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2024-05-05 08:59

1.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法律分析:司法部、省级司法厅(局)和市(地)级及以下司法局机关中除人民警察以外其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政法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这个津贴在乡镇政法委书记、省市县司法厅(局)公务员等单位都可以领取,而且不分职务高低,通通1200元每月。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单位的事业编制没有这个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2.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法律分析:法律依据:

3. 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法律分析:没有法律的明确性规定。公务员工资组成:现在工资由以下几项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地方津贴补贴由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组成,特殊岗位由原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比如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一项,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地方津贴补贴在工资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该项津补贴数目很小,一年的总和还没有财力充足地区一个月的数目高,当然这也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比例

4. 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属于什么

法律分析:(1)生活性补贴。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指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与机关工作人员生活需要有关的生活性补贴,包括现行的结余保留津补贴、生活补贴、适当补贴、提高结余津补贴、物价补贴、食堂补贴、水电补贴、卫生洗理费、降温费、取暖费、节日补助等项目。
(2)工作性补贴。根据工作岗位职责需要确定的,与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的工作性津贴,包括现行的调整书报费岗位职务补贴、职岗津贴、住宅电话费、移动通讯补助等工作性津贴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六)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七)下列人员不发给生活补贴:  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5.粮、煤没有调价的黑河专署所辖呼玛、孙吴、逊克、爱辉、嘉荫等县境内工作的职工;  (八)这次煤炭没有调整的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通河、木兰、方正、富锦、绥滨、抚远、饶河、桦川、肇源、巴彦等地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职工和烧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气、煤气的职工,只发给粮价补贴。  (九)凡是从粮、煤提价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的职工,其补贴标准和人数不再调整和变动。现在不应发给的职工,以后不再发给。  (十)享受生活补贴的职工调动工作后,不论其家属是否随同迁移,均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城镇居民中没有职工的救济户,在粮、煤提价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6.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1、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如下:(1)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2)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二、不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有哪些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7.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提前退休有何影响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其退休待遇是不变的。提前退休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其计发办法为:1、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2、地区津贴: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4、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等。
二、是否不合格当兵体检是否是故意不合格?
当兵体检故意不过是属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应征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三、吸毒人员的子女可以考公务员吗
吸毒人员的子女可以考公务员。以下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8.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六)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七)下列人员不发给生活补贴:

  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含袜的;

  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5.粮、煤没有调价的黑河专署所辖呼玛、孙吴、逊克、爱辉、嘉荫等县境内工作的职工;

  (八)这次煤炭没有调整的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通河、木兰、方正、富锦、绥滨、抚远、饶河、桦川、肇源、巴带老孝彦等地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职工和烧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气、煤气的职工,只发给粮价补贴。

  (九)凡是从粮、煤提价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的职工,其补贴标准和人数不再调整和变动。现在不应发给的职工,以后不再发给。

  (十)享受生活补贴的职工调动工作后,不论其家属是否随同迁移,均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城镇居民中没有职工的救济户,在粮、煤提价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职工生活补蠢稿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