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和中国大陆公司的外汇管制上有什么区别

2024-05-03 03:11

1. 香港公司和中国大陆公司的外汇管制上有什么区别

香港公司和中国大陆公司区别主要有
1、外汇限制区别
香港是金融中心、自由贸易港,没有外汇管制的。大陆公司受外汇管制,企业必须具有进出口权,且经过海关申报的货物或代扣缴了税金以后方可收支外汇。个人是每年5万美金的结汇额度。
2、经营范围区别
香港公司基本无限制,公司可视需要决定是否将经营范围标示在商业登记证上。
大陆公司对有些行业是有限制的,特别是一些资源、教育等敏感行业,另外,在中国的证照上必须列示经营范围。
3、经营地址区别
香港公司无需实际租赁办公地址,可挂靠其他写字楼,可使用香港虚拟办公室或家庭地址。
大陆公司必须实际租赁写字楼。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汇管制

香港公司和中国大陆公司的外汇管制上有什么区别

2. 中国公司与香港注册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国际买卖合同

国际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拓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3. 大陆企业可以与香港公司签合同吗?费用结算怎样操作?

大陆企业与香港公司签合同,费用一个直接通过外汇汇款进行结算。
第二是如果大陆在香港有注册公司,或者香港公司在大陆有分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对公付款结算。

大陆企业可以与香港公司签合同吗?费用结算怎样操作?

4. 某人在大陆有一个公司,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离岸公司。我想问题一下,如果从离岸帐户向大陆帐户转美金,

您好,楼主
转入大陆的公司账户USD是可以办理核销退税的,因为香港公司的资质本身就是海外公司
这里也需要某人自己用香港公司跟大陆自己的公司签一个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关联企业,某人注册的时候董事最好不要跟国内的法人是同一个人,香港公司的名称和国内公司的名称不要太相近或者相似
大陆公司没有任何问题,这个没问题的
我是兴业国际咨询,专业从事香港等离岸公司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这是QQ,欢迎来询

5. 我是香港贸易公司,我与国内一工厂签订采购合同,又与南非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两个合约都是FOB条款

我们是同行,回答如下:

(做PI给客人,采购合同,付款条件等等)客人付定金--下单给工厂--(PO给工厂,工厂盖章确认,一般工厂需要给PI给你,主要是一些约束条件和银行账户)---和货代定船期(因为都是FOB也就是说工厂和你都只是需要将货物送到港口,付当地费用,前面那些都是工厂做的,船代当然是由客人指定的,船期就需要和客人约定的)---货代约好船期,这之前你们要先发出口委托书给船代,船代在出提箱单给你去提柜子---然后装箱---货代做仓单给工厂,工厂才可以报关----货代在做提单给你们。

提单的制作比较关键,一般你们不想让客人知道工厂的信息的啦,所以你们一般就shipper那一栏要写你们自己(香港公司),所以你们呢就要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等单据给客人,如果写工厂的话客人客人就知道了工厂的信息啦。收货人直接写南非客人啦。

然后如果客人已经付清了钱了,你们也付清了工厂钱,那么提单就直接发给客人好了。要不你们要要求货代先发提单给你们,你们等客人付清货款,然后再把提单给他。工厂一般要求出厂就要付款,要不他们要求提单先给他们。提单就是货主啦。这个你应该明白的。这里是指TT的,LC也基本差不多,LC我操作的比较少,经验不那么足,操作TT的比较多。LC知道的麻烦告诉下。

至于收货发货的话不一定要一致啦,因为一些客人可能要求你们发票的额度写低些,这样他们可以减少关税(南非我没做过不清楚),有些你就写一样的额度就可以啦,至于海关编码一般是需要一致的。 不过每个国家规定不同,有时候也有小小差别。 而且有时候为了减少保关费,小额度的话两种类似的商品也会采取同一个海关编码报关。

如果工厂有报关权利的话他们自己直接报关,你们给从香港公司打美金过去,他们核销外汇就可以啦。如果没有你们还需要找个有出口权的货代报关,那就比较麻烦,因为你们和客人也是FOB,这样就复杂点。

这样做还有个不是很好的地方就是货代是客人指定的,是向客人要钱的,你们的控制就差一些,有可能你说准备好验货装箱了,货代说我们的船期推迟了,你没办法,因为他们向客人要钱的。所以我更加喜欢CIF的做法

上面是我自己一般操作的过程,希望帮到你。但是其实有时候也会遇到写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去年就因为智利海关编码和我们国内的不同出了写小问题。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我也好学习学习

我是香港贸易公司,我与国内一工厂签订采购合同,又与南非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两个合约都是FOB条款

6. 两个国际贸易公司(都是国内注册的)之间,能签订外贸合同以外币结算做国际贸易吗

  两个国际贸易公司(都是国内注册的)之间,不能签订外贸合同以外币结算做国际贸易。国家法律规定国内任何公司之间只能使用人民币结算,其次两个国内公司也无法进行国际贸易业务。
  国际贸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e Company)是指从事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的公司。 国际贸易公司名称后缀有“(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外贸有限公司、(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及离岸公司等。

7. 如果通过内地公司收购一家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回国内投资,允许进行这种操作吗?

这种操作是允许的。香港公司想要回到内地经营,可以在内地成立香港公司国内代表处、品牌授权或成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这几种形式。1、注册办事处。代表处只能做为接待,咨询服务机构,而不能开展业务,各个地区对办事处的要求均不一样,有的需要成立2年以上的香港公司,有的需要有香港当地居民任公司董事才行 。2、品牌授权。品牌授权的形式是最为节约成本,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授权的操作很简单,以境外公司名义然后与国内公司签署授权协议,从而宣称是境外公司全权打理香港公司在国内的日常事宜。3、合资企业。香港返回内地投资合资企业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认证,不论是哪里的公司都要由中国驻当地使馆或代表处出具认证文件,之后到所在地的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然后是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这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验资,因为回国投资时外商要以外汇形式从境外把资金打入,各地政策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香港公司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骏德集团。骏德集团从业超过20年,拥有一支专业的会计师团队,以及丰富的资源和经验,专业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开户、香港公司做账审计、香港公司资金回流、跨境电商财税合规、境外投资备案以及架构搭建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线咨询注册香港公司】

如果通过内地公司收购一家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回国内投资,允许进行这种操作吗?

8. 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合同依据香港合同法还是中国合同法

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既可以选择香港法,也可以选择内地法律,甚至可以选择第三国法律,一般签的合同里面双方会约定依照什么法律,按照约定的来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扩展资料:
当出现经济纠纷时关于审理和执行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
2、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反诉,或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处分权限行事,人民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诉。
3、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被缺席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合理作价变卖,然后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变卖财产所得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三个月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实必要的,应商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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