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它主要有什么特点呢?

2024-05-13 14:13

1.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它主要有什么特点呢?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它主要有什么特点呢?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件金额大,涉众面广。2、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花样繁多。3、犯罪隐蔽性强,潜伏期长。4、犯罪组织严密,职业化突出。5、案件侦破率与追赃率不成正比,信访压力大。

犯罪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以证券、基金、委托理财、风投等投资的名义,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大肆虚假宣传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型理财方式,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同时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各种名义的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30%-100%。犯罪分子往往在开始阶段“循循善诱”,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等达到集资的顶峰,能够最大限度牟取非法利益后,便秘密转移资金、逃之夭夭。

近年来,互联网走入人们生活,成为生活必须。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表现出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投资门槛低,投资程序简便,投资回报高,资金使用灵活等众多优势。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这一技术优势,有的犯罪分子租用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如利用今年十分流行的“ICO”进行非法吸存活动等等。

非法集资类案件破案相对容易,因为其公司信息、人员信息基本都是真实的,但破案后多数涉案公司的账户上没有资金,追赃率往往很低。从近年来代理案件的情况分析,个别案件公安机关早期发现封存的资金较多,追赃率也很难达到50%,大部分案件的追赃率低于20%。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它主要有什么特点呢?

2.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它主要有什么特点呢?

 
   笔者认为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金额大,涉众面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以投资、担保为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大量群众上当受骗,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从受害群体来看,涉案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有些案件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法集资,有些受害人受到利益诱惑和犯罪分子的蒙骗成为其帮凶,不仅本人投入大量资金,还拉拢亲朋好友进行“投资”。这些人少则投资数万元,多则投资上百万元。由于受害人众多,导致每个案件的总涉案金额巨大。从近年来代理案件的情况看,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占绝大多数。从资金链条来看,从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直接集资为主转向由担保公司或高利贷大户为中间环节进行集资放贷。
    2、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花样繁多 
   犯罪分子利用广大群众急于盘活手里闲散资金,苦于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最直接的就是签订借款投资“协议”、“合同”,没有具体项目,投资者定期领取利息。还有的借以公司经营的项目,许诺增值回报进行非法集资,月息一般在2%-3%,最终将本金卷跑,人去楼空。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隐秘在幕后操纵犯罪,设立资金盘,以投资虚拟货币、原始股权等名义,通过拉人头提成等传销手法发展投资者,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来骗取其信任。在近年代理的案件中,发现一些专门从事高利贷者积极主动寻找一些企业作为对象进行放贷,企业在充裕资金编织的表面光环中,盲目扩大经营,后往往因为经营不善,加上高额利息,形成恶性循环,直至最后链条崩裂,部分放贷公司也因未及时收手,受到波及,导致资金崩溃而案发。
    3、犯罪隐蔽性强,潜伏期长 
   此类犯罪多通过合法掩护,编制光环,大多数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直接进行诈骗。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 社会 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由于此类案件在运作初期有合法外衣掩盖,犯罪分子采用以新账还旧账的手段,维持资金运作直到资金链断裂,因此发案跨度长使取证难度大幅增加,故潜伏期较长。
    4、犯罪组织严密,职业化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成员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有的首犯隐藏在幕后,异地遥控操纵指挥,下设若干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入获利后出局者,由这些分公司对投资人进行传销式的授课宣传,有时还聘请专业引资中介人,积极在群众中大肆宣传,拉拢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公司集资,分公司负责人及引资中介人等再根据集资款分得提成。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有组织、有预谋逃避打击,犯罪行为都在二三年以上,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困难,借款人手里的借据大多数是本金和利息交织在一起,无法反映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认定涉案数额困难。
    5、案件侦破率与追赃率不成正比,信访压力大 
   非法集资类案件破案相对容易,因为其公司信息、人员信息基本都是真实的,但破案后多数涉案公司的账户上没有资金,追赃率往往很低。从近年来代理案件的情况分析,个别案件公安机关早期发现封存的资金较多,追赃率也很难达到50%,大部分案件的追赃率低于20%。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前期的返款率比较高,后期投资人可能变少但需要支付的利息越来越多,非法集资的钱一部分用于高额的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因为案件时间跨度较长,一般为2-3年,犯罪分子有计划的进行资金的转移和挥霍,案发时公司账面上基本没有剩余资金。因案件关系到投资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众多受害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挽损心态迫切,为了满足其自身诉求,除向法院不断信访外,还纷纷向政府及相关部门信访、闹访,给 社会 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天上不会掉馅饼,请远离非法集资,维护 社会 和谐稳定!
   以上为笔者愚见,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3.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4.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虚假广告罪(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罪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表现)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单位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5. 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行为:(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6.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都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都有哪些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二、非法集资罪会判几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根据上文介绍,您就知道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非常严重。不过集资诈骗罪也属于金融犯罪的范畴,在申请取保候审、适用刑罚时,有其特殊性。涉嫌集资诈骗罪,我们建议您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专业律师更熟悉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辩护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7.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哪些特性

一、非法集资具有哪四个基本特征国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二、正当理财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一是企业资质不一样。常见的托付理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刊行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干规定,必需具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审批手续标准严厉;而投资、投资咨询、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通常是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债的担保等,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至于平常性商业、美容健身、生产性企业等非金融类经营主体,则更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二是合约主体法律关系不一样。托付理财合约中,合约主体通常是花费者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双方是一种托付关系,受托人以托付人名义从事理财活动,理财风险跟收益由托付人自己承当、享有。而在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往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与投资人签定的多是借贷合约,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经营者通常不以投资人名义从事专项理财活动,而是将非法吸收的钱款挪作他用,举行一些期货、高利贷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则有也许关门倒闭,人去楼空。三是理财回报率高低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理财顾问怎样找客户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另据了解,现在银行刊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中,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鲜有收益超越10%的产品,且不是一切产品都保证收益。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刊行理财产品时,应当提供专页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本领评级等内容。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宣称的收益高达20~30%,有的甚至在50%以上。合约中不仅回避理财风险的提醒,多半还列明赚钱、亏钱都支付固定收益的保底条例。市民在投资前,最好参考一下银行存借款利率跟平常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也许是投资陷阱。三、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哪些特性

8. 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