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债协会的介绍

2024-05-14 10:41

1. 中国国债协会的介绍

中国国债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注册的国家债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国债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综合部、会员管理部、研发部、培训部和信息咨询部五个职能部门。领导主要有高级顾问刘鸿儒,常务副会长张秉国,副会长王丽丽、吕世蕴、杨政;秘书长张红力;顾问李大春。截止2008年,协会共有机构会员180家。

中国国债协会的介绍

2. 中国国债协会的入会须知

 申请加入中国国债协会成为一般会员的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3、本机构基本情况及近一年来国债承销、交易、及持有余额情况;4、申请加入中国国债协会登记表。 由中国国债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 中国国债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国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债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国债协会的建设宗旨

4. 中国国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团体名称: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DAC。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国家债券业自律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债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第二章 协会业务范围第六条 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协会开展以下业务:(一)实施国家债券业自律管理,组织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律约束,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违章会员提出处罚建议;(二)组织债券、金融等相关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市场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三)宣传债券、金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映债券市场动态,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债券行业信息,为会员和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组织从业人员国内外业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五)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听取、反应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国债发行、交易、兑付和国债承销团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国债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八)其他自律、服务、协调职能。第三章 协会会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从事债券业务,并是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国债中介机构。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活动并享有优先权;(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财政部委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财政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三)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二)主持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三)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五)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签署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七)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协会其他工作;(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财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协会债的种类

一般公司债: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采取核准制发行,非公开发行是向交易所申请,发行后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即可。面向全体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评级需要达AAA级,同时,主营业务不得为房地产、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
可交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券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将所持有的债券份额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制法人。可交换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为债券含有可兑现的期权,对公司而言,综合融资成本相对低。
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和可交换债券是不一样的,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而两种债券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也不一样,可转换债券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扩大,而可交换债券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
可续期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是永续债的一种类型,其特点是发行人于在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拥有续期选择权,即在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都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次债券。
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适用于节能、环保等绿色项目的发行人,其在审批时可开通绿色通道。
创新创业债:双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相对较窄,仅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两类,创新创业公司可较为灵活地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营运资金等都是被允许的;创业投资公司则必须将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双创公司股权。
资产支持债券:即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这里的基础资产可以是银行信用卡偿还资金,车贷,房贷等等。

协会债的种类

6. 国债市场的简介

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一直在不断摸索和改革国债的发行方式。1991年,我国首次进行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的试验,并获得成功。这标志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机制开始形成。1993年,在承购包销方式的基础上,我国推出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家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的金融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国债一级自营商。1994年,我国进行国债无纸化发行的尝试,借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与结算网络系统,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承购包销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国债。1995年,在无纸化发行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引进招标发行方式,以记账形式,由国债一级自营商采取基数包销、余额招标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一年期国债。1996年,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国债市场的发展以全面走向市场化为基本特色,“发行市场化、品种多样化、券面无纸化、交易电脑化”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同时,国债的二级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点面结合的格局,以证券交易所为点,以大量的柜台交易和场外电话交易为面。国债现货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价格也日益活跃,成为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标尺。

7. 国债市场的介绍

国债市场,是国债发行和流通市场的统称,是买卖国债的场所。中央银行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直接买卖,国债回购、反回购交易)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借此存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

国债市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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