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

2024-05-10 18:36

1.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

法律分析: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

2. 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
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扩展资料:
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
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权

3. 在运输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货物没有损坏,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回,这笔回程运费由谁承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条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本章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运费的支付风险应当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45条规定,运送物于运送途中因不可抗力而丧失者,运送人不得请求运费。其因运送而已受领之数额,应返还之。本条的规定是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但是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托运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有的认为,已经收取运费的,由于承运人已经运输了一段时间,所以承运人可以不返还运费。有的认为,承运人未收取运费的,不但收取,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也应当予以返还。我们认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所以本条规定,已收取的运费,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在运输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货物没有损坏,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回,这笔回程运费由谁承担

4. 我司以承运方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运费并担承运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5. 托运人不及时提货需要支付给承运人保管费吗?

现实问题
顾先生委托某货运公司运输一批电脑器材至苏州,并告诉该货运公司,只要将货物送至该公司苏州仓库即可,由苏州的林先生上门提货,并且在提货时支付所有运输费用。然而,在该批货物送至苏州仓库后3天,林先生依然没上门取货,联系之后林先生称知道了,便挂断电话,又过了10天才上门取货。该货运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仓库保管费,但是遭到了林先生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在该批货物到达后13天才上门取货,显然已经逾期取货,所以应当支付给货运公司保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托运人不及时提货需要支付给承运人保管费吗?

6. 托运人不及时提货需要支付给承运人保管费吗?

现实问题
顾先生委托某货运公司运输一批电脑器材至苏州,并告诉该货运公司,只要将货物送至该公司苏州仓库即可,由苏州的林先生上门提货,并且在提货时支付所有运输费用。然而,在该批货物送至苏州仓库后3天,林先生依然没上门取货,联系之后林先生称知道了,便挂断电话,又过了10天才上门取货。该货运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仓库保管费,但是遭到了林先生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在该批货物到达后13天才上门取货,显然已经逾期取货,所以应当支付给货运公司保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7.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预防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