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2022缴费政策

2024-05-09 04:10

1. 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2022缴费政策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实际,现对2022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不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2年度国家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待遇衔接;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参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停止相关基金划转      2022年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以及《关于完善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0号)规定的由补充医保基金向居民医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停止划转。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2022缴费政策

2.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3.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介绍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9月18日发布,将于2015年1月1号起施行,《办法》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统一规范实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介绍

4.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2014年9月17日

5.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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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项目一:住院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项目二:普通门诊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项目三:门诊大病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注】: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注】: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项目六:其它报销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6.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第七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第十条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 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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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按本人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退休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目前为11%)和差额年限(月数)计算补缴数额。这仅是个人建议,如若给您带来不便尽请谅解!

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

8. 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和离退休人员。第三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四)保障基本医疗,正确引导医疗消费,鼓励节约,克服浪费,强化对医患双方的约束机制,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个人医疗保险帐户金(以下分别称社会统筹金、单位调剂金、个人帐户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管理。第五条 企业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提取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实际使用额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个人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1%缴纳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上述费用按下列比例分别划入社会统筹金、个人帐户金和单位调剂金:
  (一)社会统筹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分别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和离退休费用的8%计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二)个人帐户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下列基数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以下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3%计提;
  2.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5%计提;
  3.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退休费用的8%计提。
  (三)单位调剂金。在职职工的单位调剂金为扣除社会统筹金和个人帐户金后的余额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调剂金由企业据实列支。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预缴半个月的社会统筹金,作为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的周转金。第七条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社会统筹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过个人帐户额度的部分,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需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门诊医疗费:在本单位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10%;到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私营医院、个体医疗所)就医的,个人负担20%。
  (二)住院医疗费:在本企业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10%;经本单位批准到其它社会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20%;在非本企业医院住院的,个人还要负担10%的床位费。
  (三)上述医疗费中的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30%。第十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下列疾病之一,并在季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社会统筹金负担:
  (一)恶性肿瘤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的;
  (二)各种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疗法的;
  (四)消化道大出血;
  (五)大手术治疗范围内的病种;
  (六)甲类传染病;
  (七)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八)重症肝炎;
  (九)肺心病急性期;
  (十)脑溢血、脑梗塞急性期;
  (十一)急性脊髓炎;
  (十二)肝硬化有严重并发症的;
  (十三)严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
  (十五)其他疑难病症。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列入社会统筹金负担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
  (二)不属于医疗保险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
  (三)挂号费、出诊费、特护费、新生婴儿费(保温箱)、住院电器费;
  (四)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交通费);
  (五)医疗咨询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
  (六)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手术的治疗及药品等费用;
  (七)未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等费用;
  (八)器官移植源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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