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5-06 19:39

1.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
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
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扩展资料: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参考资料:儿童权利公约-百度百科

3. 儿童权利公约的现实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该公约建立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基础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标准和义务。这些基本标准—也称人权 —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尊重的最低权利和自由。这些标准基于对每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观点、血统、财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伴随这些权利而来的是政府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些标准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我们不能不顾一些权利,或者以一些权利为代价,来确保其他某些权利。 2012年11月20日,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周年纪念活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年来,中国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从1992年至2012年,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近60‰下降到13.1‰;目前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2011年,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五个领域设置了52项主要目标,提出了67项策略措施 。

儿童权利公约的现实意义

4. 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人人享有一切人权 all human rights for all tous les droits de l'homme pour tous《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5.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哪些权利?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
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
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哪些权利?

6.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扩展资料: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参考资料:儿童权利公约-百度百科

7. 儿童权利公约的介绍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88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的介绍

8.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三、六、十二条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 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是指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不管他们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障儿童,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影响。
(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中并没有指明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随时注意儿童的利益,并将他们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
(3) 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是指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是指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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