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2024-05-20 18:44

1.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那么它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公司的效率‌‌以及和创新没有民营企业那么高,因此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那么这些‌‌国企中的员工就和这家企业发生了一种很深刻的联系,那么可以充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效率,让企业的‌‌营收能力和‌‌利润水平进一步的提升,因此这就是盘活国有企业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和手法,‌‌但是那也要注意,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发生‌‌。那么的,一般常用的是采用增值权的这种激励方式,那么对于员工或者说对于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好的事情。‌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2.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有什么不同点

从字面上,对两类企业没有区别对待。
在实践上,有所不同,实际跟公司背景是否国有关系不大,更多跟行业与体量有关。
国有企业往往是大型传统行业,处于成熟期的较多,业绩增长难度较大,转型升级相当困难,小修小补居多。
所以,以股权激励实现业绩较大增长的企图心一般没有现实基础,成熟期的企业成长空间往往已经非常有限。
还有就是国有企业上面一般有“婆婆”,还是存在一定的束手束脚的弊端,管理高层空降任命的较多,行政色彩仍存,管理层可能保守倾向较强,搞股权激励的内在动力不足。
所以有体制机制上的束缚。但是这个因素更多的是比较早上市的大型,超大型国有企业居多。
新成立的国有中小企业,体制、机制与民营类似的越来越多。
反观民营企业,自主性强,新兴行业多,企业规模较小,企业成长欲望强烈。
管理高层企图心旺盛,求生存,求壮大的内在动力充沛,利用股权激励能够在利益层面团结企业骨干甚至一般员工,奋发努力,实现更大的收益。
所以,既有行业、市场空间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的不同。
随着改革的深入,两者的区别越来越小,国有公司的规范守规与部分民营的冒进甚至造假相比,还是在安全性上更胜一筹。

3.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4.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股权激励有何不同

众所周知,长期激励是所有者激励经营者,希望经营者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为所有者创造价值,同时也希望经营者能够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为实现上述目的,所有者实施股权激励,使经营者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可见,让经营者分享经营成果是所有者用来激励经营者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一般是由老板发起,无论是自己设计方案还是聘请外部顾问,都可以与老板——真正的所有者进行深入的沟通,准确把握老板的管理理念和发展思路,据此设计激励方案。而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尽管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没有根本上得以解决,在现实中,往往是经营者率先提出股权激励的建议,而他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分享经营成果。很显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与民营企业老板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民营企业里的手段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现在有很多创业平台,鱼龙混杂,腾讯众创空间就是个不错的平台
作为外部顾问,必须正视国有企业老总的诉求,同时又必须认识到单方面满足其诉求的危险性。设计股权激励需要把握所有者的意图和期望,但在国有企业,常常不知道谁真正代表所有者,因此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困难不在于如何设计方案,这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关键是识别谁能够代表所有者。
无论是实际的股权还是虚拟的股权,也无论是现股(权)还是期股(权),都会涉及到所有者的意愿,因为往往会牵涉到国有股权的稀释,也会牵涉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流失,而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哪一个表面上的所有者代表会为激励经营者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鉴于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参与经营成果的分配,也即剩余价值的分享。实际上,无论上述哪种模式最终都体现为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在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与其将时间和精力花在激励模式和约束条件的选择上,到不如转换思路,通过利润分享计划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更为实际和可操作。

5.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有哪些例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监视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的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国资委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有哪些例外

6.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直以来你百度找一找,我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资本未人格化的情况,导致国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够优化,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缺乏内生动力,发展动力不足。

员工持股可以促使员工齐心协力为企业的规模化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在扩大国有资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想留下后遗症,免得股东日后惹上麻烦,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柳全诚律师团队,都是股权激励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做股权激励的团队。

7. 国有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国有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有:
1、员工持股方式,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等原则;
2、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但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特点
股权投资方式的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
2、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由于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投资者将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3、没有上市交易,因此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和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发生在公开交易市场、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股份非公开转让。
二、子公司员工能股权激励吗
子公司员工可以股权激励。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所以他有自己的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当然可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三、增资持股有什么限制?
增资持股,是指在企业效益提高时,个人按贡献大小,从增量之中获得相应股权。增资持股的适用范围的限制是:
一般来说,增量持股适用于那些处在上升阶段、具有一定盈利前景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处在衰退期,或缺乏盈利能力,就没有增资扩股的必要和可能,能不缩股就不错了。对于我国大部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的当务之急是如何选拔和使用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企业家,通过管理、技术和观念的创新使企业焕发生机和活力。不解决人的选拔和使用问题,任何股权激励都是缺乏弹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8. 国有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法律分析:国有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有:1、员工持股方式,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等原则;2、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但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