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居家养老的政策

2024-05-16 02:41

1. 国家对居家养老的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破解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长期照护难题,促进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区和谐。
法律依据:《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 二、明确有关补助支持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将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养老工作的服务人员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免费开展培训。支持各地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程序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鼓励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根据实际建设老年服务中心,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积极性。

国家对居家养老的政策

2. 居家养老政策是怎样的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服务一般是三无老人。2016年我国老龄人口突破2.3亿大关,老龄人口比例超过老龄化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二、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几点区别
第一,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3.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
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4.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你好,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摘要】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提问】
你好,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回答】
希望能帮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回答】

5. 居家养老政策

居家养老政策如下:1、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人国家统一规定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2、缴费参保补贴。参保缴费统一划分为一百元到一千元十个档次。地方财政对选择一百元和两百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三十元;对选择三百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补贴五元。最高补贴为七十元。缴费参保补贴所需的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3、重度残疾人参保特殊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一百元的缴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担;4、老年城乡低保对象特殊补贴。把尚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城乡低保对象,全面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居家养老政策

6. 我国养老的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养老新政策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我国养老政策

一、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二、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我国养老政策

8. 我国现行养老方式与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历经三报四审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普遍认为,《社保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多、地区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加上既已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等等,多种原因错综交叉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渐呈现“碎片化”趋势,统一立法面临严峻挑战。基于上述背景,《社保法》准确地把握了与国情相适应的立法口径,即在坚持中央统一部署的同时发挥地方积极性,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预留改革发展空间,保障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了制度弹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条,较全面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专章共十三条,搭建起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法律框架。

  具体到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社保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其覆盖范围包括职工、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等,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体将由国务院规定;二是通过法律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即明确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账户归属,原则性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比例,而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根据统筹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是就个人账户养老金予以专项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对于个人账户是否做实,如何确定记账利率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这为日后个人账户做实及市场化投资运作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五是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等挂钩,但是对于养老金计发方式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调整的弹性空间;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同时对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提供多项制度选择;七是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八是明确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九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制度,但征缴主体、具体步骤和办法仍交由国务院制定;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以及社保基金的预决算、投资运营和信息公开予以明确,未来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规定,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

  立法原则和制度创新

  通过对《社保法》的上述解读,可以透过立法脉络较为清晰的把握其立法原则。同时,《社保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方面亦有重要突破。

  1、《社保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基本方针。

  2、统筹城乡,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社保法》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其调整范围,力争实现全体公民在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

  3、公平效率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社保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在优先体现公平的前提下搭建普惠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再分配力度;同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原则,将养老保险待遇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挂钩,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可予转移接续,适度体现出制度激励和引导。

  4、搭建框架,循序渐进。《社保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制度,并突破性地明确了将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个人账户做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作出弹性或授权性规定,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5、强化政府职能,体现公共责任。《社保法》明确了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要承担的财政支持、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等公共责任,同时通过创设性立法、授权立法等途径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行政职能。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10月正式通过审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之路足足迂回跋涉了16年。作为一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社保法》所予调整的各个方面均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和议论。下面,就结合《社保法》所确立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展开几点延伸性思考。

  操作性有待检验和完善。作为《宪法》和《劳动法》的下位法,《社保法》应该更具有操作性,但大量授权性条款的存在,使得具体操作条款下降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级别,未来如国务院、省一级人大及政府的授权立法动态将引发公众关注,而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补充性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将有待进一步检验。如《社保法》规定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08年2月起配套推行,相应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透露,未来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养老保险制度侧重强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未予充分体现。如前所述,作为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社保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大社会保障性资金的总量规模、推进社保可持续发展并未得到进一步体现。从发展的角度看,考虑到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客观需要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发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企业的需要,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的需要,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另外,政府承担制度转轨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巨大,从中长期规划来看,有效缓解方式便是大力发展二、三支柱,特别是通过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企业年金。

  社会保险基金宜通过市场化管理,委托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是一种公共性资金。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储蓄和购买国债,收益率不足2%,难以抵御通胀压力,保值增值的意愿十分迫切。《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国务院规定其投资运营,这就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预留下制度空间。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特殊,确保资金安全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风险控制和保值增值之间寻求到平衡收益,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是可资借鉴的有效途径。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在资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多方面存在诸多共性,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稳健投资风格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也是一脉相承。

  结语

  《社保法》的颁布,真正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迈入法制化轨道,整体法律框架的确立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这对于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特别是养老保险工作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从长远规划来看,为贯彻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针,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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