,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报告,栽培技术要点,抗病(虫)性鉴定,品质分析报告,以及植株(籽粒)照片和品系田间纯度鉴定资料。
  审定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审申请后的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十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向原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一次。

3. 湖北省农业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湖北农业信息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查阅该目录。(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湖北农业信息网2、新闻媒体3、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一)受理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受理机构: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二)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三)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厅信息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本厅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1)审查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①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④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三、监督方式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向我厅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湖北省农业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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