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4-05-04 12:05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郭永航
2022年3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

  附件
  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原调整情况决 定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1. 该事项已并入“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2行政许可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事项范围是: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4行政许可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实施市政府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5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6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7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8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9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10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2. 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11其他行政权力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2. 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12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同步审查。13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4行政许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15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征求市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6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事项范围是: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17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8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该事项已并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0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不再下放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含相关成本监审)-教育收费”。21行政处罚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实施不再下放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局 22行政许可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水务局1. 具体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市投区建项目的中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其他审批权限不变。23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24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原市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省级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省级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区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区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的建议。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

  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区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市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43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