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保缴费标准

2024-05-14 03:03

1. 浙江省社保缴费标准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浙江省社保缴费标准

2. 浙江省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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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1、社保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用户只能联系相关业务单位,告知有关情况,由业务人员进行修改。2、社保基数一般是每年的4月或7月进行调整,按当地规定。每年的3月份国家统计局会公布当地去年社平工资,所以全国在次月就会统一进行更改交纳基数的。

3. 浙江省社保缴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最高不超过12929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能低于2586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浙江社保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19元调整为2586元,上限从原来的12093元调整为1292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38元,上限为11128元。      3、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      4、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      5、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范围为2419至12093元。      浙江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4%,职工个人缴纳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15%,职工个人缴纳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目前杭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浙江省社保缴费标准

4.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5. 浙江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继续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上限: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523元÷12×300% = 17880.75元/月。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浙江社保缴费标准

6. 浙江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新的平均工资标准,以及60%-300%的计算比例,浙江社保基数上限为3321.60元,社保基数下限为16608.00元。
法律依据:《201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确认浙江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根据新的平均工资标准,以及60%-300%的计算比例,浙江社保基数上限为3321.60元,社保基数下限为16608.00元。

7.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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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8.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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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