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政策一览

2024-05-11 12:57

1. 房改房的政策一览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E、何种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F、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G、买卖房改房的各项程序:1.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前需先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请办理上市核准手续;①、《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②、《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④、产权人身份证。2、出售、交换程序:①、序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的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②、持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③、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3.赠与程序①、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如出售、交换程序①的出来;②、到公证处开具《评估介绍信》后,持《评估介绍信》、《房地产证》或《房屋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估价所估价,并持市房地产估价所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③、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公证文书到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赠与登记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款;4.抵押程序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市房地产登记所按规定办理填表申请、查档入册、收入缴费、权利确认、缮证发证等抵押登记手续。房改房5.出租程序①、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房屋所有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②、房改房上市经广州市房改办核准后,均应按有关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类别办理相关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手续。H、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后的安排?1.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2.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及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3.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第七及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二、房改房上市收费一览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缴税费:卖方:1.按房屋售价的0.5%缴交交易手续费;2.按房屋售价的0.05%缴交印花税;3.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4.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买方:1、按房屋售价的0.3%缴交交易手续费;2.按房屋售价的0.05%收缴交交易手续费;3.按房屋售价的3%缴交契税。

房改房的政策一览

2. 房改政策

法律分析:房改政策是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以促进“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政府在实践租购并举的实践中加强预期管理,同时,在住房刚性需求较大的地方还需加大商品房的供给。各地需要根据租赁需求在租赁实践中尽量积极利用好存量房,防止大兴大建造成浪费。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第六款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3. 房改房政策

法律分析:据有关房改房销售购买办法规定,在市政府作出的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房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改房政策

4. 房改政策文件

你要找的可能是这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注意第4条:(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山东的住房补贴政策是:1、购买公房时享受各种相关优惠政策;2、住房公积金 3、住房补贴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似乎是购房才抵扣 
(2)(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注: 住房补贴是准对单位职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大型国有企业一般是会执行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未必实施了。
下面贴出你要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5. 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都有哪些?

以下是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 房改房是国家给职工按照成本价或者是福利价出售的,如果要交易上市的话就要补交 土地出让金 。 房改房的房产证有两种: 一种是按成本价格购买的那么说明此房屋的处置权归产权人所有不需要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自行处置但是不能赠与。 一种是按福利价格购买的要想获得全部产权就要补交差额更换新的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交易时需由卖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2%,补交后房屋性质改变成商品房,房产证从新申领,时间按产权证发放之日起算。如果房屋是全产权并且也有房产证,那么可以自行进行交易。 房改房交易费用如下 1、买方承担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 非普通住宅 按买价征收3%, 2、卖方承担营业税:取得房产证未满2年按房价的5.5%收取, 3、卖方 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双方各付一半交易费:每平米6元, 5、买方缴纳登记工本费:80元。 那么何种情况下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都有哪些?

6. 房改房政策都有哪些

从目前来看,由于房子价钱过于昂贵,所以很多人想要换一套住房,却又因为手上的资金不够而一再犹豫,国家为了解决这项问题,推出了房改房,城镇职工可以根据已有住房来换购一套公房,那么房改房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房改房政策有哪些
 

房改房政策有:1、这类房子拥有部分产权,比方说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限可以继承;2、职工如果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可归职工个人所有;3、在购买时如果是产权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主要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如果是使用权则要按工龄去购买。
 
 

房改房如何过户?
 

1、首先双方要监理沟通的桥梁,购买者应当要了解房子的现状以及产权情况,同时还要查看卖方所提供的合法证件;另外双方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就可以交纳购房定金,并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然后交易双方向对应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来讲,他们会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另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办理立契手续。
 
 

3、最后这类房子在过户时会产生一定的税费,双方一定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当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小结: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房改房政策有哪些的内容介绍了,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相信以后在房改房政策有哪些的了解过程中,朋友们会更加的得心应手,得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7. 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都有哪些?

以下是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
房改房是国家给职工按照成本价或者是福利价出售的,如果要交易上市的话就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的房产证有两种:
一种是按成本价格购买的那么说明此房屋的处置权归产权人所有不需要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自行处置但是不能赠与。
一种是按福利价格购买的要想获得全部产权就要补交差额更换新的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交易时需由卖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2%,补交后房屋性质改变成商品房,房产证从新申领,时间按产权证发放之日起算。如果房屋是全产权并且也有房产证,那么可以自行进行交易。
房改房交易费用如下
1、买方承担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
2、卖方承担营业税:取得房产证未满2年按房价的5.5%收取,
3、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双方各付一半交易费:每平米6元,
5、买方缴纳登记工本费:80元。
那么何种情况下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房改房最新政策的内容都有哪些?

8. 房改房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各地的房改房出售政策也不尽相同。
拿北京举例:房改房都有一份原始购房协议,协议明确了是否可以出售的问题。不管是成本价购买,还是标准价购买、优惠价购买的,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六区是15.6元乘以建筑面积,郊区县是12.9元乘以建筑面积。
还有的房改房,单位和职工各占一部分房屋份额,出售时要征得单位同意,并支付单位所占房屋份额的出售所得款。
3、央产房是特殊的房改房,必须征得当地央产房上市办公室同意才能出售。除了取得央产房上市审批表以外,还需到物业开具物业供暖结清证明才能出售。
一、房改房买卖需要的资料
1、产权证过户资料
(1)旧产权证;
(2)卖方身份证,如需委托要有授权委托公证书;
(3)买方身份证,如需委托需有委托书;
(4)买卖契约;
(5)权属申请登记表。
注:在办理产权证过户时,要先配图。
2、土地证过户资料
(1)新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买卖契约;
(3)旧土地证原件;
(4)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若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
二、房改房买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了解产权归属
在交易之前,购房者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等信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3、了解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
与购买一般二手房一样,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