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矿业权价格形成的因素

2024-05-08 02:00

1. 影响矿业权价格形成的因素

影响矿业权价格形成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方面:
1.矿产品的价格
矿业权的运作是矿产资源由纯粹的自然资源转化成人类可以利用的矿产品的必经过程。这是因为大多数矿产资源都埋藏在地下,人们要想开发利用它,就必须首先找到它,搞清它的埋藏位置、数量、质量、开采条件、赋存产状等,然后才能把它挖出来。所有这一切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投入形成了矿业权的价值,并构成了矿产品的成本,进而通过顺向传递直接影响矿产品的价格;反之,矿产品价格的高低,又会通过逆向传递影响矿业权价格,甚至影响矿业权的数量和规模。比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在定价中有意压低矿产品价格,造成许多已经找到的矿产地不能开发,直接造成矿业权数量的减少;如今,在矿产品高价位运行环境中,许多原来因品位太低或开采条件太差,不具备矿产资源条件的区块,现在开采也有利可获了,因而也形成了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地;许多原来不可利用的资源储量现在也可以利用了,导致矿业权价格大大提升。
2.矿业权成本及矿产品成本结构
矿业权取得成本,在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矿业权价格。这一点,对探采结合和协议出让矿业权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矿业权取得成本中必然包括风险损失。为此,在矿业权成本核算中,要按项目管理,更要按一个单位投入、产出的全局核算。那些没有找到矿的项目支出,必须在已成功找矿的地质项目中予以核销。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矿业权成本。同时,矿产品成本结构是影响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因素。所谓矿产品成本结构,主要是指在全部矿产品成本中勘查成本、开发成本、基础设施成本、环境恢复成本、安全成本等所占的比例。如果勘查成本很高,导致矿业权价格很高,甚至高出同类矿业权的数倍,但可以节省其他成本支出,这个高价位的矿业权同样可以卖出。例如,在老矿区外围找矿或老矿区附近找矿,矿业权价格就直接受这种结构性影响。因为找矿成本可能很高,但原有矿山设施可以利用,两者互相抵消,仍是可行的。此外,环境恢复成本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勘查成本很低的矿业权在开采中环境恢复成本很高,也会直接影响矿业权价格的形成。
3.资源的稀缺性
矿产资源的稀缺包含3层意思:一是相对消耗而言的,即作为可耗竭性资源,不管一个国家范围内有多少,总是用一点少一点,所以它稀缺;二是相对需求而言的,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要是无限的,但矿产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所以它总是处于稀缺的地位;三是在矿业生产中,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相对于其他要素是稀缺的。这一点在我国尤甚。当前的矿业利润很高,为了得到这个利润,必须从生产矿产品所需要的基本生产要素入手。而生产矿产品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即劳动、资本和矿产资源(广义的土地),其中劳动和资本在我国并不稀缺,真正稀缺的是矿产资源。而在矿产资源这个要素中,又由两个方面权益构成:一方面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另一方面是矿业权的权益。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只有通过矿业权运作才能实现,于是争夺矿业权就成为获得矿业利润的关键因素。矿业权的这种地位,促使矿业企业在内部分配高额利润时不得不向矿业权倾斜,因为劳动和资本通过支付社会平均利润就可以拿到,那些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就构成了抬高矿业权价格的成因。
4.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度及其地理位置
作为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其自然禀赋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品位高,有的品位低;有的易采易选,有的难采难选;有的离需要矿产品的地方近,有的离需要矿产品地方远;有的矿体厚,有的矿体薄;有的埋藏浅,有的埋藏深,诸如此类,在经济价值上相差很大。但是社会对矿产品的需要是大量的,这就导致光开采经济价值大的矿产资源还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形成了优劣资源一起开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各个独立的矿业权其经济价值都不可能一样,从而每一个矿业权的价格也就不一样的现象。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含铁60%以上,每吨高达1300元(人民币);而国内大宗的铁矿,含铁仅为30%左右,每吨仅为400元(人民币)。又如,同样是国内的铁矿,同样的品位,新疆的铁矿和河北、辽宁的铁矿,在价格上就相差20%。在同一个矿区,可供露天开采的铁矿与可供井采的铁矿的矿业权价格也有很大的差别。在本溪桥头矿区,两者相差近1倍。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对每一个单独存在的矿业权价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5.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到位程度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数具有隐蔽性,它的天然价值(也就是它的产权价值)需要借助矿业权才能显现和实现,而矿业权在显现和实现矿产资源价值过程中也创造了新价值,于是这个自然形成的价值和矿业权投资创造的价值就共同组成了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当矿业权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时候,矿业权受让者拿到的是整体的矿产资源资产,所以,它在出价时必然考虑从整体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中减去多少矿产资源所有权产权权益(即现行的资源补偿费)。这时,这个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实际收取的水平就直接影响矿业权的价格。例如,某矿产资源资产全部价值为8000万元,按评估储量其天然价值为2000万元,而按现行的资源补偿费标准,则只需要缴纳1000万元。于是节省的1000万元天然价值就自动进入了矿业权价格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权出让者拿到的不是6000万元(8000万元减去2000万元),而是7000万元(8000万元减去1000万元)。这种形成过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6.矿业权的供求关系
矿业权供求关系对矿业权价格的影响,可以体现在各种影响矿业权价格的诸多因素之中,其中最突出的是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之中。例如,双方协议定价或政府定价时,自然也都不能不考虑矿业权的供给状况和需求状况,但是,一旦把矿业权投入市场,其价格就不仅仅要考虑供求关系,而是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以现在实行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出价最高者拿到。这充分说明供求关系不仅仅影响价格,而是直接决定价格。有人说,单纯用出价来决定矿业权的归属,不一定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但这可能是加入另外的条件了。从正常的情况看,出价最高者,往往是技术装备比较先进、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把矿产资源配置到这样的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优化配置。所以,通过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既体现了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也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7.政府的政策
首先,政府的税收可以直接影响矿业权的成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支持商业性矿产勘查,往往在矿业的所得税上实行“税前扣除”和“亏损后移”的政策。所谓“税前扣除”,就是一个企业在矿产勘查期间的投入,包括没找到矿的,都可以在后续找到的矿的开发中从所得中税前扣除。即使主体发生变动,政府也承认。所谓“亏损后移”,就是如果矿产勘查投入得比较多,开矿初期税前扣除之后出现亏损,其亏损部分可以往后转移,直至扣完为止。其次,政府的环保要求也直接影响矿业权价格。西方有些发达国家,由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严格,促使矿业权价格太高而无法卖出,只好把找矿地点转移到环保要求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再次,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能降低矿业权取得成本,从而影响矿业权价格。例如: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程度,可以减轻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政府对矿产勘查实行财政补贴,可以直接分担一部分找矿风险损失,从而减少矿业权成本。最后,政府对矿业权的掌控,可以直接影响矿业权的价格。当政府对矿业权处于垄断地位时,矿业权的供给者只有一家,而矿业权的需求者是千家万户。这时的市场竞争就只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政府就可能操纵矿业权价格。
8.国际市场价格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可以直接影响国内市场价格。对这种影响,在货币兑换没有放开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管制加以干预。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大量出口的商品,政府无需管制,因为国内商品货源充实,完全可以按照国内商品量的保障程度决定国内市场价格。另一种是国内生产的商品不能满足内需的要求,需要大量进口,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现在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就是两种价格。对国内不能满足要求而需要大量进口的商品,如果政府不干预,其价格就要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大多数矿产品就属于这种情况。以铁矿石为例,国际市场上每吨从40美元涨到150美元,国内的铁精矿就从每吨260元涨到100元。这种涨价完全是国际市场价格拉动的。对我国大多数金属矿和非金属矿来说,这种国际市场拉动价格上涨,可能是主要的。当然,它的直接诱因仍然是供求关系及其供给的垄断因素。

影响矿业权价格形成的因素

2. 矿业权价值的概念和矿业权价值的构成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矿业权价值分为:市场(实现)价值和评估价值。
不同的类型矿业权价值的构成不同:
市场(实现)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实现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评估师根据资料,市场条件,自身经验等等计算出来的价值,是一种预测价值。又分为价款评估(从国家手里买矿,其价值内涵是矿业权勘查开发中取得 的合理收益的一部分)和非价款评估(私人买卖,贷款等,其价值因评估目的不同而不同)。

3. 矿业权市场的规则

市场的作用是在遵循市场规则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没有规则或者有了规则不执行,必然造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场规则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对进入矿业权一级市场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及其客体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我国矿产勘查领域已经有了针对技术方面准入资质,尚没有明确经济方面的准入条件,以至现在,政府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也可进入。
(2)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对市场竞争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规范。在规定时要坚持3个原则:①公平性,即市场中所有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待遇;②公正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管理者要以公正的态度来行使竞争规则,要以客观的标准来对待参与竞争的各个主体;③公开性,即在市场过程中,竞争对手及竞争的协调与管理,都应该是公开的。
(3)市场交易规则,是指对市场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其作用在于:①可以使买卖双方履行诚信,降低交易风险;②可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常发挥;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④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合法竞争,反对、禁止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4)市场仲裁规则,是指市场仲裁机构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各个市场主体在进出市场、进行交易和开展竞争过程中,彼此之间难免发生各种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必须建立凌驾于所有市场主体之上的具有法律权威的仲裁机构,并确立和遵守相应的仲裁规则。

矿业权市场的规则

4. 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收取矿业权价款,具有多种意义和效益,已经构成了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热点。
(一)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
(1)收取矿业权价款有效维护了国家投资的权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由国家包揽固体矿产勘查经费。据统计,截至2007年,国家投入的地质勘探费达5000多亿元(简单相加,没计算时间价值),不仅形成了大量的采矿权,也积累了大量的探矿权和可供进一步工作的勘查区块,其中有的是存在显著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原矿业权价款制度规定,已经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时要收取价款。这就维护了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所具有的权益。而对尚不构成矿产地的国家出资形成的勘查区块,以及没有投资的空白地及采矿权,如果需求者众多,用行政方法审批难以体现公平,那么,运用有价竞标的方法出让,也是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或资源所有权权益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此外,现在的体现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资源补偿费是十几年以前制定的标准。由于当时矿业很不景气,征收的数额只有象征意义。如今,矿业已成高利润的产业,而标准迟迟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补偿费不到位的部分就会自动进入矿业权价款。这在市场形成价格条件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对任何矿业权人都是同样的。例如,假如矿产资源资产这个要素在矿产品收入中占15%,其中,5%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10%是矿业权权益。当矿产资源所有者实际拿到的只占矿产品收入的1%时,其余的就计入了矿业权价款中。谁投资矿产勘查,谁就能得到这部分收益。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就等于把国家的权益转化为地方的权益,也是维护了公共利益。
(2)对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现在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即所谓“全面有偿化”,同样是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维护了矿业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矿产勘查投入良性循环。因为在矿产品成本构成中,为取得矿业权所支付的成本占有不小的比例。如果这部分资源是过去国家无偿提供的,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就没有任何反映,从而在企业消耗时不提任何摊销;那么,这个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市场上相当于拿着国家的补贴,对其他矿山企业就构成不公平的竞争。而实行全面有偿化,就要求企业把这部分矿业权作为资产管理起来,在消耗时要提取折耗,计入成本。这不仅保证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以为企业继续勘查矿产资源提供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并有利于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矿产资源。由此可见,对过去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现在仍在使用的矿业权实行有偿化,具有重要意义,是矿产勘查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补充。
(3)政府利用矿业权价款调控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一方面是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另一方面是矿产品产量的增加。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政府(公共利益代表)角度要求出发,当然是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这也是宏观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从企业角度考虑,追求的必然是矿产品产量最大化,进而效益最大化。这就形成了矿产资源所有者同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在矿产资源运作中的对立面。如果我们把这“一减一增”的对立面换成共同关心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那就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而矿业权价款提高,从而增加矿产勘查成本在矿产品成本的比重,就有利于形成企业主动节省矿产资源的机制,把企业也拉到珍惜矿产资源的“队伍”。因为矿业权取得费用构成的是矿产品相对固定成本,它不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储量不变的情况下,产出的矿产品产量越多,分摊在单位矿产品的矿业权成本越少。这就促使企业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也需要合理而充分地利用矿产资源。可见,政府完全可以利用矿业权价款,调控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事实上,近年矿业权价款的提升,也确实促使矿山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已经占有的资源。
(4)对政府掌控矿业权实行竞标出让,实行“出价最高者得之”的原则,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很显然,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要求,就是把有限的资源配置给最能合理利用资源的企业或单位。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了出价最高的受让者获得矿业权,就能为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有利条件。在通常的情况下,出价最高者获得矿业权之后,他还要通过矿业权运作,获得利润,这就促使他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最合理的管理手段去经营矿业权;否则,他必然要赔本。在作出竞得矿业权决定时,出价者就已经进行了全面论证,有把握从高价拿下的矿业权中获得收益。把矿产资源出让给该企业,也就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矿业权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各级政府在实施矿业权价款制度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研究解决,将会带来严重后果。这些问题主要是:
(1)在认识上没能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与矿业权价款科学分开,把收取矿业权价款当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其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很清楚,它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里的开采是关键动词,矿产资源通过开采,由自然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才能有偿使用。在这之前是不能有偿的,因为还没有使用;如果把尚未使用的资源“有偿”,那就是有偿取得矿产资源,实质也就是出卖了矿产资源。这个口子一开后患无穷,国有资源就有名无实了。一些急功近利的领导就会把子孙后代的资源提前“有偿”,造成“透支”,当代人吃后代人的收益。更严重的是,国家也失去了对矿产资源的全面掌控权。
(2)在矿业权的管理中没有把经济权益与行政权力分开,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追求经济利益。例如,在政府出让的矿业权中,为了避免矿业权持续涨价给收益带来的损失,任意缩短矿业权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的地方规定勘查为1年,采矿为2年,这就造成了矿业权人还没有来得及做工作,矿业权就逾期灭失的结果,严重干扰了矿山企业应有的长期打算,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极为不利。还有的地方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收购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然后高价出让;或者人家一来申请矿业权,就利用申请人的信息,立项出让矿业权。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
(3)在政府用财政资金开展矿产勘查过程中,没有把支持和替代分开,把支持变成了替代。这一变化很可能导致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效益低下。因为政府用财政资金支持矿产勘查,本来是在矿业权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宏观调控,是一种扶持政策。可是在矿业权需求旺盛的情况下继续用这项政策,不仅起不到支持的目的,反而排斥了社会资金的进入。据207年的统计,在固体矿产勘查投入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占70%以上,占了主导地位。更为严重的是,政府的投入实行费用化管理,没有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就是财政出资立项,向地勘单位发包技术劳务,取得的矿业权由政府出让,而地勘单位只能获得劳务承包收入。其结果是出钱的人不考核投资效益,找矿的人不关心地质成果,致使不能有效规避风险,最终必然导致地质找矿效果的不佳。
(4)在政府掌控矿业权中,用行政方法配置初级探矿权和采矿权,排斥了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把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就是给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提供合理的机制。因为市场配置的前提是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这样,才能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也只有这样,才能对找什么矿,不找什么矿;什么是矿,什么不是矿;在什么地方找矿,不在什么地方找矿,作出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而政府配置的主要依据是自己的规划。当然这个规划也是通过市场分析确定的,但毕竟不是市场本身,长期操作的话,行政意志和市场需求必然相碰撞,对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很不利。
(5)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实现中,没有把财产权的权益和行政性的税费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身就是用税费的形式收取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所以规定的税率、费率只具有象征性,即使在当时,也体现不了作为矿业生产要素的固有价值。而今,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把它作为税费管理对象不可取。因为矿产资源作为埋藏在地下的自然资源,它的自然禀赋、地理位置,甚至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等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都要产生极大的级差收益。对待这样的财产,试图用一个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体现它的所有者权益,是难以办到的。对此,必须在思路上有所改变,否则将无法适应它日益稀缺的状况,也不利于更好地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6)在矿业权核算中成本缺失比较严重,它不仅对矿业权价款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对地质勘查业的健康发展也极为不利。当前矿业权的成本缺失,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出资找矿和地勘单位出资找矿上,他们的探矿成本大多数不包括风险损失,而矿产勘查恰恰是风险投资。一个风险投资者不承担风险责任,在这样的机制下,不可能产生良好效益。而它产生的后果,不仅是在整体上增加了我国固体矿产勘查成本,而且严重排挤效益比它好的企业进入矿业权市场。这是必须充分重视的问题。

5. 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李建功 潘俊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太原,030012)
近年来,矿产资源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日趋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断提高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接续资源。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石油等重要资源勘探开发,缓解当前能源、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矛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到山西考察工作,谈到地质工作时,明确指出,地勘队伍不能停留在计划经济的圈子里走不出来,必须要坚定地走市场经济的道路。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根本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富有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新机制,形成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新格局。这些重要指示,揭示了矿产资源供应保障的紧迫性,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地质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地质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要求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作保障,而能源矿产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石油、铁、铜、钾盐等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后备储量严重不足。面对新的形势,地质工作必须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逐步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努力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一、当前地质勘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自1998年“三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地质勘查工作领域矛盾凸显,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1)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每年对地质勘查投入逐年减少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资源需求量日益扩大的矛盾。
(2)矿产资源新增储量逐年减少与保有储量消耗逐年加大的矛盾。
(3)随着矿业形势的好转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社会资金纷纷投资矿业领域与矿产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
(4)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已经形成,但还存在资源配置的“双轨制”,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的矛盾。
(5)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企业化后,国家拨付的地质勘查费用相对较少,形成地勘队伍既要靠这部分费用生存,又要靠这部分费用投入再生产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形成,一是由于矿产资源供应严重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别是油气、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的供应不足,引起矿产资源的价格飙升,而投资矿产资源的高额回报率,也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矿业领域。二是由于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未建立,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没有彻底分开运行。如各省地调院均属省地勘局管理,在承担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找矿线索后,并没有将勘查成果向社会公开,为社会服务,而是随即由所在的地勘局进行后续的商业性勘查开发,造成公益性工作不公益,商业性矿产勘查不活跃的局面。三是矿产资源的无偿配置与廉价占用、使用,造成矿业开发大量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的建立
针对当前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对山西省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管理进行了以下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矿业权管理,完善矿业权管理的法律规章
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64号令)、《山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为解决已受理的煤炭探矿权申请问题,实行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改革煤炭探矿权评估方法,提高煤炭探矿权评估价款,出台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试行)》等办法,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努力营造地方政府平等对待各类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的有偿公开出让,显化资源资产价值
在《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中明确今后除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批准外,其他所有新设置矿业权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在《山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中,对矿业权公开出让制度进一步做到细化。目前,我省除煤炭矿产外,其余矿种新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已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停止了煤炭矿业权的行政审批。2004年上半年拟公开出让的5宗煤炭采矿权已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公开出让。截至2005年7月底,我省共公开出让探矿权68宗,出让价款18026万元(按出让方式分,其中拍卖33宗,出让价款15858万元;挂牌34宗,出让价款1909万元;协议出让1宗,出让价款258万元。按省市划分,省级公开出让11宗,出让价款9462万元;市级出让57宗,出让价款8564万元)。出让采矿权1349宗,出让价款37612万元(按出让方式划分,其中拍卖41宗,出让价款32074万元;招标4宗,出让价款108万元;挂牌1304宗,出让价款5430万元。按发证机关划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60宗,出让价款32230万元;市级出让1273宗,出让价款5336万元;县级出让16宗,出让价款46万元)。
(三)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
2005年6月27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山西省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正式通过,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投入方向及勘查重点
(1)加大服务于全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提供进一步地质工作的矿产信息。
(2)积极开展煤、铝土矿、铁、多金属矿以及白云岩矿(炼镁用)等我省急需矿种的勘查,集中资金,保证投入,力争找矿突破,扩大资源储备。
(3)继续加强对中条山铜矿区等危机矿山的二次资源勘探与开发,探边摸底,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开发老矿山的新活力。
(4)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促进当地形成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
2.规定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
(1)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大调查项目,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但也可根据地勘单位前期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查单位。
(2)对战略性、商业性的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要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掌握前期地质资料的技术优势,采取地勘单位申报项目、专家论证优选项目、专业人员审核勘查施工方案和确定勘查资金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委托申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组织施工。
(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精神,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区再次立项的矿业权价款项目,须对以往的地质勘查投入先进行评估、确认,在此基础上再投入矿业权价款进行继续勘查。
(4)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矿业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速实现地质勘查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5)矿业权价款勘查项目,探矿权人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3.启动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
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公开出让后实现的矿业权收益,首先偿还国家勘查投入,保证矿业权价款的滚动发展,使国家拥有充足的勘查资金。其溢价部分,煤矿按省、市、县、地勘单位6:2:1:1分成,其他矿种按4:2:2:2分成。
三、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的意义
(一)解决了国家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充分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每年约1亿元),弥补了国家地质勘查投入的不足,迅速改变矿产勘查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在煤炭、铝土矿资源勘查上可以很快见效,能立即缓解矿产资源供应紧张的状况。
(二)调动了各级政府及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建立了勘查资金滚动发展机制。省政府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建立勘查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如未找到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省政府承担投资风险。找到有利用价值的矿产地后,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出让价款首先偿还前期地质勘查投入,有效地补充地质勘查资金的积累。矿业权出让价款的净收益,在出资方、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所在地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出资政府所分成的净收益纳入地质勘查资金范畴,保证地质勘查资金的滚动发展,促使矿业权价款找矿机制形成良性循环。这样就调动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积极性,为新时期地质勘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加大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降低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入风险
由于国家地质勘查投入的减少,自20世纪90年代起,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活动很少开展。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国家开始注重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但由于资金的限制,我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而且随着矿业开发的强度不断加大,可供进一步实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靶区不断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投资风险不断加大。我省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后,注重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协调发展。近几年,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主,主要进行基础性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工作,为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同时也安排一部分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力争在短期内改变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缓解资源供应压力。
(四)加快了地质勘查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探矿权登记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利于政府控制探矿权的运作。一旦在地质勘查工作中有所突破,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立即组织将该探矿权进行公开出让。这不但降低了竞得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可迅速将地质勘查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提高了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为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基础,以我省经济发展紧缺急需勘查矿种(如煤、铁、铝及多金属矿产)为目标,以解决危机矿山后备资源为重点,力争实现战略性矿产勘查新的突破。抓住实施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这一有利时机,加强我省煤层气、煤炭资源的研究和调查,拓宽能源供应渠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紧跟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在固体矿产勘查领域,进一步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资源潜力调查和大型超大型矿床勘查,为建立我省新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提供资源保障。
作者简介
[1]李建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高级工程师。
[2]潘俊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

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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