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卡套现的法律责任

2024-05-17 18:24

1. 外币卡套现的法律责任

满100万判1年,500万三年,1000万五年。(刑法155条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外币卡套现的法律责任

2. 外币储蓄卡套现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外币卡套现的风险很大,其风险并不在于刑法155条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即POS机套现,满100万判1年,500万三年,1000万五年

真正的风险在于套到克隆卡,即外国克隆卡,这才是最大的麻烦,涉外POS机的到款时间为三天,也就是说,三天内,境外客户打电话报警,你的账户就被锁了,而套现的人早已经拿到钱跑路了;第二我们国家对涉外非常敏感,一旦涉外了,发生了黑卡套现,公安就直接以诈骗来处理了,而且是涉外诈骗,那就不是5年以下了,是5000元一年,5000元一年,你一张卡至少几万吧

按照155条来判的话,100万一年,但是一涉外,就变成5000元一年了,而且黑卡的钱人家早拿走了,你等于钱也没了,还会判得很重,简单得说,5万就是10年了,10万就无期了。。。你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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