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

2024-05-09 14:33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当事人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持股数额、比例等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2、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

2.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一、股东个人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是:1、诉讼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股东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起诉。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个人的权利被侵犯,股东起诉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2、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不同。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中对股东的原告资格并没有上述要求。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原告为股东,被告只能是股东所在的公司。
4、诉讼法律后果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的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判决对原、被告双方、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直接诉讼中,诉讼的原告是直接。最终的受益者。
二、公司被收购后对原股东的处理是什么
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收购是企业资本管理的一种形式,将对被收购企业的员工和股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收购的类型:
1、收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对于被收购股份的股东,公司被收购意味着其股份的转让,原股东不再与公司有关;未收购公司股份的原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2、全部收购公司股份。本次收购意味着所有原股东转让股份,原股东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同时,公司收购后,原股东的原股份可以实现。具体分割方式,公司章程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持股比例分割。但分割前应扣除合理的费用、费用等。
三、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有什么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3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4.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包括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权所属发生争议;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转让股权时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一、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隐名股东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二、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怎么办
当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就是对股东进行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是分文未出的,否则即使股东只是出了一部分资产的,也不能对股东除名,但可以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承认其享有部分股权。
2、抽逃全部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抽逃出资,应该是抽逃全部出资,倘若抽逃一部分的,不能付股东除名,应该承认其拥有部分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股东是都已经足额出资或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存在争议时,应该向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出资是否属实,或报警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不宜直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从而引发官司。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的体现,是可以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情形,即除名的,要是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无可厚非。但公司要不承认股东的享有股权,应该是穷尽手段救济不能,并支付相应对价才能做出的,不是向不承认就不承认的。
所以当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应对处理:
1、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是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处理。
2、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行为,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多,可以追究的责任各有不同,律师介入一般能够有效推动双方在磋商,避免讼累。
3、到法院起诉。这是股东最后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要是发现公司无意协商的,应及早让律师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名义股东承担债务吗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一、股权继承的概念是什么
股权继承的概念是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的合法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设立的,如允许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不受限制,会导致新旧股东不合引发纠纷或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二、股东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
1、申报资料;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5、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出资人和股东的区别
出资人与股东的区别可以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对比得出结论:1、概念上:出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出资人指的就是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2、特征上:出资人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3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

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什么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一、隐名股东是否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呀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主要包括几种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第2、瑕玳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第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7. 想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什么情形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2、瑕_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更多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什么情形,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5230e161578134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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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请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什么情形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_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更多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什么情形,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5230e161578134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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