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房地产中心,核心,中央等还能用吗?

2024-05-18 04:32

1. 广告法房地产中心,核心,中央等还能用吗?

应该是可以的!
夸张、虚假广告在房地产界早就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房地产销售竞争激烈或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夸张甚至虚假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买房,由此导致后续维权事件频发。在利益面前,诚信不能依靠道德自觉,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频繁出现。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广告规范十分全面细致。市面上哪些楼盘广告会因此宣告消失呢?对哪些楼盘影响最大?又将触发广告行业怎样的洗牌局面?

  距江北C B D××分钟、沃尔玛就在楼下、地铁就在家门口
  代表楼盘:惠博沿江路片区楼盘
  新法规解读:《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这一类型的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占比非常大,一般利用周边的重要的交通枢纽、大型购物商场、重点中学或者地标来为项目增加溢价率,一般常用的手法是距××地方××分钟,××分钟车程,地铁就在家门口,这种开发商典型的噱头是乘公交、还是地铁,是开车,还是开飞机,走的哪条路线等,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根本不可靠。

  典型案例:惠博沿江路片区几乎所有在售楼盘都会把江北CBD和华贸中心作为项目的重要价值卖点。以双璧湾为例,其宣传资料称,距离江北C BD近8分钟,距离未来惠河高速白石出口500米。如果以实际情况来算,无论你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在5分钟是无法到达江北CBD的,在开发商的逻辑中是不是一过完惠博沿江路就是江北C BD,距离未来的惠河高速白石出口500米更是扯淡,高速路都没开始修。

  得房率100%
  超高赠送率
  代表楼盘:江北鹭金御公馆
  新法规解读: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经常在开发商的宣传文案中,可以看到超高赠送率,可轻松拓展成三房、四房,百变空间,但开发商并没有明确标示赠送的面积的具体数值,随口一说而已。在户型宣传单页上也仅仅标示赠送面积的红框部分,而一般不会标注具体的数字。这也不是完全虚假,对很多对空间有需求的刚需客户是有一定的诱惑力的,但购买了之后,发现很多拓展空间只能在样板间实现。

  典型案例:在新建筑法规出台后,此前很多高赠送率高拓展的户型无法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复,于是一种新的宣传方式N   1开始被大肆宣传。以江北的鹭金御公馆为例,其宣传资料称,其115及119平方米3  1户型,有较大的赠送面积,户型得房率近100%在江北地区乃至整个惠州都实属罕有,意味着这房子没有电梯间的公摊面积,也没有公共空间的走廊公摊,根本不可能,开发商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套内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还有大亚湾一家楼盘直接打出得房率175%,这是什么诡异的计算办法,至今没搞明白。

  楼盘升值承诺
  典型楼盘:利物铺广场
  港惠新天地一期部分商铺
  新法规解读:“每年升值××%,每年按照购房款××%返还收益。”就如2012年利物铺广场的“8年包租 年12%回报 利物铺担保回购”,类似承诺高投资回报率的楼盘广告这几年在惠州屡见不鲜。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不能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因为这种承诺开发商很难兑现,惠州也曾多次出现过回报“断炊”等问题。即便能兑现,这也已经背离了房产销售的宗旨,而更像是非法集资或变相投资。

  典型案例:2012年,利物铺广场宣传的“8年包租 年12%回报 利物铺担保回购”;港惠新天地一期部分商铺,开盘时向客户承诺8%的年回报率,后引发续约纠纷;惠州金銮酒店,曾向购买K TC客房的客户承诺售后返租的回报,后遭断炊;麦地东江明珠商铺销售时向客户承诺售后返租的回报,后遭断炊,引发业主维权。

  卖房承诺上学无需户口
  代表楼盘:深业金榜山
  新法规解读:“××重点小学学位房、购房即可入读公立学校。”近些年,因教育部门调整“学区”导致购房纠纷频发。惠州也有不少楼盘为了吸引客户,经常打出“15年一站式教育”“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虚虚实实的广告,但因其中多数宣传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心理产生极大落差,于是愤而维权。尤其惠州这两年有楼盘广告宣称购房即可享受学位房,无需迁户口,但因政策变更,最终却无法兑现这一承诺。新《广告法》,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也是为了杜绝或减少此类“坑爹”的情况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东江新城片区某楼盘曾打出“享有15年一站式教育”的广告,南线深业金榜山曾打出“购房即享有学位”的广告。

  楼盘自诩风水旺地
  代表楼盘:惠阳星河丹堤、德威朗琴湾、
  惠州佳兆业
  新法规解读:在房地产行业,“风水”一直被开发商拿来作为重要卖点。经常会有开发商邀请麦玲玲、宋韶光到楼盘做风水讲座,讲解该楼盘风水优势。但这些所谓“旺财、升官”的风水优势由于比较玄虚,看不见摸不着,基本都靠风水师或楼盘广告的单方面宣传吹嘘,购房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而一些对“风水”比较着迷的客户就会受到诱惑,这种风水优势,究竟能否兑现?谁也无法说清。于是乎,这种大肆的风水广告,便带有一定的忽悠色彩。新《广告法》,规定?这种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的广告将被禁止。

  典型案例:2013年,惠阳星河丹堤邀请香港著名风水大师“麦玲玲”,亲临项目现场传授家居风水秘诀,从风水学角度,详细阐释星河丹堤的地理优势、户型布局和景观朝向等风水优势。同年,中国著名风水大师吴木顺亲临德威朗琴湾项目,与客户分享其对该项目的风水见解,鉴赏这片宝地。2014年,惠州佳兆业地产特邀风水起名大师李东水在楼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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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m2起
  代表楼盘:东奥御园等
  新法规解读:每平方米××元起,前几年,相信很多人都被这个很难发现的“起”字坑过。在处理这类广告词时,商家一般都别出心裁,将“起”字打得很小,在购房者被这个价格打动去看盘,提出质疑时,售楼员才会说:“哦,我们是××元起的,这个是起步价格”。随着房地产试产的规范以及购房者意识的提高,现在这种营销手段已经逐渐淡出。此次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涉及到价格的部分,再不会有“起”字出现,而是要明确标注“××元-××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每平方米××元起,这个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不同的是,很多年前,这个“起”字和实际销售价格相差太远,2008年,河南岸一楼盘打出“3088元起”,实际上仅有两套朝向、户型均很差的价格在3088元,其他户型价格都接近4000元。目前,还是有许多楼盘广告中有“起”字。惠博沿江路上的东奥御园,最近打出的价格为“5088元/平方米起”。

  买房送户口
  代表楼盘:花样年·别样城等
  新法规解读:因为涉及到小孩读书等问题,户口一直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等城市,几年前,许多人几乎就是奔着户口去买房的。买房送户口也就成了房地产广告最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新的《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可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也就是说,即使你可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解决升学等事项,但是这些字眼不得以承诺的形式出现在广告中。

  典型案例:与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相比,惠州购房者对入户的要求相对没有那么高。而且,现在珠三角大多城市都已经采取积分入户政策。毗邻深圳的惠阳大亚湾片区楼盘,因为面对深圳客市场,打出“买房送户口”广告的相对较多。花样年·别样城就曾打出过“买房送户口,送学位”的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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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拿预售证 就发广告收定金

  代表楼盘:惠阳天域花园等

  新法规解读:早在2013年,惠州市工商局就印发《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重点查处对未取得商品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制作和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许多开发商为了尽快回收资金,往往刚动工就迫不及待想把房子全部卖出去。于是,一边着手办理预售许可证,一边就将广告做得铺天盖地。而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有关违规广告的处罚,因为暂时还没有正式实施,尚未落地,行业还都处于观望状态。如果到时候惠州开出了第一笔违法广告的罚单,那么第一只鞋子落地的回声才会真正显现。行业内会对做擦边球广告或者违法广告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重新评估。处罚力度将直接决定行业对新《广告法》的态度。

  预售房地产项目,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地产广告。

  典型案例:2010年惠阳天域花园开售。业主反映称,楼盘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时,就要求付定金,金额从4万元至6万元不等。有业主向惠阳网络问政平台投诉,惠阳房管局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但是开发商仍然把1700多套房子全部卖完。此后,因房子质量问题,业主多年来一直展开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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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地产广告法律规定

目前,有关房地产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下称《广告发布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广告发布规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一些。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房地产广告乃至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其中部分条款,要么是制定时就比较宽泛,操作性较差,要么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已经滞后,有待细化和完善。
装修装饰的广告表述
《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按此条款的表述,预售项目是不得提及装修装饰内容的,但随着购房者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方面有关部门已提出今后将不再允许销售纯“毛坯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项目从房屋档次和今后的装修扰民等问题考虑,在开发时已确定了房屋带精装(房价中也含有这部分装修的价值),那么这些房屋在预售时,如果不提及装修装饰内容,就无法说明房屋今后入住后的真实状态,也不能如实反映所售房屋的价值。但如果提及装修装饰内容,又与本条款冲突。因此,预售商品房广告,应允许表述装修装饰的内容,为了避免开发商今后货不对板,可以要求在涉及这些内容时,必须明确表述清楚装修装饰的确切标准和实际价值。
投资项目的广告表述
《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这一条款主要是从金融管理和避免开发商对投资性购房者以虚假广告诓钱而制定的,确有其现实意义。但问题是对于“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未作更详尽的规范和说明。随着“申奥”的成功和“入世”的临近,北京以投资为重点的公寓和商住项目将越来越多,那么开发商在对这类项目进行宣传时,如何做到既说明其有投资的性质,又不能做出任何的投资回报承诺,则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技术问题。
项目区位的广告表述
《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许多城市边缘项目为吸引客户所做的所谓“时间距离”广告,但“时间距离”对某些项目而言,应当说要比纯粹的交通干道距离更容易表明自身的区位。

3. 广告法房地产,核心,等还能用吗

“核心”——指中心或是主要部分。应用在房地产领域,主要指某一区域的中心位置或者是主要位置,如城市核心,区域核心,CBD核心等。
依据现行广告法,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应当准确、清除,因此对于无法证明具体地理位置的宣传用语,视为不当用语,如:CBD坐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枢、重点、腹地、地标、城市中央等。
因此,“核心”一词虽然在多数广告法违禁词检测工具中未被收录为广告法违禁词,但是当其应用在房地产宣传推广时,应该是属于有涉嫌触犯广告法规定的,建议不要使用或者是谨慎使用。
依据现行广告法,以下词语:极限化用词、虚假夸大用词、误导诱导消费者用词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不当用词,被称为广告法违禁词。
随着广告法的解读不断深入,违禁词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罚也是日趋严厉,所以在运营推广中还是建议使用相应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辅助工具(各类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天猫词库,词牛

广告法房地产,核心,等还能用吗

4.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何规定

30分钟到国贸”“买房子送户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30日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从明年2月1日起,含有这类表述的房地产广告都将被视为违规。

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有些房地产广告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定明确提出,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同时,针对有些广告大力宣传的“买房子送户口”等广告语,规定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有何规定

新广告法于房地产有关的如下: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如果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新广告法(2015)全文参考如下:
http://www.caishem.com/h-nd-16.html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有何规定

6.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今年3月份以来,湖州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截至目前,该局已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检查辖区内楼盘16个,行政指导10家,查处违法案件4起。
“自整治行动开始以来,我们注重打防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商与中介法律法规培训,集中宣传讲解《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加强对广告企业的行政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发布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定广告发布事前预审、事中对比、事后监管的全方位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
整治行动以来,该局共组织行政约谈10次,并指导6家广告企业完善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人民网-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7. 开发商宣传的广告中哪些有法律效力?

最近有网友给搜狐焦点网反映,交房后的房子和开发商最初销售广告上的不一致,比如某楼盘前期宣传广告中有:“40%以上的绿地覆盖”,然而实际绿地覆盖还未达到30%,或者销售广告承诺的“2000㎡的社区活动中心”实际并没有这么大,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清楚开发商销售广告中的哪些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哪些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买房时,稍加注意便会分辨清楚,以免造成损失。

据此,搜狐焦点网采访了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房产中心主任白金印律师,白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判断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该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一般认为,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实践中常见的“一梯两户”、“南北通风”、"5000平米社区服务中心”、“原装进口电梯”、"60%以上绿地覆盖”等内容,因该内容直接影响到销售价格,该内容即使没有载入预售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实践中的“温馨家园”、“依山傍水”、“商机无限”等内容,则多是开发商为了制造声势、吸引购房者注意力所作的宣传,这些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而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主任的法律指导。
买房曝光台,说说您的买房糟心事儿,拨打4008981600,搜狐焦点帮您维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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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的广告中哪些有法律效力?

8.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一、什么是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包括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
二、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1l、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价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5、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类型
根据广告的目的,房地产广告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促销广告
大多数的房地产广告属于此类型,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传达所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吸引客户前来购买。
形象广告
以树立开发商、楼盘的品牌形象并期望给人留下整体、长久印象为广告目的所在。
观念广告
以倡导全新生活方式和居住时尚为广告目的。例如广州后花园概念盘就是传播一种在繁忙紧张工作之余,去郊外居所里享受轻松生活的新观念。
公关广告
通过以软性广告的形式出现,如在大众媒介上发布的入伙、联谊通知,各类祝贺辞、答谢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