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2024-05-11 19:28

1.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三条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五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六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第三十六条 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3. 什么是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

QDII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发行的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基金。对老百姓来说,通过买基金的方式,就可实现海外投资,简单又方便。根据证监会的定义:在资本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境内符合相关规定的一些机构可以投资于境外,这一制度称为QDII制度。从资金的流向来看,QFII是境外资金进人我国境内市场进行证券投资,QDII是境内的合格机构通过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市场,资金流向一个是进,一个是出,这是它们之间最明显的区别。QDII是在尚未全面放开个人境外投资时产生的投资工具。目前市场中推出的主要是银行和基金公司的QDII产品。按照目前的规定,银行系QDII可投资境外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但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因此银行系QDII总体上属于风险比较低、收益也比较低的稳健型产品。QDII的产生背景,让我们知道它的投资价值和风险系数。
 

什么是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

4. 中国证监会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主要是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公司
银监会 主要是监管银行及信用社
保监会主要监管保险公司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首都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长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内设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5. 中国证监会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

法律分析: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监会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

6. 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应当遵循哪些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3、客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5、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6、差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扩展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证券从业资格性审查。
3、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办理基金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募集

7.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二十六条 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第二十七条 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第二十八条 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第三十一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8. 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应当遵循哪些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3、客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5、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6、差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扩展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证券从业资格性审查。
3、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办理基金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募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