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什么?

2024-05-10 22:28

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什么?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什么?

2.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1】前3项一直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4项原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现在全面改征增值税。
【解释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解释3】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解释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货物。
【解释3】(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卷烟厂将外购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没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纳税人就占便宜了);(2)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饼干厂将自己生产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有销项税额,为生产货物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了。
3.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5)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7)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切割、破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1】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才免征增值税,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解释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5.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

6.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增值税的劳务,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7.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予以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增值税征收范围

8.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所得的收入。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收范围包括,货物 销售进口有形动产货物 (包括 电力热力气体 ) 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为 有形动产 )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无形资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二、增值税免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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