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验收合格就能交房吗

2024-05-02 10:45

1. 单体验收合格就能交房吗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单体验收合格就能交房吗

2. 合同约定单体验收合格就可以交房吗

  条件符合才可以交房。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3. "单体楼验收合格"能不能成为交房理由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单体楼验收合格"能不能成为交房理由

4. 如何认定商品房交付是否符合 “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目前通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所约定的作为交房条件的“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的约定过于简单,而相关立法又较为模糊,由此易导致纠纷的复杂化。
  1、“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持有的《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交付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还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对竣工验收组织、条件及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还必须具备: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项)。
  对于验收的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验收报告。
  在有些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单凭一份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以此作为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的条件,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工程竣工实行由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验收向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备案制度后,建设单位持有的《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即使结论为合格,也没有达到“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条例》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十项里分别规定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的相关要求,这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文件必须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获取,不象《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完全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产生。而且广东省建设厅已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明确: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即使,退而求其次,依合同文本解释,不要求开发商以竣工验收备案为“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是否成功备案有赖于行政效率等因素),开发商也应该提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实质已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
  2、“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非强制性要求来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 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但国务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院国发〔2004〕16号),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却是“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综合验收”为非强制性要求为由提出抗辩,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呢,我认为依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双方约定了“综合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而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仍然现行有效,该规章对综合验收应达到的实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就应对照该标准证明小区已达到了综合验收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交付义务。结论:为减少商品房交易中的纷争,建设部门应站在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的规定,在未有相应规定出台之前,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确的约定。

5. 单体验收合格是否能达到交房条件

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不等于开发商具备交房条件,单体验收只是综合体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小区建筑需要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的。
因此,商品房已经通过单体验收,就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扩展资料:

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加入WTO的带动,建筑业正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将大量采用,许多岗位的专业程度越来越高,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又不断涌现。
建筑企业需要大量地在生产及管理第一线既受理论教育,又掌握熟练技术及了解管理工作的劳动型人才。尽管国家从宏观总量层面实施经济调控,但对于那些总体发展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瓶颈行业,国家将会加大政策扶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工程

单体验收合格是否能达到交房条件

6. 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标准

可以参看一下:
(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
(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
(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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