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024-05-06 08:00

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包括: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具体如下: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10、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包括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包括:1、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2、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3、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分类:1、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2、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消费者权利:1、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2、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第六条 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5.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上有什么区别?

1、二者业务上的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平时书上所说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是“一行二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唯一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书上是这样描述她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外汇管理、发行和管理人民币、经理国库、反洗钱、征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业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简单来说,就是管钱的。
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2、薪资上的差别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工资水平处于社会工资的中上等,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
央行总行属于公务员序列,待遇和公务员基本一致,分行一级比较宽裕,收入也比较高,普通员工大概一年12-20万,不同分行差距也大。分行的工资水平比较宽裕,收入也比较高,不同分行差距也大。分行下面就是中心支行,大概一年11-15万。另外,人民银行深圳支行工资水平比较高。人民银行工作相对比较稳定,待遇也好,是很多人的首选。
银保监会待遇平均水平高于公务员,刚进去基本上都是8000元起步,随着时间工资会越来越高。并且,工作压力自然也没有银行那么大。
3、机构地位和职能
一个工作“管钱”→中国人民银行,一个工作“管事”→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并非领导与下属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我们国家唯一的合法货币发行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工作内容更多的是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对各大商业银行及金融体系的质检。
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消金融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上有什么区别?

6.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什么1、相应内用是:(1)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2)2020年9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哪些1、与利率管理相关的;2、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3、与外汇管理相关的;4、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5、与国库管理相关的;6、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7、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8、与征信管理相关的;9、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拓展资料:1.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4.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指标的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5.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6.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7.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8.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8.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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