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

2024-05-07 06:03

1. 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

检察院移交法院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后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依法审理,做出判决。法院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确凿的证据,是不能认定犯罪的。一审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二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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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

2.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

法律分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3.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欺骗

1、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欺骗

4. 在国际上有哪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申报出口 3 千多万元的货物,却迟迟不收回货款,超过近一年了也不着急——深圳一家制造公司的这一异常举动,让深圳海关稽查关员感到不同寻常。原来,这家出口公司竟然是为了骗取国家巨额的出口退税!9 月 1 日,深圳海关对外通报查获了一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案值约 3490 万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达 418 万元。
出口 3 千多万却不收回贷款
不久前,深圳海关隶属同乐海关稽查关员来到深圳市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稽查。在关员向企业人员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的过程中,企业人员起介绍公司国外客户多、产品销量好,但一谈到今年的销售收入时,企业人员又有些吞吞吐吐,这一特殊举动让海关稽查关员多留了个心眼。
接着,在对企业单证资料进行检查中,稽查关员重点对收汇明细和报关单数据进行了核对,结果发现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期间,该企业申报出口价值达 537 万美元的电脑机箱,但只收回了部分货款,货款快超过一年了都不急着收回。出口金额与实际收汇金额的巨大差异使稽查关员感觉更加蹊跷。
海运提单 78 份均系伪造
同乐海关迅速组成专案组进行多次专题研究,认为海运提单是证明企业出口货物真实性的关键。通过近 3 个月的反复交涉和取证工作,发现该公司提交的 78 份海运提单均非其声明的 4 家船运公司出具,其中 8 份提单上涉及的 3 个货柜查无此柜,3 个货柜在当时段内查无出口信息,2 个货柜的发货人均不是该公司或其涉及的企业。
原来,该公司在开展出口贸易的过程中,一方面正常实际向境外销售货物并向海关申报出口,另一方 面通过精心策划,伪造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套贸易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向海关伪报出口,再向国税部门骗取虚假出口部分的退税金额。目前,该案已移交国 税部门作进一步核实处理,海关将积极配合公安、国税等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不法企业无实际加工骗取退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这项本是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好措施,却被个别不法企业利用进行违法犯罪。
同乐海关稽查关员介绍说,为满足“出口自产货物”的条件,有些企业从国内采购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和包装后出口。以查获的这家企业为例,不仅备案地址仅为简单办公场所,无生产设备及货物,而且出口的电脑机箱 均为委托其他厂家开展零配件组装、喷漆清洗等,自身的工序只是简单的进行包装,对产品无实质性的生产或加工。
同时,不法企业以正常出口和虚假出口交替混杂进行,使海关不易发现。以该公司为例,出口主要为电脑机箱产品,且有正常的出口贸易行为进行虚假贸易做掩护,在海关对报关单作放行处理后,利用船运公司只看柜不看货的漏洞实行假出口。
深圳海关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现场环节和后续监管环节的及时紧密配合,坚决持续有效的对虚假贸易行为开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正常贸易秩序。

5.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

中国快律为你解答: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

6.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如下:1、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4、串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非法的形式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骗出口退税的后果如下: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如下:
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有四种,分别是道具物流循环骗税法,虚假出口数据骗税法(真货出口高报价格,篡改数据属性配货,无货出口虚假拼箱等),隐匿内销抵顶骗税法,真货买票借道骗税法。
1、道具物流循环骗税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2、虚假出口数据骗税
如果直接能够获取虚假出口额对于骗税来说是最简洁有效的手段。骗税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骗税“壳”,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炮制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销售区域广,无论海关、税务还是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
(2)无货出口虚假拼箱。鉴于监管力量的限制、查验通关效率的要求,海关无法实现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于是,骗税分子以A、B、C等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
(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我国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单一窗口”等贸易方式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同时,部分出口货物实行不退税政策,外商直接采购的部分贸易成交模式不办理退税,诸多经营者选择委托方式出口,报关行、货代汇集大量出口数据。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

8. 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怎么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