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2024-05-18 21:35

1.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差异。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规定有关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应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于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进行了二次较大的修正。《公司法》制订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进行了修正。二个法律之间的内容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冲突。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法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法律冲突是通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年第1号)的行政规章的形式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的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不同。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产生采用委派制即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则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场存在冲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而中外合资企业由于董事是由股东委派的特点决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法律问题。董事的产生不同也影响着董事会决策上的公正性。所以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承销中外合资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解决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一样。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不存在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于是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提前30天发出通知、规定股东登记日、对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应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其决定的内容与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存在区别。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不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所以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告,而由其章程进行规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公司须设立监事会, 而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所以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这里存在着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应由谁进行审批的问题,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 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先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而后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经营的时间和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一致。我们认为,只要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注册资金到位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是需要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成立后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则注册资金到位迟于公司成立时间并不影响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法人资格,当然也不会影响盈利的计算。     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后,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则需要经过原审批机构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则由按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生效。这个冲突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操作上的麻烦,也会与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存在冲突。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生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采用备案制或事后审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决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信息披露上与上市公司现有规定的冲突。     会计核算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二者会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如下:     1、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投资人权益中包括了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以盈余公积金来反映。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制度》设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作为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类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东权益中进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所以中外合资改制成股份公司后需要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项减值准备计提上与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若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则在对其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时需要计提八项准备并进行追溯调整。     4、长期投资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对外投资占被投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资者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有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而对于国外投资者的行为既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的紧密相关,又涉及到与外国投资者相关的国家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依其所在地国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个合法设立并且延续的法人,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后具有重要影响。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其外方股东依其注册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由于某些国家法律对本国企业向国外投资有限制性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所在国对其向中国投资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内容及其对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的影响。     3、与中国公司对外投资一样, 国外股东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也需要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批准对中国进行投资的程序和批准情况。     4、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向国外进行技术出口或投资都有各种形式的限制。 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如对中国合资公司以技术出资或向中国合资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则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在所在国拥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依其所在国的法律可以在中国以技术进行投资或进行技术转让,如有限制则还需要向公众披露这种限制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中,若外方股东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聘请外方股东所在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对上述问题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当考虑介绍主要外方股东所在地的国家的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知识。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2.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扩展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主权的原则
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
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
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扩展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主权的原则
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
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
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条件

4. 外商独资企业A股上市有先例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和b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股和b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股和发b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5.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能算是子公司,他们是如下关系: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天津一汽丰田,英文简称:TFTM)是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方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公司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外股比为50%:50%

可见,一汽轿车只是天津一汽丰田的一个股东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6. 中外合资企业能否买卖A股

根据现在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是否能够投资A股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关于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5条规定,注册于境内的法人属于"境内投资者"。《规则》第3.3条规定"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的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鉴于中外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虽然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含有外资成份,但不改变其"境内投资者"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中外合资企业能够在中登公司开立A股账户从而投资于中国A股。
在实践操作中,券商也给该类公司开立帐户进行交易。 

7. 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没有限制。现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资控股。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业复杂,需要商务部批准等额外的审批流程。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8. 为什么合资企业在中国不能发行股票上市

合资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是可以上市的
2、在中国上市的外资(合资)企业很多,如联合利华、康佳、惠普、联想、理光、摩托罗拉、哈飞汽车、一汽大众、三菱、江西铜业、振华港机、青岛海尔、玖龙纸业等等,很多很多,都有外资投资。有部分是在a股上市,有部分是在香港上市。企业所得税缴纳基本上是最后才计算的,因该就是对应缴税金,未交税金,净利润这部分产生影响。
3、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