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非法集资嫌疑人王斌

2024-05-06 14:26

1. 灵宝非法集资嫌疑人王斌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灵宝非法集资嫌疑人王斌

2. 灵宝袁跃增牵扯谁了

灵宝法院网讯  2019年12月18日至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跃增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整个庭审持续三天。

    灵宝法院于2019年12月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人袁跃增为首的多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同时,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12月16日,灵宝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征求意见,归纳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梳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袁跃增以其开办的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为争夺、谋取经济利益,形成非法影响,通过在三门峡市越海华府、灵宝市中鑫电子城、灵宝市和谐家园三处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次庭审借助科技法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整个庭审公开透明。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跃增等多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经过了三天紧张有序的法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是灵宝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受理的一起典型涉恶势力犯罪案,在灵宝市监察委、市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公、检、法、司各部门高度重视。灵宝法院全力准备,成立了领导小组,从庭审、押解、安保、后勤、协调等各环节作了精密安排,由党组副书记刘万胜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确保整个庭审有序进行;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公安局抽调15人的特勤小组对庭审进行秩序维护,司法局及时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攻坚突破、整体推进和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灵宝法院将继续坚持扫黑除恶与毁“伞”打财协同推进,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新成效。

                          

3. 河南灵宝马长江案件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长江等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抢劫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污染环境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长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河南灵宝马长江案件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